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嚴科創板退市標準將為投資者利益提供製度性保障
來源 每日經濟新聞
作者 莫開偉
1月30日晚,證監會發布了《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以及科創板上市公司監管和註冊制的其他兩項檔案。
此次釋出的《實施意見》及配套規則從科創板的發行上市稽核、發行與承銷規則、股票上市規則以及科創板二級市場交易規則等方面對科創板進行了全方位的制度設計,同時,設立科創板還肩負著推動資本市場進行註冊制增量改革的使命,此次徵求意見亮點較多,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定位更加清晰,可從根本上優化科創板上市企業生態。《實施意見》規定在上交所新設科創板,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務於符合國家戰略、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市場認可度高的科技創新企業。重點支援新一代資訊科技、高階裝備、新材料、新能源、節能環保以及生物醫藥等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推動網際網路、大資料、雲端計算、人工智慧和製造業深度融合,引領中高階消費,推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有利中國經濟真正轉型升級,為投資者分享中國經濟發展紅利提供保障。
上市條件更包容,為更多科技企業上市創造便利條件。科創板更加註重企業科技創新能力,允許符合科創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計未彌補虧損的企業在科創板上市。允許存在未彌補虧損、未盈利企業上市,不再對無形資產佔比進行限制。在非財務條件方面,允許存在表決權差異安排等特殊治理結構的企業上市,並予以必要的規範約束;允許同股不同權企業上市和科創企業發行具有特別表決權類別的股份。此外,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特殊股權結構企業和紅籌企業在科創板上市,設定投資者適當性要求等等,既可為更多科創企業提供上市便利,也更可為投資者提供有效的“保護傘”。
分工更加明晰,有利穩步推進科創板試點註冊制。上交所負責科創板發行上市稽核,證監會負責科創板股票發行註冊,可真正做到職責分明、權責對等。而且,監證會對上交所稽核工作進行監督,並強化事前、事中、事後的全過程監管,為整治科創板上市亂象及試點註冊制提供有力保障。此外,資本市場基礎制度更加完善,可有效堵住註冊制試點的各種漏洞。如構建科創板發行承銷機制、強化資訊披露監管等五項制度,可極大提高註冊制試點的成功概率,降低資本市場改革成本,提高註冊制試點效率,讓投資者投資更加有底氣。
資訊披露更嚴格,可讓科創板企業處在全社會有效監管之下。《實施意見》規定發行人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員、科研資金投入等相關資訊,督促引導發行人將募集資金重點投向科技創新領域。發行人尚未盈利的,應當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對公司現金流、業務拓展、人才吸引、團隊穩定性、研發投入、戰略性投入、生產經營可持續性等方面的影響。這種要求既有利於提高監管當局的監管針對性和有效性,也有利於提供公眾的監督能力,消除科創板上市企業“濫竽充數”和出現垃圾股現象,極大地提高科創板上市企業的質量,保護投資者利益。
而退市標準“史上最嚴”,則有利增強科創板的敬畏意識。在退市制度上,科創板將嚴格交易類強制退市指標,對交易量、股價、股東人數等不符合條件的企業依法終止上市;科創公司喪失持續經營能力,財務指標觸及終止上市標準的,股票應當終止上市,並且科創板股票不適用證券法暫停上市的規定,應當退市的直接終止上市。如此嚴厲的退市規定,提高了企業違規成本,可督促上市企業消除虛假包裝上市行為,提高整個科創板上市企業“成色”,為投資者利益提供可靠制度性保障。
此外,《實施意見》還有其他諸多亮點:如市場化併購重組制度嚴格限制通過併購重組“炒殼”“賣殼”;對股權激勵持更開放的態度;個人投資者的適當性要求;特別的配售規則;放寬漲跌幅限制;細化減持制度,核心技術人員也納入鎖定物件的範圍,上市後36個月不得減持股份等。筆者認為,《實施意見》使得我國科創板頂層制度設計基本成型,科創板的定位、原則、路徑、步驟等關鍵問題基本確定,預計科創板在2019年上半年即可初步成形,2020年階段性成果可期,將為廣大投資者提供又一重要資本投資場所。
(作者為財經時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