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擬出臺 STO 募資新機制,小額募資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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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 臺灣經濟日報 3 月 4 日訊息,臺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研究決定,擬採用雙層架構方式,建立證券型代幣(STO)募資機制。
“金管會”證期局長王詠心在“立法院”透露,在收集、參考各國資料後,STO 募資機制初步分為兩層:一定金額以下的募資案件,會有小額豁免機制;一定金額以上的案件,先進行沙盒實驗,再依據實驗過程研討需要修改哪些法規,從而使其有利於初創團隊及中小企業募資。
(圖片來自經濟日報)
一位匿名官員表示,所謂一定金額以下采取豁免機制,主要是不用像申請公開發行那樣必須申報生效;未來 STO 的“一定金額”可能會參考群眾募資作法,不過該官員強調,金額大小如何制定,內部尚在討論中。
目前的群眾募資方式規定,一年募資金額不能超過3000萬元,且一般投資人投資金額上限是 5 萬元,一年投資總額不能超過 10 萬元。
針對 STO 相關機制的建立,臺灣“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將在 4 月底前與從業者舉行座談會,聽取業界意見;並在 6 月底前,制定相關發行標準與規範。
根據 經濟日報 此前訊息,2018 年12 月17日,臺灣“立法委員”許毓仁在“立法院”財委會質詢時表示,單純把 STO 當一般證券納管,恐怕對產業發展不利。
年輕人對股票已經無感了,STO 是下一代資本市場新興產物,可能會影響未來五到十年臺灣新創團隊在國際市場的知名度。希望‘金管會’在制定規範的過程中,能與從業者多多溝通,制定出符合時代潮流的新機制;從業者也希望針對 STO 能有不同的交易所,不僅限於在現有的證券交易所交易。
此外,許毓仁還建議首次代幣發行(ICO)參考美國證監會(SEC)四個標準,讓投資者可以發行證券化代幣 STO(Security Tokens Offering),緊跟國際潮流,以扶植相關產業。
所謂的“四個標準”是判斷一個金融工具是否為“投資合同” (Investment Contract)的一個重要的標準,若被判定為投資合同則會進而被定義為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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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金錢進行投資:金錢投資的定義包含資本、資產、現金、票據以及商品和服務的投入。SEC對“金錢”的定義並不侷限於法幣,所有被廣泛認為內含價值的標的物都被認為是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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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資於一個共同的企業:一個共同的企業中,多個投資者將金錢投入到資金池中並用於投資,而投資者獲得的利潤數量的是根據所投入金錢佔資金池的比例來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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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期望自己獲得利潤:“利潤”的定義是投資人期望他的回報是來源於他投入的投資。由於利潤的來源是多種多樣的,獲得利潤並不意味著一定是證券,法院判斷是否為證券主要著重“由第三方的努力”,因此這條成立與否的關鍵在於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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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僅僅由於發起人或第三方的努力:投資者獲得了利潤的唯一原因是,由於發起者或者第三方的努力,而不是其他因素導致。
不過,“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說,美國這套規則拿到臺灣,不一定行得通,美國認定範圍較寬,臺灣地區還要考慮流通性,因此“金管會”持保留態度。
其他國家關於 STO 又是何種態度呢?美國目前對待 STO 還是秉持包容的態度,允許公司進行申請。根據美國證券法的規定,在美 STO 發行有兩種選擇:通過 SEC 註冊或符合相關一條或者多條條例。大部分 STO 選擇第二種,比如採用 Reg D 豁免註冊 。目前 SEC 審批的專案多為美國本土專案,對於海外專案,SEC 審批時比較慎重。
歐洲 STO 監管政策分兩個維度,一個維度是歐盟層面的金融監管政策,另一個層面是主權國家本身的金融監管政策。歐盟層面對於 STO 沒有特別的負面情緒,只要求符合相應的證券監管條例,券商必須對所承銷的金融資產負責;其他的要求和美國類似,比如說人數超過多少要申報,發行資產募集資金的規模低於多少規模就不用申報。 另據 CoinTime 報道,歐盟成員國立陶宛在 2018 年 11 月 8 日上線了首個 STO。
中國方面,目前對待 STO 還是比較消極的。根據 財聯社 訊息,2018 年 12 月 1 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局長霍學文在“2018(第十七屆)中國企業領袖年會”演講中曾告誡 STO 從業者,如果在北京開展活動,政府將視同非法金融活動予以驅離。
STO 究竟何去何從,能否真正成為合法的募資新渠道,目前仍然是一個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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