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司非要你的資料不可,那乾脆收他們一點錢?
最近,人物雜誌在微信公眾號上釋出了一篇文章,講述了作者怎樣虛構了多重身份,反向利用社會工程學,企圖保護自己隱私,並最終失敗的故事。
作者最多時擁有6個手機號,面對網購、訂餐、快遞等皆使用了不同的手機號和身份。然而最終,一位快遞員撥通了他從未在網購時使用過的私人號碼,另一名電話營銷者輕易地報出了他的真實姓名、住址、單位和房貸情況。
這是我們最“喜歡”看到的故事:一個人以一己之力挑戰系統,並毫無意外地被系統打趴下。
反過頭來,這樣的結果還是讓許多人感到無奈:難道說,對於自己的隱私,我們真的沒有一絲控制之能力?
答案是真的沒有。
是的,如果你無法放棄微信、支付寶、Google、Facebook 等一切好用、免費的網際網路服務的話,那麼你對於自己的隱私確實沒有控制的能力。無論你怎樣保護自己,資料掮客整合出來的那個關於你的資料包,裡面都會包含關於你的最全面資訊。
因為作為交換,你早已在免費或低成本享受各大公司提供的服務:免費的社交網路、免費的即時通訊、免(手續)費的移動支付。
除了大型科技公司,銀行、保險公司和沃爾瑪們也擁有你的資料。儘管其業務並非免費,這些組成了信用社會基礎設施的商業機構們,也必須通過獲取你隱私的方式,來為你提供服務。
你無法反抗這個現狀,就像你無法以一己之力對抗整個系統。
但就在最近,美國的加州給我們提供了一種看待此問題的新角度。那就是:
既然大公司非要你的資料不可,
為何不賣給它們?
資料分紅,怎麼搞?
加州新任州長蓋文·紐森 (Gavin Newsom) 在前不久的州情諮文演講中表示,“(本屆政府)認為,人民的資料能夠創造價值,而它應該屬於人民。”
為此,加州政府正在制定一項新的“加州人民資料分紅”計劃。
紐森的演講沒有提及這個計劃的具體細節,但與此同時,一部相關的法案可能很快就將出爐。
美國政治經濟學家埃裡克·格倫·威爾 (E. Glen Weyl),將會是該法案的主要作者。他目前在普林斯頓大學擔任訪問研究學者和講師,同時也在微軟擔任首席研究員。
他的主要工作聚焦於”人們如何重新掌握自己創造資料的管理權?“等類似的社會經濟學範疇問題。
在過去,科技公司用資料來訓練廣告系統。而現在,資料更大的作用是訓練優秀的 AI 系統。威爾認為,當 AI 變得足夠先進,一方面將提供更好的自動化,為科技公司帶來更大的盈利機會;另一方面,這種自動化也將取代相當大一部分人的工作。
在威爾共同編寫的《激進的市場》一書中,他直指當下隱私爭議的核心:整個科技行業的商業模式即將從廣告轉向 AI,科技公司對高質量資料的需要越來越大,所以它們開始鼓勵使用者上傳並標記照片、表達情緒等。這類行為本質上是使用者進行”產生資料“的工作。然而,使用者沒有得到和勞動力相匹配的報償。
受美國哲學家安·蘭德的影響,威爾的政治傾向接近小政府主義和自由主義。這也是為什麼在即將面世的法案中,威爾並不主張設定類似”每 kb 資料價格“的固定價格,也不支援強監管模式,即政府按照獲取了多少使用者資料向公司徵收”資料稅“。
相反,威爾主張建立一個”工會化“的機制:由消費者選出的代表和公司商討出一個雙方同意的報酬規則,並且該規則應該本著市場的原則,報酬應能夠體現使用者產生的資料為公司帶來的價值。
威爾將這種代表使用者的”工會“稱為 MID——Mediators of Individual Data(個人資料調解者)。
格倫·威爾
目前加州沒有其他已知的相關法案正在起草中。如無意外,威爾的版本將會作為加州”資料分紅“的主要版本,提交至加州眾議院進行審議和投票。
目前具體文字還未公開,不過矽星人還是可以提供一些背景資訊供參考。
首先,美國大部分科技公司,特別是那些依賴資料量極大,隱私保護卻做得不太好的公司,大多總部位於加州。與此同時,加州在立法保護資料隱私方面也明顯領先於其他州。隨著近期幾次大規模資料洩露事故集中爆發,以及之前 Facebook-Cambridge Analytica 事件,使得資料隱私備受輿論關注;與此同時,科技公司賴以生存的商業模式,以及其在資料濫用事件中的不作為,也將這些公司放到了輿論的靶心。
FB-CA 事件中,馬克·扎克伯格在美國國會接受質詢。參議員詢問 FB 為什麼不收費,扎克伯格無奈地回答”我們靠廣告“。
這個答案完美地總結了科技公司的商業模式,但它同時也解答了使用者究竟為何感到憤怒:他們已經習慣了免費的服務,卻在想要掌控自己隱私怎樣被科技公司使用的時候,發現自己並無選擇權。
在此之前,”資料分紅“的可行性並沒有被嚴肅考慮(一個類似的法案曾在華盛頓州被否決)。但在加州州長將此事放進議程後,或許情況會有很大不同。
而且,正如前述,該法案不主張強監管的機制,沒有強行設立一個收費模式,而是試圖在使用者和需要資料的公司之間營造平等對話條件。這將會是一個非常保守的法案,相應地業界不大可能進行強有力的遊說抵制,反而可能會主動參與到法案的修訂當中。
(當然,支持者也不應該對這些羽翼豐滿的公司抱有百分百配合的期待,畢竟法案可能有損它們的利益。)
接下來我們分別看看,關於“資料分紅”這件事,支持者和反對者各自的意見。
支持者:應讓人民共享資料產生的巨大收益
加州擁有全美國最嚴苛的資料隱私保護法案。比如2014年通過的加州《學生網上資訊保護法》,率先將對未成年資料隱私的保護落實到文字上。去年前州長傑裡·布朗簽署通過的《加州消費者隱私法》,則旨在提高消費者對其資料隱私的控制能力,激程序度在全球範圍內都數一數二。
從左到右:傑裡·布朗和蓋文·紐森
幾乎毫無疑問,剛剛當選不久的新一屆加州立法部門,將會繼續作為這條資料隱私保護激進路線的主要支持者。
站在這一路線背後的也有消費者保護方面的遊說力量。比如威爾主導的法案,主要的贊助者就是 Common Sense Media,一箇舊金山本地的非營利機構。CSM 的主要業務是就書籍、電影、媒體等傳媒介質對不同年齡青少年的適應性進行打分。該機構在隱私保護類法案的遊說上小有成就,是2014年加州《學生網上資訊保護法》的主要贊助者。
該機構 CEO 吉姆·斯太爾 (Jim Steyer) 曾告訴美國媒體 CBS,“這些平臺輕率地 (fast and loose) 使用使用者的資料,到了告知人們如何使用資料、因此獲利多少的時候,卻推諉再三。”
另一個支援用“資料分紅”路線來掣肘科技公司的重要人士,正是因 Facebook 獲得第一桶金的聯合創始人克里斯·休斯 (Chris Hughes)。
他講出了一個殘酷的現實:Facebook 用獲取到的資料來為使用者提供服務,這個商業模式從哈佛大學宿舍樓的創業年代直至今天:使用者使用免費服務更多地與朋友和家人保持聯絡,而企業更有效地花費營銷資金來增加企業利潤,並繼續維持 Facebook 免費。
這在扎克伯格的聽證會證詞中是一種“雙贏”的局面。然而事實上,只有一方因此獲得了更多的財務回報。這一方就是 Facebook。更具體來說,Facebook 的股東。
像 Facebook 這樣的公司還有很多。我們辦信用卡的銀行,購買醫療保險計劃的保險公司,刷卡購買商品的大型連鎖商超等等,都已經意識到,獲取和利用使用者資料隱私的商業模式能夠帶來多麼顯著的收益。
克里斯·休斯
曾加入2008年巴拉克·奧巴馬總統競選班子,休斯在社會、經濟學話題上政治傾向偏自由主義。和格倫·威爾一樣,休斯支援通過設立類“工會”機構的方式,在消費者代表和科技公司/資料使用者/資料掮客之間建立協商機制。
除此之外,他還認同立法更嚴格地監管科技公司使用資料,甚至支援對這些資料的使用者徵稅,再將稅金平分給消費者作為“資料分紅”。為此,他曾用阿拉斯加州如何對待礦業、化石能源業來舉例。簡單來說,阿拉斯加州的自然資源所有權歸州人民所有,但在上世紀70年代,共和黨主導的州政府和這些企業簽訂了契約:阿拉斯加州歡迎企業在這裡開採自然資源並獲益,但它們必須和州人民共享這筆財富。
具體的實現方式是州政府開設了一個“永久基金”(Permanent Fund),從開採企業的總收入中提取一部分到基金中,再均分給州內的所有公民。在2018年,每個阿拉斯加州公民能夠分到$1,500。
休斯計算,按照總收入5%徵稅,全美範圍內的資料使用者每年將可以為“資料分紅”的基金賬戶注入1,000億美元的鉅額資金(保守估計)。如果這筆錢被每一位美國成年居民平分,每人每年將可以收到$400。
“單靠‘資料紅利’不足以彌合日趨嚴重的收入不平等,但它將創造一種新的全民福利,”休斯在一篇刊登在英國《衛報》的文章中表示,“這將保證人們未來從經濟創造的集體財富中,能夠獲得比今天更多的收益。”
反對者:“資料紅利”將遏制創新
公共政策總是利弊權衡的結果。一方民眾希望爭取更多的利益,另一方科技公司也希望創新的步伐不被遏制。
即便克里斯·休斯也承認,“稅收是對創造和使用徵稅物件形成的一道天然壁壘”,意即針對某物徵稅會驅使該物體的創造者減少創造,使用者減少使用。
因此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當面對企業徵稅時,會驅使企業減少對資料的使用。而任何與科技行業打過交道的人都同意,向量級增長的資料驅動了科技的進步和經濟的增長。如企業減少了使用資料,長遠來看它們創新的能力一定會受到限制。相應地,它們為消費者提供更好服務的能力和積極性也會降低。
如前述,我們對格倫·威爾版本法案的具體文字無從知曉。但如果真如休斯所言,面向這些公司徵收5%……哪怕只有1%的稅,對於這些公司的財報都將會是巨大的打擊。
更何況,休斯計算的每人每年$400只是存在於他理論中的數字,實際數字能否達到這個水平仍存爭議。有人計算,在2018年,Facebook 在美國、加拿大的每個使用者平均為公司產生130美元的收入,5%=6.5美元……這還考慮到 Facebook 已經是使用者資料比較值錢的企業。
另外,對於科技公司、銀行、保險公司和商超連鎖而言,如果加州通過這樣一部允許“資料分紅”的法律,它將成為名副其實的全國法律。因為儘管被監管物件是在加州有業務的公司,但這些公司服務的往往是全美50個州的使用者。
這和歐盟的 GDPR 是一個意思,它實際上限制了被監管物件在全球的行為舉止。
一些反對者認為,如果開始對資料的使用收費,那麼基本上網際網路的免費時代就將終結了。皆因為了保障甚至增加現有的利潤水平和股東的收益,董事會很有可能會要求公司向用戶收取費用。
“試想如果使用者打車,Uber 要調取使用者的 location,需要為此向用戶支付一筆費用,那麼 Uber 是不是得漲價?”在一家矽谷大公司工作的小亮告訴矽星人。
這樣收費也不是沒有先例。在沒有加盟 Facebook 之前,主打隱私保護和不使用使用者資料的即時通訊服務 WhatsApp 就曾是一個“收費軟體”,只不過使用者每年只需要支付1美元(或極少單位的當地貨幣)。
另一種反對的觀點是,消費者和代表他們權益的機構高估了企業濫用使用者資料的動機和難度。以 Gmail 廣告為例,使用者經常能看到和自己郵件通訊高度關聯的廣告,認為自己的隱私被濫用了;實際上,是一個複雜的機器系統在讀取,使用者的資料全程是匿名化,普通工程師不經過重重關卡,不在嚴格的監控下,是無法觸碰到這些資料的。
小亮認為,目前隱私爭議最好的解決思路,應該是解決掉害群之馬,而非為整個行業設定稅費方面的機制。
“如果有公司濫用使用者隱私,政府對其懲罰,媒體進行曝光,然後沒人再用這公司的產品。股價暴跌,甚至破產,其他公司就會怕,形成一個良性的迴圈,”小亮表示,“如果有的 App 濫用手機許可權,應該從手機廠商,從 OS,從 App Store 的層面去打擊它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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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你應該明白加州正在討論的“資料分紅”,到底是怎樣一回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