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資料產品財產權益究竟歸誰
淘寶公司訴美景公司不正當競爭案二審宣判——
大資料產品財產權益究竟歸誰
案情概要
原告淘寶公司有一款名為“生意參謀”的零售電商資料產品,該產品主要為淘寶、天貓商家的網店運營提供資料化參考服務,幫助商家提高經營水平。被告美景公司開發和運營“咕咕互助平臺”軟體和“咕咕生意參謀眾籌”網站,吸引已訂購“生意參謀”產品的淘寶公司使用者下載“咕咕互助平臺”軟體,通過該軟體分享、共用子賬戶,並從中牟利。
淘寶公司認為美景公司的行為構成了對“生意參謀”產品的實質性替代,直接導致了淘寶公司資料產品訂購量和銷售額減少,極大損害了淘寶公司的經濟利益,同時惡意破壞了淘寶公司的商業模式,嚴重擾亂了大資料行業的競爭秩序,遂以“美景公司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將對方訴至法院。
隨著網際網路科技高速發展,資料已成為資訊行業中的基礎資源,資料價值在資訊社會中日益凸顯。資料產品通過對處於粗放狀態的原始資料提煉整合,將原本單一且價值有限的碎片化資料資訊通過雲端計算、大資料分析處理,可以成倍提升資料的使用價值,極大提高社會各方面活動的效能。
與此同時,個人資訊保護與資料商業化使用之間的衝突,以及各類資料產品權屬爭議頻頻發生,資料領域新型法律問題不斷出現。賦予資料產品研發者何種權益,如何依法制止侵害資料產品的不正當行為,營造健康、有序的資料市場競爭秩序,已變得十分迫切。
近期,這一備受業界關注的事件最終有了明確司法判定。2018年12月份,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淘寶(中國)軟體有限公司與被告安徽美景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涉“生意參謀”零售電商資料平臺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之前,一審法院已認定美景公司的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美景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淘寶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200萬元。
焦點一
“生意參謀”收集使用資訊合法嗎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的爭議首先聚焦在淘寶公司收集並使用網路使用者資訊行為是否正當合法。
淘寶公司認為,“生意參謀”資料產品是其在收集網路使用者瀏覽、搜尋、收藏、加購、交易等行為痕跡所產生的原始資料基礎上,經過分析處理、整合加工而形成的,其收集並使用上述原始資料已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要求,明示告知並獲得使用者同意授權,故該資料產品形成過程合法正當且必要,淘寶公司對此享有合法權益。美景公司認為,淘寶公司未經淘寶商戶及淘寶軟體使用者同意,私自抓取淘寶商戶或淘寶軟體、天貓使用者的相關資訊,侵犯了使用者個人隱私以及商戶經營祕密,具有違法性。
根據我國網路安全法相關規定,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網路使用者資訊,應根據資訊的不同型別,分別承擔相應的安全保護義務。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本案中,淘寶公司作為淘寶網的服務提供者,在網路上已公示了《淘寶平臺服務協議》與淘寶隱私權政策,淘寶隱私權政策明確宣示了收集、使用使用者資訊的目的、方式、範圍,其收集、使用各類網路使用者資訊與所提供的服務能夠相互對應,符合“必要與最少限度”的要求。同時,淘寶隱私權政策提示,會根據使用者瀏覽及搜尋記錄、裝置資訊、位置資訊、訂單資訊,提取瀏覽、搜尋偏好、行為習慣等特徵,基於特徵標籤實行間接人群畫像並展示,且明確告知使用者如果拒絕提供相關資訊,可能無法使用相應的服務,或者無法展示相關資訊,但不影響使用淘寶網瀏覽、搜尋、交易等基本服務,提示了使用者的選擇權。由此可見,淘寶隱私權政策所宣示的使用者資訊收集、使用規則在形式上符合“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要求。
法院經審查認為,從規則公開方面來看,淘寶公司已向淘寶使用者公開了涉及個人資訊、非個人資訊收集規定的法律宣告及隱私權政策;從取得使用者同意方面來看,淘寶公司在其使用者註冊賬號時通過服務協議、法律宣告及隱私權政策的形式取得了授權許可;從行為的合法正當性來看,淘寶公司經授權後收集使用的原始資料均來自於淘寶使用者的主動提供或平臺自動獲取的活動痕跡,不存在非法渠道獲取資訊的行為;從行為必要性來看,淘寶公司收集、使用原始資料的目的在於通過大資料分析為使用者的經營活動提供參謀服務,其使用資料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均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因此,淘寶公司收集、使用網路使用者資訊以及“生意參謀”資料產品公開使用網路使用者資訊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具有正當性。
焦點二
淘寶對資料產品是否享有法定權益
雙方爭議的另一個焦點是淘寶公司對於“生意參謀”資料產品是否享有法定權益。
淘寶公司認為,“生意參謀”資料產品所提供的資料內容系其在收集海量原始資料基礎上,經過深度分析處理、整合加工形成的衍生資料。“生意參謀”資料產品是淘寶公司的勞動成果,其資料內容中所包含的原始資料與衍生資料均系淘寶公司無形資產,淘寶公司對此依法享有財產所有權及競爭性財產權益。美景公司認為,淘寶公司涉案資料內容使用的是網路使用者享有財產權的相關資訊,淘寶公司對涉案資料內容不應享有權利或權益。
當前,網路大資料產品應用於市場,能夠為網路運營者帶來相應的經濟利益,大資料產品自身已成為市場交易的物件,已實質性具備了商品的交換價值。但是,如何界定大資料產品的財產權益屬性,網路運營者是否享有大資料產品的財產所有權,法學界近年來一直未能達成共識。
法院認為,由於網際網路經濟作為新型市場形態正處在形成與新興過程中,調整網路運營者與網路使用者相互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專門性法律規範尚處在探索創立階段,目前對於網路運營者與網路使用者間的利益分配與權利衝突,應當秉持“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則,綜合考量法律規定、雙方間法律關係屬性以及有利於社會公共秩序與社會公眾利益維護等因素予以評判。
就本案雙方爭議的權利邊界焦點問題,法院認為,首先,網路運營者與網路使用者之間系服務合同關係。網路使用者向網路運營者提供使用者資訊的真實目的是獲取相關網路服務。網路使用者資訊作為單一資訊加以使用,通常情況下並不當然具有直接的經濟價值,在無法律規定或合同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網路使用者對於其提供給網路運營者的單個使用者資訊尚無獨立財產權或財產性權益可言。
其二,鑑於原始網路資料只是對網路使用者資訊實行了數字化記錄的轉換,網路運營者雖然在此轉換過程中付出了一定勞動,但原始網路資料的內容仍未脫離原網路使用者資訊範圍,故網路運營者對於原始網路資料仍應受制於網路使用者對其所提供使用者資訊的控制,不能享有獨立的權利,網路運營者只能依其與網路使用者的約定享有對原始網路資料的使用權。
其三,網路大資料產品不同於原始網路資料,其提供的資料內容雖然同樣源於網路使用者資訊,但經過網路運營者大量的智力勞動投入,經過深度開發與系統整合,最終呈現給消費者的資料內容,已獨立於網路使用者資訊、原始網路資料之外,是與網路使用者資訊、原始網路資料無直接對應關係的衍生資料。網路運營者對於其開發的大資料產品,應當享有自己獨立的財產性權益。
綜上所述,對於淘寶公司訴稱其對涉案“生意參謀”資料產品享有競爭性財產權益的訴訟主張,法院予以支援,淘寶公司對於侵犯其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權提起訴訟。
對於淘寶公司訴稱其對涉案“生意參謀”資料產品享有財產所有權的訴訟主張,法院認為,財產所有權作為一項絕對權利,如果賦予網路運營者享有網路大資料產品財產所有權,則意味著不特定多數人將因此承擔相應的義務。是否賦予網路運營者享有網路大資料產品財產所有權,事關民事法律制度的確定,限於我國法律目前對於資料產品的權利保護尚未作出具體規定,基於“物權法定”原則,故對淘寶公司該項訴訟主張,法院不予確認。
儘管法院並未對大資料產品的財產所有權予以確認,但北京高文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盧秋羽律師認為,本案作為全國首例大資料產品不正當競爭案,首次確認了網路運營者對其開發的網路大資料產品享有財產權益,大資料產品成為民事權利客體,同時對網路大資料產品、網路使用者資訊和原始網路資料的權利範圍邊界予以界定,意義仍十分重大。
焦點三
美景公司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基於以上兩個爭議焦點逐步明確,法院要判定的是,美景公司的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本案中,美景公司的被訴侵權行為集中表現為:以提供遠端登入“生意參謀”資料產品淘寶使用者電腦的技術服務為招攬,通過組織、幫助他人利用已訂購“生意參謀”資料產品服務淘寶使用者所提供子賬戶獲取“生意參謀”資料產品中的資料內容,自己從中牟取商業利益。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行為。美景公司的被訴行為是否具有不正當性呢?
淘寶公司認為,美景公司不正當利用淘寶公司的在先勞動成果,攫取其競爭利益併為自己牟利,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美景公司認為,分享“生意參謀”資料內容是淘寶商戶自主行為,“咕咕互助平臺”只是為淘寶商戶提供了技術服務幫助,實現了資料的增值與利益共享,不應為法律所禁止。
法院認為,基於網際網路產業既有資訊共享、互聯互通的特質,從有利於促進網際網路產業發展出發,如果美景公司是在合法獲得“生意參謀”資料產品基礎上通過自己的創新勞動開發出新的大資料產品且能夠給予消費者全新體驗,這樣的競爭行為難謂不正當。
但本案中,美景公司未付出自己的勞動創造,僅是將“生意參謀”資料產品直接作為自己獲取商業利益的工具,其所用“生意參謀”資料產品也僅是提供同質化的網路服務。此種拿他人市場成果直接為己所用,從而獲取商業利益與競爭優勢的行為,明顯有悖公認的商業道德,屬於不勞而獲“搭便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如不加以禁止將嚴重挫傷大資料產品開發者的創造積極性,阻礙網際網路產業發展,進而會影響到廣大消費者福祉的改善。
至於美景公司主張的“根據技術中立原則,被訴行為應予免責”的抗辯,法院認為,網際網路經濟作為高科技產業,其發展政策應當是鼓勵科技創新與技術進步。但是,技術創新與技術進步應當成為公平競爭的工具,不能用作干涉、破壞他人正當的商業模式,不正當攫取自身競爭優勢的手段。技術本身雖然是中立的,但將技術作為不正當競爭的手段或工具時,該行為即具有可罰性。本案中,美景公司以營利為目的,組織、幫助他人利用已訂購“生意參謀”資料產品服務的淘寶使用者所提供子賬戶,擅自獲取“生意參謀”資料產品資料內容,損害了淘寶公司的商業利益與商業模式,其並非單純的技術提供者,而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直接實施者。
法院最終判定,美景公司的被訴行為違反了誠信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這種“不勞而獲”搭便車的行為損害了同行業競爭者淘寶公司的合法利益,具有明顯的不正當性,已構成不正當競爭。
“本案對於大資料產業的發展具有一定的指引作用,同時對於網際網路行業的競爭規則和秩序也將產生影響。”盧秋羽律師表示,一方面,資料產品研發者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在嚴格履行對使用者資訊保安保護義務,保障個人資訊權利和網路安全的基礎上,依法採集、使用各類資料資訊,獲得相應的資料權益,並不斷改進商業模式和提高服務質量,給資料使用者帶來更新體驗和更多獲得感。另一方面,對不正當利用他人資料產品獲取競爭優勢,擾亂網際網路大資料市場競爭秩序的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同時加大懲治力度,給予資料產品研發者充分、有效救濟,依法保護資料產品研發者的合法權益。唯有如此,方能保障大資料產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進一步激勵資料產品研發者的熱情,創造出更多有價值的資料產品,進而推動網際網路大資料產業健康發展。(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 記者 董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