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助貸業務到金融輸出
1月初,浙江銀保監局下發了一份《關於加強網際網路助貸和聯合貸款風險防控監管提示的函》對當地城商行開展“網際網路助貸、聯合貸款”業務提出要求。
整體來看,這一份監管提示函,是對2017年底關於現金貸業務整頓通知的延續,以及對於今年可能發出的網際網路聯合貸款監管政策的先期吹風。
助貸業務普遍藉助網際網路平臺開展業務合作,涉及到了平臺中的客戶運營權屬的問題,也是當前“金融輸出”的一個重點方向,算是網路金融業務的一個分支,今天我們就來嘮嘮助貸業務的虛和實。
聯合貸款和助貸的起因,有一種說法是從大資料開始的, 因為銀行掌握不了諸多行外資訊,無法對借款人進行有效的風險識別,而小額貸款又是量大額度小的業務,急需要高效的資訊化手段來處理,所以藉助行外的機構,聯合開展貸款的投放。
而歸根結底,需要這些行外機構的核心原因, 還是因為銀行對長尾客戶的互動能力和業務服務能力不足,無法有效觸達這些客戶並對其進行高效精準的服務,無論是持牌的小貸機構還是非持牌的網際網路平臺,能開展聯合貸款的前提,都是因為手裡握著大量的可以有效觸達的客戶資源,多數客戶資源都呈現出線上化、移動化、高頻次的特點。
所以 客戶的運營權 ,在助貸這個領域,就從銀行轉移到了聯合貸款機構身上。
這些資訊服務也好,還是客戶的運營能力也好,終歸是有價值的, 價值變現就是這些機構參與聯合貸款的核心商業模式, 但一次性收入實在滿足不了機構的業務胃口,而且也存在客戶被分流引走的風險,所以這些機構一方面死死攥住客戶服務入口,另一方面儘可能將收入融入到貸款成本中,做成了平臺, 降了銀行的維度,形成長期的金融服務收益,當然在這過程中,銀行的資金成本也在被不斷壓縮。
這種模式導致持證金融機構喪失了實際客戶運營權,業務也就難以通過監管來提升經營的合規合法性,例如將貸款違規發放給不具備還款能力的學生群體,違規違法對利息進行定價,或採用多種非常規手段,例如電話惡意營銷、暴力違法催收、資訊洩露等等問題。
此外由於實際的風險經營已經不在持證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提供較低的資金成本,中間機構配了較高的二次定價,中間再定價所對應的業務風險無人管理,或者管理責任人錯配。
一些大型金融機構6-8個點的助貸資金成本,經過聯合機構的再包裝,對外打出18-24個點的價格,即便按照監管規定,客戶的授信審批完全由持證金融機構完成,這個價差背後的還款能力評估卻與實際審批結果不一致,或者在一定程度貸款定價被聯合機構所綁架。
除了這個問題, 在助貸中,由於藉助了聯合機構的力量,客戶服務範圍被擴大,從區域服務變成了全國服務,一些城商行參與的聯合貸款,也就偏離了“服務地方經濟、服務中小企業和服務城市居民”的業務定位。 而跨區域的業務風險對於區域金融機構沒有配套機制控制,風險也就被無形放大。
在聯合貸款的另一大機構民營銀行中,不同的民營銀行,也都具備差異化的業務定位,並受監管管理,有些服務區域經濟,有些服務於網際網路小微,業務定位的不同導致了他們在聯合貸款業務中的作用和監管邏輯不同。
所以浙江銀保監局對於金融核心業務迴歸持證機構管理,資金屬地化管理的要求,以及對於網際網路銀行的差異化要求都存在合理性,也是對先期檔案的延續。
核心仍然是對風險經營的主體(持證經營納入監管)、要與業務風險實際經營(KYC、業務審批管理)以及業務定位(區域、特定物件)相匹配。
從業務走向上來看,聯合貸款仍然是信貸模式創新的一種方法,但聯合資金放貸的機構,只能是獲得小額貸款等牌照的持證金融機構。 此外無牌網際網路機構僅能作為使用者引流主體,輔助優化業務申請流程,定位業務處理過程中的輔助資訊服務功能,而不能參與實際小貸金融業務辦理,資金提供方須實施完整的客戶准入、授信審批、貸款發放、貸款管理職能。
至於網際網路機構通過業務獲得的相關收益,未來也只能屬於廣告、資訊服務等服務性收入,恐怕相關的費用處理未來也會出臺相應準則。
同時對於向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流量入口平臺,恐怕也要有更明確的客戶提示,模糊服務主體、創意構建未備案的XX金服的擦邊球空間恐怕越來越小。
其實,相比較非持證機構的合規性問題,傳統持證金融機構的客戶服務能力,為何會在這一波助貸業務發展中被削弱,聯合貸款機構與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客戶服務中的差異,和主導權的變化,是因為非持證機構的監管不對等,還是銀行本身在客戶運營能力、市場獲取能力創新中的乏力?恐怕是我們更需要認真審視的問題。
同時,說了很久的金融輸出,到底輸出了什麼,以及到底應該輸出什麼,是輸出銀行的科技能力,還是輸出了銀行的風險經營能力(牌照能力)?而通過輸出,銀行所獲得的到底是一筆金融業務,還是一個可以長期經營的客戶,恐怕是金融輸出中必須要解答的問題。謹防在科技輸出和金融輸出間畫上等號。
對助貸業務的規範,本身就是一個精細化管理的過程,讓金融機構擔負起風險經營的職責,實現與業務監管想匹配的業務創新,而不是因為獲客困難而轉嫁風險,或者用超範圍創新去突破自身的實際經營能力。
這可能既是對金融消費者負責,也是對金融機構本身負責,對整個市場穩定負責的管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