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新版權法改變網際網路免費原則,它可能帶來 8 種令人不安的未來
全球科技巨頭們的天敵又出手了。
經過了歷時兩年半的抗議、辯論、請願和多次投票,歐洲議會在上週(3 月 26 日)以 348 票贊成,274 票反對的結果通過了《數字化單一市場版權指令》,也就是新的版權法案。
歐洲議會議員朱莉婭·瑞達(Julia Reda)隨後 在 Twitter 上 向抗議者們公示了這一結果。她形容這是“網際網路自由歷史上黑暗的一天。”根據瑞達的說法,迄今為止已經有 500 萬人簽署了反對改革的請願書。
和瑞達一樣失望的還有 Google 等科技巨頭。“Google News 可能會因該指令而退出歐洲大陸。”Google 歐洲公共政策經理詹妮弗·伯納爾(Jennifer Bernal)迴應稱。過去一年裡,該公司曾多次遊說歐洲議會,呼籲其修改新版權法提案。
歐盟近年來在涉及美國科技公司的問題上以罰款額度巨大、法案條款嚴苛而聞名。假新聞問題、隱私問題、廣告透明度問題……每一筆罰單的開出和每一部法案的通過都伴隨著爭議,但往往也都有科技業內的支持者——Yelp 指責 Google 不公平競爭、Spotify 剛剛申請針對蘋果 App Store 的反壟斷調查。不過像新版權法這樣引起整個科技屆幾乎一邊倒的反對,卻是第一次。
反對者陣營中既包括 Google、Facebook 這樣的巨頭公司,也有 GitHub、維基百科等一貫中立的開放平臺,還有像 電子前沿基金會(EFF) 和全球資訊網發明者 Tim Berners-Lee 等一向警惕科技大公司作為的人和組織,甚至還包括 歐盟 11 個成員國政府 。
支持者可以想象,由音樂人、作家和編劇組成的支持者隊伍在法國斯特拉斯堡外高舉印有“#yes2copyright”的黃色標語,吹起小號打起小鼓,慶祝法案的通過。支持者陣營中則包括科學、技術與醫療出版商國際協會(STM)、歐洲作家協會(GESAC)、歐洲報紙出版商協會(ENPA)等 270 多個 代表作家、音樂人、導演、製片人的組織。
此前,為表示抗議,維基百科將德語、捷克語、丹麥語和斯洛伐克語頁面下線了一天。好在新版權法對它的抗議做出了讓步,最終版法案特別提出對維基百科進行了豁免。
如此備受爭議的,主要是兩條法案。
第 15 條要求,網路平臺不得在沒有得到內容製作者允諾的情況下使用其內容,即便只是片斷——比如展示文章摘要和標題而已。新聞媒體也有權向展示其新聞報道的第三方聚合平臺(類似 Google News)收取費用。這筆費用被簡稱為“連結稅(link tax)”。
第 17 條則要求,Facebook、YouTube 等這類依賴使用者創作內容(UGC)的平臺需要在使用者上傳內容時阻止未經授權的版權內容釋出。這種稽核機制被稱為“上傳過濾器(upload filter)”,以往平臺可以先上傳內容,在收到版權方投訴後再撤下內容。
歐盟的法律會影響一個人口比美國多、人均消費力比中國高的巨大市場。
並且它不會隻影響歐洲。歐盟的法律有示範效應,它此前的 GDPR 隱私保護法就已經有多國討論效仿。就在上週末,扎克伯格還撰文稱美國、乃至全球政府都應該像歐盟一樣推出類似 GDPR 的法規,為科技公司監管劃清監管邊界。
歐盟要解決一個現實的問題
大部分版權法支持者的立場非常一致——Google 等科技公司搭建的平臺運用版權內容賺取了大量的廣告收入,但卻僅分給創作者很小的一部分。這是不公平的。
Google、Facebook 等科技公司一直聲稱平臺在與版權方合理分享收入,但事實並沒那麼簡單。以 Google 搜尋為例,網站可以掛著 Google 廣告條分取流量,使用者點進去網站就有分成。不過 Google 大部分收入發生在點進去之前——在搜尋列表裡。
類似的,Facebook、微信朋友圈、百度首頁、新的 Google 首頁、今日頭條的廣告都在資訊流裡。這是它們的主要收入來源,也都是不需要分給內容提供者的收入。




Google 辯稱該公司的搜尋平臺為新聞行業帶來了更多的瀏覽量,這似乎是顯而易見的好處。但 歐盟的調查顯示 ,Google 搜尋網站上的新聞連結實際上只有少於 50% 的讀者會點選。大部分人都只是閱讀了標題與摘要——而 Google 已經在這個過程中成功賣出了資訊流和搜尋頁面側邊的廣告。
2001 年,Google 的廣告收入只有 7000 萬美元。2018 年,該公司的廣告收入達到了 1163.2 億美元,但其網頁內廣告(廣告聯盟業務)在總收入中所佔的比重卻逐年下滑。
廣告聯盟成立的最初幾年為 Google 貢獻將近一半的廣告收入,但 2018 年已經下降到了 17%。說明 Google 需要和網站分賬的收入從近五成,縮小到不足兩成。
Facebook 的資訊流廣告比 Google 更加徹底,它的大部分廣告位都在資訊流之中。2015 年 5 月,Facebook 推出了 Instant Articles,旨在幫助第三方合作伙伴在該社交媒體中提供新聞服務,同時允許它們在文章中銷售廣告位以獲取收入。但 2018 年 1 月, Tow Center 通過對 Facebook 上鍊接的分析發現,有超過一半的 Instant Articles 合作伙伴已經放棄了該格式。
2018 年,Facebook 的廣告收入達到了 550.13 億美元,其中移動廣告收入佔據了廣告總收入的 92%。
依靠內容分配流量的公司的收入在持續增長,而創造內容的公司的收入卻逐年走低,特別是轉為線上的新聞業。2003 年,美國紙質與線上新聞媒體共同獲得了 460 億美元廣告收入。2014 年,整個行業的廣告收入降到了 200 億美元。2016 年,美國新聞從業者相比 1990 年的 45.6 萬人減少了整整四成。
受到影響的網站不止存在於新聞行業。2011 年 3 月, comScore 研究資料顯示 ,Facebook 在過去 12 個月裡獲得的使用者消費時間增長了 69%,但排除了 Facebook 外的其他獨立網站的使用者消費時間減少了將近 9%。即使是在 Facebook 的移動端應用尚未成型的時候,舊的 Web 網路就已經開始崩潰,新的網際網路逐漸崛起。
NETCRAFT 網站 會在每個月統計一次全球網站的數量。該組織的資料顯示,2000 年代初的活躍增長時期已經過去,全球活躍網站數量從 2011 年開始就幾乎停滯,維持在 1.82 億左右,並且逐漸下滑。僅僅進入 2019 年後的三個月,已經有數十萬舊的網站死亡。
網際網路上的內容提供者在減少,與此同時,過去 8 年壟斷社交、搜尋的科技巨頭們,廣告收入翻了不止 1000 倍。
問題切實存在,矛盾越來越大。疑問在於歐盟解決問題的方法。
打破網際網路免費傳統之後,新版權法可能會帶來 8 種令人不安的未來
面對現實的問題,歐盟的解決辦法是將網際網路誕生至今約定俗成的免費內容納入版權範圍內。
從 Google 開始,搜尋引擎掃描全部網站內容、大量掃描圖書,然後根據你輸入的關鍵詞,找到所有資訊。以上一切都基於數字千年版權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則(Fair Use)。
這部法律確保了 Google 只要在框架內行動,就可以不用承擔責任,儘可能多地蒐羅內容,出了問題再即時下架內容即可。
這也成為了網際網路多年快速增長的基礎。
現在,雖然版權法已經拿到了歐洲議會的贊成票,但歐盟還沒有具體定義版權費的付費方式。無法確定之後要怎麼操作,是科技公司要主動把版權收入分出去,不管對方是不是有申請;還是說版權方需要主動聯絡科技公司索取版權收入?也不知道具體費用如何計算。不同的交易方式可能會嚴重影響故事的走向。
不過,針對文章摘要等內容收取版權費本身已經足以改變網際網路資訊流動的方式。雖然最終交易方式的不同可能會產生不同的後果,但看上去都不會是好後果。
1. 搜尋結果的數量會減少,小型版權方可能會被擠出市場
假如聚合類平臺真的需要向所有的版權機構付錢才能展示其作品,那麼我們未來通過 Google 搜尋到的內容一定會大大減少。
Google 的免費搜尋服務最初建立在版權法允許該公司免費收錄其他網站全文的基礎上,接下來,這一許可被縮小為僅允許收錄網頁文章的連結和標題摘要。但新版權法之後,Google 免費收錄的範圍被縮減為“幾個詞”或“一句話”,在這種情況下,平臺會有動力收錄更少的資訊。
Google 新聞業務副總裁 Richard Gingras 撰文稱 ,如果新版權法被實行,Google 可能只會跟有限的幾個大的版權機構合作,購買書籍、新聞、音樂等等,這樣大多數不知名的創作將不再獲得曝光機會。
用 Richard Gingras 的話來說,就是由 Google 來決定曝光誰不曝光誰,誰是贏家誰是輸家。科技公司確實有這種動力,既然連摘要也得付錢,那肯定買看的人最多的以實現投入回報最大化。
德國研究機構 Golem 分析認為 ,如果所有版權內容均需購買才能被展示,則小型出版商只能獲得不到 1% 的版權收入,而最大的出版集團將獲得 64% 的收入。
在極端情況下,一些歸屬於個人的或小型出版商的作品將完全無法得到像 Google 這樣大型聚合類平臺的曝光,最終自然消亡。我們的文化和言論環境中也只會留下主流的聲音。
2. 搜尋結果的質量會下降,創作者可能會被擠出市場
這是一種與上一條完全不同的假設。具體情況如何取決於不同網際網路公司決定如何執行新規。
Google 為了保證搜尋質量,自然有可能像 Richard Gingras 說的那樣,花一大筆錢去購買幾家頭部版權商的內容,這是一筆無休止的支出。
但 Google 也有控制成本的需要,以及並不是所有資訊聚合平臺都有 Google 那樣一年數百億美元的淨利潤。
不同於《紐約時報》、《華爾街日報》之類有上千採編人員的龐大機構。小型新聞網站不需要聘用大量記者、編輯,也不需要負擔採訪、調查等日常開銷,它們“批量生產”新聞甚至假新聞的成本是很低的。
為了換取曝光,產出成本更低的網站往往願意接受更低價格的版權費、甚至不要版權費。
這也是經濟學上所說的“檸檬問題”:市場的優勝劣汰機制發生扭曲,質量好的產品被擠出市場,而質量差的產品卻留在市場,極端的情況是市場會逐步萎縮直到消失。買家只願意根據他所知道的平均質量來決定支付的價格,這個價格將使質量低的賣者願意成交,質量高的賣者由於不能得到同質量相稱的價格而退出市場。
3. 曾經相對平等的網際網路資訊獲取,將變得不再平等
在整個社會越來越不平等的現在,網際網路是個異類。
資訊公平(Information Equity)是一個伴隨著網際網路而誕生的概念。它指的是資訊在個體、群體、地區之間分配的公平性。換句話說,就是人人應該都有機會獲得對他們生活至關重要的、有意義的資訊。
Google 的創始人之一謝爾蓋·布林在公司 成立之初宣稱 ,Google 的目標是“用一個完美的搜尋引擎處理和理解世界上所有的資訊”。在過去二十年裡,Google 的存在促進了資訊在網際網路上的自由傳播,也促進了資訊公平。
免費是促進資訊傳播的最好辦法。當平臺在產生收入之前就要和版權方分賬,免費的程度就必然出現變化。
今天在付費模式大行其道的美國,大小媒體都建起付費牆。不願意或者不能每月支付數十美元訂閱費的人基本已經不太能看到一手資訊,而只有支付更貴的費用才能看到來自不同立場的資訊。資訊平等已經在衰減,而這是還在新版權法之前。
Google 公共政策經理詹妮弗·伯納爾確實在法案通過後表述了新聞業務退出歐洲的可能,但也一樣被視為毫無力量的威脅。
研究公司 Enders Analysis 的歐洲媒體分析師弗朗索瓦·戈達爾(Francois Godard)表示:“我不相信這種威脅,Google 真的需要歐洲。”
4. 門檻變高,科技巨頭壟斷加劇
小型聚合類網站可能會是受歐盟新版權法影響最大的群體。第 15 和 17 條分別要求它們購買版權內容和開發版權過濾系統,這兩項都意味著巨大的開支。
在購買內容的能力方面,小公司因受資產限制而永遠超不過 Google。
而如果這些小公司選擇只展示免費內容,那麼內容的質量也永遠超不過 Google。就像你在任何圖片搜尋頁面選擇僅展示允許第三方使用的圖片,得到的圖片質量永遠比不過“不按照許可過濾”的圖片。
“沒有版權要求”常常等同於“質量差”,這是在網際網路的各個角落都屢試不爽的經驗。
除此之外,開發版權過濾系統也是一項重大支出。具體可以參考 YouTube,該公司開發自動索賠的版權保護系統至少花費了 6000 萬美元 。
歐盟議會也考慮到了這一點,於是在最終版本中對小公司 進行了豁免 :
在沒有獲得版權方授權的情況下,小型平臺將受益於更輕的制度。在歐盟經營不到三年且營業額低於 1000 萬歐元,每月使用者少於 500 萬的線上服務提供商只需要證明他們已“盡最大努力”獲得授權,並且已迅速採取行動,從平臺上刪除權利人通知的未經授權的作品既可。 但當這些小公司的每月獨立使用者超過 500 萬時,他們還必須證明他們已盡最大努力確保權利人通知的作品後期不再出現在平臺上。
但“證明已盡最大努力”是一種非常模糊的說法。而且縱使小公司可以“先發後刪,並永不再發”,但它們被允許展示的內容將永遠受到資金的限制。
監管嚴格之後,企業運作成本上升,新來者將更難挑戰行業裡的大公司。銀行、石油、保險……都是如此。
5. 一些作品將徹底消失
Google 曾在 2005 年前後經歷過一波版權帶來的麻煩。當時該公司剛開始籌建線上圖書館,並與出版商合作大規模掃描書籍。當時 Google 的計劃是,與大型出版商合作,然後共享後續收入。
但這種做法還是給 Google 惹來了訴訟。2006 年,《連線》高階記者 Kevin Kelly 在 《紐約時報》 上記錄了問題的核心:在人類的所有創作中,版權歸屬於大型出版商的書籍只是很小的一部分,而有 75% 的書籍實際上都處於“版權孤島”狀態。
這是 1976 年美國國會通過的“新版權法”造成的結果。根據當時的法律,創作者不再需要去找政府特意註冊或更新版權,創造一件作品的簡單行為即自動賦予創造者版權。這對於藝術家們來說似乎是鼓勵創造的一個好訊息,但接下來,越來越多的版權歸個人而非公司所有,很多版權內容並沒有被出版商採納,逐漸陷入黑暗狀態。
這一個個的“版權孤島”逐漸凝聚成了“版權大陸”。對於 Google 來說,要去尋找這 75% 的書籍的所有者,一個一個去談商業許可幾乎是不可能的。
“沒人認為這 75% 的未出版作品都是傑作,”凱文·凱利(Kevin Kelly)寫道,“但對於知識界來說,如果不去用科技手段記錄它們,人類創造的大量書籍則可能會在幾十年後徹底湮滅無存。”
2004 年,Google 提出了一個解決方案:對於未獲得版權許可的書籍,Google 只會向讀者展示一些選定的句子,類似論文的摘要。Google 的律師辯稱,該公司的做法應該被視為“合理使用”(Fair Use)。
於是,Google 線上圖書館就有了我們現在所看到的樣子——展示圖書封面(如果有的話)、作者、簡介、摘要、目錄等等。
但這種做法還是引來了官司。從來沒有出版過這 75% 的書的大型出版公司認為,Google 的做法剝奪了它們可能從中獲利的機會。
於是 Google 又推出了新的解決方案——對於確認不了版權所屬的作品,先上傳後刪除。Google 辯稱,它必須首先掃描並上傳這些書籍,然後才會尊重刪除掃描內容的任何合法請求。
這種“先斬後奏”的做法後來被越來越多的網際網路平臺效仿,貼吧和知乎使用者愛說的“侵刪”二字也來源於此。
但歐盟新版權法斷絕了這種可能。首先是 Fair Use 的範圍被縮減到了“單個詞”或“很短的一句話”,其次是科技公司需在上傳內容前確保不存在版權問題。線上圖書館的兩個立足點均被動搖。
從版權法提案公佈之後, Google 的訴求 一直是希望歐盟能擴大 Fair Use 的範圍,不要“單個詞”或“一句話”,而要有摘要、縮圖,“為使用者提供能夠理解內容的基礎資訊”。
但最終版本的法案也並沒有滿足該公司的訴求。如果嚴格按照法案來修改線上圖書館,那麼版權存疑或者版權價值不大的書確實會更少被收錄、甚至完全消失於線上。
對於今天的年輕人來說,網上找不到的東西,就是不存在的。
6. 搜尋引擎、社交網路帶給網站的流量會更少更集中
不管在搜尋頁面、朋友圈、新聞聚合平臺,圖片、摘要、完整標題都是吸引人點選的重要元素。這是網際網路公司多年實踐的結論。
Google 高階副總裁 Kent Walker 撰文稱 ,Google 做了一個實驗,假如該公司不向媒體支付許可費,而是按照法案要求只提供部分標題和連結本身,不顯示連結新聞的資訊,實驗顯示,出版商網站來自 Google News 的流量下降了 45%。
Richard Gingras 撰文稱 ,Google 每月為新聞網站貢獻超過 100 億次點選量,並引述 德勤研究 的結果稱,每個使用者訪問的平均價值為 0.04 到 0.08 歐元。“成千上萬的新聞出版商使用 Google 的廣告服務,保留了 70% 甚至更多的收入。”
一些代表出版商的團體在一份聯合宣告中表示,他們認為這項實驗是一個花招。該團體稱,Google 寧可提供糟糕的產品,也不願為記者和出版商工作成果付費。“如果 Google 真這麼做,人們將拋棄 Google。”
7. 促生版權流氓,限制二次創作
新版權法要求科技公司“上傳過濾器”,阻止使用者發表侵犯他人版權的內容。這引發了 meme、表情包、影視剪輯、遊戲解說創作者的擔憂。
擁有將近 50 萬訂閱者的遊戲解說 YouTuber Craig Thompson 對歐盟新版權法 做出評論 稱,“遊戲玩家完蛋了。你們完蛋了,我也完蛋了。”
實際上歐盟議會也考慮到了這一問題,並特地在法案中 做出了說明 :
問:版權指令是否會阻止使用者以與現在相同的方式表達自己的意思?meme 和 GIF 會被禁止嗎?
但真實情況可能沒那麼簡單。
2012 年,YouTube 上一個名叫丹尼爾·烏內多(Daniel Unedo)的健康生活類博主上傳了一個完全沒有 BGM 的, 在野外採集沙拉食材的視訊 ,結果因為背景中的鳥鳴聲收到了 YouTube 版權保護系統自動發出的版權索賠宣告。
2015 年,澳大利亞藝術家塞巴斯蒂安·湯姆扎克 上傳了一段白噪音 ,收到了五項版權索賠宣告。
朱莉婭·瑞達認為 ,這些案例恰恰說明了縱使在科技公司未被強行要求保護版權的時代,矯枉過正的情況就已經存在。未來在歐盟嚴格的版權法之下,保護版權不受侵犯成為了科技公司的義務,這類事情只可能發生更多。
新版權法對索賠行為提供了法律支援,也為版權流氓的誕生鋪好了溫床。這對於所有二次創作人士來說都是隱形的風險。
烏內多的最後一條視訊停留在 5 年前,他的賬號時至今日也只有一千多位粉絲。但受到起訴的那條短短 3 分鐘的視訊在 YouTube 上獲得了 11 萬次觀看。
在那條視訊下,烏內多評論稱,這件事影響了他對 YouTube 的看法,雖然很想繼續做下去但是沒心情了。“Google 直接忽略了這件事情,任由版權流氓公司去欺壓小創作者。它並不關心我們。所以我希望未來能夠在一個完全開源的、大眾的平臺上發表作品。”
8. 言論過濾擴大,從上傳開始
上傳資訊過濾是中文網站讀者很熟悉的東西。
維基百科創始人 Jimmy Wales 和全球資訊網發明者 Tim Berners-Lee 等人 撰寫公開信 ,認為“上傳過濾器”的做法將把網際網路從開放平臺轉變為“自動監控和控制”的工具。聯合國言論自由特別報告員 大衛·凱伊 也提出了對“出版前審查”的擔憂。
Public Knowledge 的全球政策主管 Gus Rossi 在一份宣告中表示 ,“大大小小的網路平臺可能都會在全球範圍內實施該指令,這將削弱使用者在網上分享 meme、政治諷刺作品的能力。”
擔心的不只是公司和意見人士。波蘭執政黨領袖 Jaroslaw Kaczynski 也表達了類似的看法,認為“歐盟的新版權法可能會威脅到言論自由”,波蘭可能不會完全採納它。
以“保護版權”為藉口干擾言論自由的做法有很多例子了。比如 YouTube 上一位有 17 萬粉絲的電影評論號 Nando v Movies。他的風格是通過改寫電影劇本,重構一個更好的故事。這種創作十分依賴於對電影素材的剪輯,而需要改寫劇本的電影很多都不是好片子,比如他很喜歡改的 DC 超級英雄電影。製片公司直接以侵犯版權為由找了 YouTube,結果是視訊還在,但廣告收入消失。沒有收入,堅持創作也不可能。Nando v Movies 現在的視訊已經轉變為以口述為主、劇照連播為輔的形式,吸引力必然下降。
而說話會受懲罰,就會降低人說話的意願,讓人更少說話。
不用蘇聯時代坐在辦公室裡拿紅筆勾勾畫畫的審查員,以版權的名義,說話的權利就消失了。電影公司可以這麼幹,音樂公司、企業、個人也都可以。
版權法已經得到歐洲議會的通過,接下來是由歐洲各國自行決定是否遵守。但能多票通過,已經大致說明政府立場。
對於網際網路平臺和內容創作者由來已久的矛盾,這可能不是一個問題的結束,而是更多問題的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