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徐凱:發行“空氣幣”或將被判詐騙或集資詐騙罪丨互鏈脈搏特邀約稿

注:徐凱,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律師。徐凱律師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曾為《財經》雜誌法治和調查記者,現致力於智慧財產權、公司治理、投資融資以及爭議解決業務,擔任《財經》雜誌、《零壹財經》、《真實故事計劃》等多家媒體或新媒體公司法律顧問。
區塊鏈媒體頗多討論“空氣幣”的文章,但至於何謂“空氣幣”,不甚了了,這一概念也如空氣般不可捉摸。
為了方便討論,本文定義的“空氣幣”,指的是沒有真實具體應用專案支撐的TOKEN。
“空氣幣”之所有成為空氣,關鍵在於其沒有真實專案或應用存在,或者白皮書所稱的專案或應用是虛構的、不落地的,僅僅停留在紙面上。
就TOKEN本身的性質而言,結合國外監管部門的指導意見,我通常會將其分為三類:
第一類TOKEN,是支付手段類TOKEN。即其應用場景為支付、結算手段,其目標是實現或者部分實現貨幣的功能。
第二類TOKEN,是權益憑證或證券類TOKEN,或對應股權,或對應收益、分紅等權益,其實質是證券的TOKEN化。
第三類TOKEN,是服務憑證類TOKEN,對應或者兌換一定的服務或者商品,Q幣是典型的服務憑證類TOKEN。
以上各類TOKEN,在各國依據其具體實現方式的不同,受不同法律的規制。在我國,一切TOKEN均不得公開ICO,否則即為未經批准公開融資,涉嫌多種違法犯罪活動;三類TOKEN中,純粹支付手段類如比特幣、以太坊被定性特定的虛擬商品,可以在個人之間流通,但不得承擔貨幣功能;權益類或證券類TOKEN則被禁止;純粹服務憑證類TOKEN則應按照規定備案,且嚴禁通過二級市場交易。
我們定義的“空氣幣”,可能是以上三類TOKEN的任意一種。關鍵在於,其宣告要實現的應用場景是否存在;其宣告的專案是否真實落地或有真實價值。
依據專案方的主觀過錯不同,空氣幣的相應法律風險如下:
一、專案方惡意虛構專案發行空氣幣。
如果專案方虛構事實,編造名目,炒作概念,以誤導投資者,發行毫無實際應用的空氣幣,這種情況下,應當認定專案方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數額較大,構成詐騙罪或者集資詐騙罪。
詐騙罪是依據刑法266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的行為,該罪名最高刑期也為無期徒刑。數額巨大,指的是人民幣3000元至1萬元以上,各省在此範圍內自行制定具體標準。
集資詐騙罪是依據刑法192條,指的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該罪名最高刑期為無期徒刑。非法集資罪中的數額巨大,犯罪主體為自然人的,指的是人民幣10萬元以上;犯罪主體為單位的,指的是人民幣50萬以上。
以上詐騙罪和集資詐騙罪二者的區別在於有無使用非法集資的手段。考慮到大多數空氣幣都是向不特定物件公開發行發售的,觸犯集資詐騙罪的概率較高。
二、專案方非惡意發行TOKEN,但該TOKEN因落地不理想淪為空氣幣。
這種情況下,專案方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但其公開發行TOKEN,且因執行不理想,或者確係能力不夠,導致該TOKEN淪為空氣幣,變得毫無價值。如果其在境內公開ICO的話,屬於未經批准公開融資,觸犯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指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該罪名最高刑期十年。
同時,以上凡涉及ICO的,監管部門都有權查處;且和投資者之間的合同關係因涉及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
以上分析,僅限於純粹“空氣幣”的情形。如同時涉及傳銷的,則按照《禁止傳銷條例》或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查處;涉及在境內經營平臺的,可能觸犯非法經營罪等等。
作者| 互鏈脈搏特邀作者 · 徐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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