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入式廣告應走向規範
只有將植入式廣告納入到國家的法律體系中來,相關部門及行業組織共同作為,才能還影視劇、電視節目、視訊網站一片清朗的天空
在近日播出的一部都市商戰劇中,露骨的廣告植入為很多觀眾吐槽。電商平臺、美容護膚、飲品、食品……眾多耳熟能詳的品牌被簡單粗暴地植入劇中,堂而皇之地進入臺詞、劇情,甚至經由演員之口詳細介紹其功能,不斷地打斷情節進展,顯得突兀而又彆扭。
植入式廣告在我國興起於20世紀90年代。此後,影視劇和電視節目中植入廣告之風愈刮愈烈,以至於因植入方式過於粗糙而引發爭議,一度進入人大代表的提案。
眾所周知,廣告是被納入到國家法律體系的,更受多項規章制度的規範。而且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新的廣告形式不斷出現,為形成對廣告的全方位監管,2015年廣告法進行了修訂,2016年《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公益廣告促進和管理暫行辦法》出臺。然而,植入式廣告卻一直處於監管的模糊地帶,空間有多大,底線在哪裡,並沒有相對統一的標準。
究其原因,隱蔽性是植入式廣告最大的特點,道具、臺詞、角色、情節等等,都可以成為載體,唯一不同的是,植入得巧妙還是生硬。巧妙的,觀眾雖然心知肚明,但還不會影響情節,高明之作還會博人一笑;生硬的、特別過分的,自然引起觀眾的反感。從某種意義上說,對植入式廣告的最大監管就是觀眾的忍耐程度,而決定植入式廣告優劣的則是出品方的專業程度。
那麼,有沒有將植入式廣告納入法律層面進行監管的可能性呢?答案是肯定的。不少國家都有相關的法律條文來規範植入式廣告,雖然植入式廣告被融入了劇情,但具有很強的隱蔽性。植入式廣告的合理空間,還是有辦法來界定的,關鍵是有沒有決心把這件事做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