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院裁定,高通必須提供競爭對手部分技術授權
11 月 6 日,美國聯邦法院裁定,晶片銷售商高通公司必須將部分技術授權給其他競爭對手,如:英特爾。
2017 年初,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U.S.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美國法院裁定,高通必須提供競爭對手部分技術授權對其向高通提起的反壟斷訴訟做出初步裁決,這項訴訟定於明年開庭審理。
美國加州北區地方法院的法官 Lucy Koh 做出的初步裁決稱,高通必須將部分專利授權給競爭對手,包括調製調節器晶片技術,此晶片能夠將智慧手機連線到無線資料網路。

圖 | 高通出現在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CIIE)上(來源:路透社)
高通公司和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 (FTC) 上月曾聯合要求 Koh 將此裁決推遲 30 天,同時他們在尋求和解。
11 月 6 日,Koh 否決了這一提議。
這一裁決是否會影響和解談判,目前尚不清楚。新聞曝出後,高通股價下跌約 0.3%,至 63.26 美元。
高通沒有立即迴應。FTC 和英特爾也均不予置評。
與美國監管機構達成和解將是高通公司的一個轉折點。在蘋果和華為等大客戶對其提起訴訟之際,高通一直在維護自己的商業模式,同時,也在應對各國監管機構。
在民事訴訟和監管糾紛中爭論的焦點是,高通將專利許可與晶片業務相結合的做法是否構成反競爭行為。最初,韓國和中國臺灣的監管機構對高通做出了不利的裁決,但高通已提出上訴,並解決了部分裁決。
今年 8 月,高通以 9,300 萬美元的價格與臺灣監管機構達成和解,並同意在未來五年向臺灣投資 7 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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