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貿易外匯管理規定需完善
為進一步推進服務貿易便利化,國家外匯管理局於2013年在全國範圍內實施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改革,通過取消服務貿易行政許可、簡化銀行單證稽核等改革措施,促進了服務貿易快速發展。但在服務貿易外匯業務得到大幅簡化的同時,本外幣政策不一致、特殊監管區內區外政策矛盾、資本專案與經常專案重複監管等問題,削弱了監管效果。
本外幣政策差異削弱了監管效果。一方面,服務貿易政策寬嚴程度不同。目前,針對國際運輸、對外勞務合作費等11項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以及服務貿易對外付匯需要完稅的專案,均有具體的檔案規定。但跨境人民幣的相關檔案中沒有服務貿易的相關規定,僅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援外貿穩定增長的若干意見〉的指導意見》中提到,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在“瞭解你的客戶”“瞭解你的業務”“盡職審查”三原則基礎上,憑境內企業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辦理經常項下人民幣跨境結算業務。同一項服務貿易支出,由於政策的不同,銀行在辦理業務時難以把握尺度,易出現企業以跨境人民幣替代外匯支付服務貿易項下費用的情況。另一方面,跨境人民幣服務貿易違規處罰尚未明確。服務貿易外匯處罰可以依據《外匯管理條例》對銀行和企業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罰,但對於跨境人民幣服務貿易沒有明確的處罰條款,即使出現違規行為也在事實上難以定性和處罰,削弱了監管的效果。
海關特殊監管區內與區外政策衝突。根據服務貿易外匯政策規定,我國境內機構可以外幣向國際運輸或國際運輸代理企業劃轉運費及相關費用,但《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中要求,區內與境內區外之間服務貿易項下交易應當以人民幣計價結算。這兩項政策同為2013年釋出,且仍然有效,由於政策的不一致,銀行無法操作。
利潤匯出存在資本、經常重複監管問題。國際收支統計標準明確利潤匯出業務屬於服務貿易項下的投資收益類。按照利潤項下對外支付稽核原則,通過《跨境資金流動監測與分析》系統按照經常專案對其進行監管;2017年,外匯局將直接投資利潤匯出正式納入資本專案管理,並對資金匯出作出具體規範,同時在資本專案管理系統中,對於大額異常的利潤匯出也進行監管。鑑於上述原因,同一筆業務銀行及企業需要同時向資本及經常兩個部門報送相關材料。兩個部門分別對其進行稽核並將稽核結論錄入系統,影響了工作效率。同時,由於稽核要求不同,銀行在辦理利潤匯出時容易出現因未同時按照資本和經常的規定稽核材料而出現違規行為。
對此,筆者建議從以下幾點入手,進一步加強服務貿易外匯管理。
統一本外幣服務貿易管理政策,堵住管理漏洞。建議儘快加強相關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實現本外幣一體化管理,制定統一的本外幣服務貿易管理政策和統一的處罰規定。
儘快完善服務貿易外匯管理相關規定,增強監管效果。修訂完善海關特殊監管區關於服務貿易的相關政策,允許境內區外機構以外幣向區內國際運輸或國際運輸代理企業劃轉運費及相關費用,使之與區外的政策保持一致;建議按照交易性質,將利潤匯出業務統一納入服務貿易管理中,進一步明確利潤匯出業務的日常監管和事後核查牽頭部門,整合系統監管功能,避免出現重複監管的情況。
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同合作,提高聯合監管水平。建立人民銀行與外匯局的資訊共享及定期溝通機制,對日常監管中發現的異常情況及時進行交流,共同監管,加大對異常企業的核查力度;加強外匯局資本與經常管理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對於各自業務系統中的異常預警資訊定期進行交換,形成監管合力,提高監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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