外賣商家使用料包應告訴消費者來源
一家之言
這兩天,估計選擇“回家吃飯”的人要多了不少。因為媒體曝光了一家主供外賣的合肥速食包食品公司,讓廣大食客倒足了胃口。有視訊顯示,這家日銷產品40萬份的食品公司,不僅生產條件髒亂差,食品原料也很可能不合格。
16日晚,合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官網對此事通報稱,正在對涉事企業進行全面檢查,對在庫的食品原料和成品,進行全面抽樣送檢。涉事企業也已主動要求停產自查。事情具體情況還有待相關部門調查清楚。
類似的食品安全現象,我們見過了太多。但這次問題突出在,對於廣大消費者來說,我們不是“想不想吃”的問題,而是“想都沒想”就吃了。
在越來越提倡透明廚房的時代,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以速食包來代替店食,是餐飲文明的倒退,也是該領域權利生態的惡化。
當速食包搶佔市場,現做和新鮮,對商家來說,同樣是優勢和競爭力,而對消費者來說,這也意味著選擇和權利。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用途、效能、規格、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等有關情況。”因此暫且不論速食包的質量和安全是否可靠,單就產地和日期這些最基本的資訊,公眾也有權利知道。
事實上,這層遺失的知情權背後,還有一個對消費者極不公平的“誤會”。點哪家外賣,很多時候就是衝這家店招牌去的。結果得到的卻可能是“萬變不離其宗”的批發速食包,這不是名不副實嗎?不過有些商家可能會樂見這種“誤會”,但被矇在鼓裡的消費者,購買的顯然不是想要的,這就是知情權沒有被滿足後的利益損失。
因此,唯有在速食包安全可靠、合法保質的基礎上,不打折扣地滿足消費者的知情權,才能完成速食包的合法性自洽;至於消費者願不願意選擇,那考驗的就是它的合理性自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