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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資料時代:如何有效保護個人隱私?

“大資料時代,個人隱私保護是使用者關注的焦點,要切實防止個人資訊洩露。”全國人大代表、小米科技董事長雷軍,在今年兩會上提交的一份題為“加快實施大資料國家戰略”的建議案中的這番表述引起了眾多網友的共鳴。


1、隱私的價值所在

分散在各個系統中的資料乍一看價值不大,但如果把它們深入整合、挖掘,就能發現這個消費者的性格、愛好以及消費習慣等資訊,這些資訊對商家非常有價值。但對消費者來說,你的寧靜生活卻往往由此被打破。

其實我們經常用個人資訊來交換服務:我們使用百度地圖,交換出去現在的位置資訊;我們使用QQ,交換出去自己的個人關係;我們使用天貓,交換出去聯絡方式甚至家庭住址。這些交換難以用價格衡量,往往也不會讓你覺得心疼或不安,因為你是為了得到服務。

問題在於,有時候你獲得了服務,卻不知道自己究竟付出了多少代價。2011年,德國學生MaxSchrems向美國知名社交網站Face-book索要了自己被收集的所有資訊,結果他收到一張有1222個PDF檔案的光碟,上面有他以往在Face-book的所有行蹤,甚至包括已經刪除了的資訊。

網際網路時代,你的靜態資訊,尤其是你的網上活動,還有你的虛擬空間裡的資訊正被商家充分挖掘。有一天,你或許忽然發現,你的微博好友怎麼忽然增加了那麼多,再仔細分類,你會發現他們當中大多是商家—你曾經在網上瀏覽過它們的商品。如果你對如何成為美女感興趣,某一天你登入微博可能會發現,不知從哪莫名冒出來許多向你推銷豐胸、美白之類產品的好友。

大資料時代,學會保護自己的隱私對消費者來說已經刻不容緩,因為你的隱私資訊正在不經意間被竊走。

2、隱私權尷尬之處

消費者自己也無法知道自己的隱私資訊流向了何處,等騙子打來了詐騙電話,甚至被騙了,你才知道你的資訊流向了他那裡,但如何流向他那裡卻不得而知。而由於侵權物件模糊,維權難度也很大,遭遇此類侵權的消費者的維權成本也很高。

南京的網友朱女士經常會利用IE瀏覽器通過百度搜索引擎查詢比較感興趣的話題,她發現她使用“減肥”“豐胸”“人工流產”等關鍵詞搜尋並瀏覽了相關內容後,在她後續登入的一些網站上就會相應地出現減肥、豐胸、人工流產之類的廣告。這讓朱女士感到恐懼,認為個人隱私受到了侵犯,遂將百度告上了法庭,要求百度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據分析,這是百度公司利用網路技術,通過 Cookie(注:指某些網站為了辨別使用者身份、進行跟蹤而儲存在使用者本地終端上的資料)資訊,記錄和跟蹤了朱女士所搜尋的關鍵詞,將她的興趣愛好、生活學習工作特點等個人隱私資訊顯露在相關網站上,並利用記錄的關鍵詞對她在瀏覽網頁時進行特定的廣告投放。

3、黑色產業鏈的發展

病毒製作者、APP開發商與非法廣告渠道商已經形成了一條非常成熟的利益鏈條—APP開發商與病毒製作者進行合作,對知名軟體進行反編譯,插入惡意程式碼、廣告程式碼等,然後再將軟體重新打包,投放到第三方應用市場或論壇中,通過使用者點選廣告、後臺下載軟體產生非法推廣利益以後,病毒製作者、APP開發商和非法廣告渠道商三者之間進行收入分成。

4、如何正確劃分個人隱私邊界?

儘管新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於消費者個人隱私的保護已經有了明確規定,但有關人士指出,現有的相關法律條文還過於原則,尚需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不僅如此,大資料時代消費者的個人隱私的界定還是個問題。

北京二中院的陳廣輝法官對記者表示,目前現有的相關法律條文過於原則,可操作性不強。不僅如此,聯通研究院的趙久成向記者表示,大資料時代消費者的個人隱私的界定還是個問題。

美國關於個人隱私權的保護經過了3個階段,從以住宅為中心的隱私保護,到以人為中心的隱私保護,再到以資料中心的隱私權保護。而我國關於個人隱私的保護,目前尚未跟上大資料技術的發展步伐。

那麼,事關重大的個人隱私紅線該如何劃?

其實已經實施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於消費者個人隱私的保護已經有了明確規定。如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的同意等。

但北京二中院的陳廣輝法官認為,這些法律條文還過於原則,尚需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比如,大資料時代個人隱私的邊界如何劃定,就是一個十分重要而且非常敏感的問題。

當我們在公共場所時,分享地理位置資訊不是問題,一個小時後我們到家,就會對它變得極為敏感。個人資訊與隱私邊界的模糊確實讓人頭疼。這時如果使用者把所有個人資訊都打上“神聖不可侵犯”的標籤,網際網路的很多模式可能都要無疾而終,比如O2O。因此,隱私邊界的劃定成為了重大命題。

對此,中國資訊協會副會長鬍小明對記者表示,大資料技術應當用於發現規律改進工作,而不應當用於挖掘個人隱私,這是一個基本的商業道德,任何企業都應當遵守。

大資料技術的資訊整合能力太強大了,它可以搜尋各種網上資料來源,找出一個人行為的蛛絲馬跡,揭示其行為規律,讓人十分尷尬。擁有大資料技術的機構與普通人相比,在資訊能力上極不對稱。如果任其進行“人肉搜尋”必然會極大傷害個人隱私,因此明令禁止這種行為是必要的,即不允許釋出“人肉搜尋”的結果。除了國家安全部門、公安部門、反貪部門出於反恐、維護社會安全等工作的需要(傷害社會的行為不屬於個人隱私)可以利用大資料技術偵破案件,其他機構不應當以大資料技術彙集個人的隱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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