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取證的兩個方向:擬合事實與證明細節
在此,筆者主要介紹一下第二個問題,也就是電子資料在“證明細節”方面的問題。
一、電子證據材料隨案入卷的情況
筆者初步統計了一下,某地2018年1-9月份受理的刑事案件中,電子證據勘驗筆錄、檢驗報告、鑑定意見附卷的比例不足1%。後來,筆者又找了一個地方網安總隊案件支隊的支隊長,詢問他電子證據材料附卷的情況。他的觀點基本上驗證了這個現象。

但是,我們大家都知道,電子資料它早已經超越了普通物證的證據能力,在查辦案件中大量出現,且發揮著關鍵的作用。為什麼會出現如卷比例低這種情況呢?一定有他的原因。我試著分析一下,可能有下面幾個原因。
一是裁判人員的慣性思維;
二是取證不規範,存在一定的訴訟風險。
三是入卷比例低的原因分析
司法權,本質上是判斷權,這與偵查權截然不同。換句話說,對司法人員來講,你要是具有足夠的內心確認,甚至可以不依賴客觀證據,就做出判斷。只是隨著司法文明的進步,我們運用了大量的“條條框框”,以限制司法權的擅斷。
長期研究和從事電子證據實務的,能夠確信電子證據具有很好的客觀性,但是在裁判者眼裡,隔行如隔山。
特別是在以審判為中心的背景下,刑事證據的採信規則遵循“排除合理懷疑”,責任制無形加身。自己拿不準的東西,“休想進入我的視線”,於是大量的退回補充、轉化、委託鑑定大量出現,其實這也是一種妥協,理想與現實妥協。偵查人員的理想與裁判人員的現實相妥協。此外,還有一個律師的牽制作用,不得不考慮。

當國家的刑事打擊重點出現調整的時候,司法機關又要履行相應的打擊犯罪的職責。比如,電信詐騙最猖獗、網路傳銷最猖獗的時候,當證明一個犯罪事實需要巨大司法成本的時候,司法機關更願意去推動修法、立法和出臺司法解釋,也很難在原有框架下降低他們所能理解的證明標準。於是,“綜合認定”的做法出來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出來了。
二、推動電子資料更多的進入司法程式,要更精準的對接訴訟需求
其實,推動電子證據進入後續的訴訟程式,也不是沒有辦法。在司法人員的眼裡,辦案中有很多的疑惑、疑問、難以確定的事項,都可以拆分成諸多的“小事件”,這並不能稱之為“原子事件”,稱之為“證明細節”或許更加合適。換句話說,有些情況下,司法人員需要的或許並不是實體上的“確定”,而是程式上的“確定”。
(一)對操作行為的認定
我們在檢驗的時候,針對這個時間點,通過對事件日誌的分析,確定這個具體需求,那我們的檢驗意見可能就會變成:經檢驗,該建材在*日*時*分,未啟動,即關機狀態。這種明確的需求會更精準的對接辦案人員的疑惑和需求。
(二)很多應用程式都有操作日誌記錄,對此也可以進行細分。比如,微信中某一篇文章涉及案件的關鍵環節,閱讀進度怎麼確定?可能在記憶體中有標記,能不能在鑑定書中給予明確指出。
對電子資料內容的認定,這裡我就不多說了,基本上具備“書證”的特點,所以在實踐中,檢察官更樂意把它轉換成“書證”,但是這種轉換,需要相關人做出認可,因此增加了訴訟的環節。其實,還可以通過檢驗,把他在檢驗結論中予以固定,這樣的話,電子證據就轉化成“檢驗報告”,屬於鑑定意見的一種,既不需要持有人簽字,還有機構做背書。
比如,2017年瀋陽市有一起黑客攻擊案件。嫌疑人利用維護某大學教學管理系統之機,修改考試成績牟利。從他的手機中,我們固定了大量的聊天記錄,什麼記錄呢?案發以後,跟好友交流自己犯事兒了,該怎麼辦。針對這個案件,取證報告中有大量的聊天內容,是把這些資料一股腦的寫入鑑定意見,還是針對這幾條做一個固定,以檢驗報告的形式提交給辦案部門入卷呢?我想後者的做法可能更好。

(三)綜合分析的認定
比如,2013年黑龍江的一起貪汙案。嫌疑人魏某,利用職務便利,侵吞購房者繳納的住房維修資金。嫌疑人怎麼操作的呢?粗暴的刪除後臺資料庫記錄。我們使用一款資料庫日誌分析的軟體工具,載入sqlserver的ldf日誌檔案,直接就提取了他的每一步操作。涉及的刪除操作有3500多筆。
(四)其實,還有第四類需求,那就是關於電子資料體系化展示的需求,這是電子資料這種證據形態所獨有需求。
總之,在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下,檢驗我們工作成效的是能不能發揮作用,更精準的對接訴訟需求應該是一個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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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網安雜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