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微信處理違規操作,看網際網路競爭的邊界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文|路北
1月26日,微信官方釋出的《關於近期誘導違規及惡意對抗的處理公告》引發高度關注,網友和業界的意見呈現嚴重的兩極分化。
這份《公告》所引發的討論,本質上其實是在探討這樣一個問題:網際網路競爭的邊界在哪裡?
通過對微信系列監管措施的尋根溯源,我們不難看出:只要每個人看問題的方式都能迴歸網際網路公司做產品的本來意義,本著“一切為了使用者”的思想,這類競爭中出現的難題,其實就很容易迎刃而解。

是被處罰者不守規矩,還是微信太霸道?
《關於近期誘導違規及惡意對抗的處理公告》直接點名批評滴滴出行、京東、網易雲音樂及位元組跳動旗下多款產品,通過現金獎勵、虛擬獎品、測試等方式誘導分享,部分平臺在違規活動被處理後,甚至通過變換域名、口令等方式進行惡意對抗、多次違規。
《公告》指出,此類行為嚴重影響朋友圈、群聊等功能的使用者體驗。根據相關規則,微信明確禁止外部連結的測試、誘導行為。對重複多次違規,惡意對抗的主體,微信將採取階梯式處理機制,進行更嚴格的處理。
其中,初步處理措施有:停止連結內容在朋友圈繼續傳播、停止對相關域名或IP地址進行訪問,封禁相關開放平臺帳號或應用的分享介面等。對重複多次違規及對抗行為的違規主體,將下調每日分享限額、限制使用微信登入功能介面、以至於永久封禁帳號、域名、IP地址或分享介面。
對此決定,網友和業界的意見呈現嚴重的兩極分化。
支援微信的一方認為,長期被認為是“騰訊系”並曾經得到微信支付入口推薦等“優待”的京東、滴滴,本次也一同出現在受罰名單裡面,體現了微信方面執行規定的不偏不倚。
他們覺得,違規就是違規,在微信這個產品的範圍內,就要接受這個產品制定的規矩,不然為什麼不跳出來另立門戶呢?
而反對的一方認為,在微信平臺推廣的商家都是不得已而為之,由於微信具備的天量市場規模,根本沒有其它廠家具備任何跳出微信生態,“自立門戶”的有效方法。
他們覺得,如同國外Google、Facebook等平臺一樣,像微信這樣市場規模的產品,就天生具備了一定的公共性質,具有要放行競爭對手的義務。其阻止競爭對手互聯互通的做法,則會構成事實上的不正當競爭。
這樣的說法自然也會讓人替微信方面感到不平:明明大家都是公平競爭起來的,自然要分個勝負,難道只要一做大做強,就算微信的“原罪”嗎?
所以,問題就演變成了探討“網際網路競爭的邊界在哪裡”。一款產品需要擴大使用者規模時,允許通過損害其它產品利益的方式來進行嗎?反之,處於市場支配地位的產品,是否天生會損害其它小公司的成長機會,從而必須讓出一些空間給新來者?
網際網路產品的本來意義:一切為了使用者
要客觀公平地看待這個問題,我們需要跳出涉事企業之間的恩怨,而從網際網路公司做產品的本來意義出發。這個意義,就是一切為了使用者。
有的企業急功近利,做產品追求留存數字,而不看重留存質量,甚至純粹是為了“忽悠”使用者,撈一筆就走人。這樣的產品,普遍都活不長久。而微信則是完全相反——我們需要看到的是,微信做出任何產品設計、運營規則和處罰決定的出發點,都是使用者體驗。
微信對使用者體驗偏執一般的重視,不僅停留在“微信公開課 Pro”環節張小龍的演講稿裡,而且對照看微信每個版本,每個更新的細節,都能有切身的體會。8年至今,微信一直是這麼堅持下來的。
我們甚至可以說,在微信的帶領下,國產軟體的使用者少有地感受到了足夠的尊重,不是一定要向開發商和巨頭的利益讓步。
在微信的10億使用者中,一大部分是沒有什麼電腦知識,容易受騙的使用者。不難想象,如果沒有微信對誘導分享行為更進一步的限制,他們將會面對怎樣的安全隱患?正是在嚴格的規則之下,這些使用者才受到了周全的保護。
至於另一部分熟練使用者,可能常用多款來自不同開發商的產品。他們即使因為微信方面對誘導分享的限制而覺得麻煩,一般也能自己學會相關的方法,可以用自己的方式,在不同應用之間相互跳轉。更不用說,微信並沒有完全封死任何第三方產品,在微信內部合情合理的分享操作。
可以說,不管使用者感受到的是安心還是少許不便,他們都不能否認微信封堵惡意誘導分享行為的出發點是使用者體驗。
能力越大責任越大,嚴格監管是微信的必然選擇
這也是少數不滿微信封堵措施的使用者,也許曾試圖“逃離微信”,但卻始終不能成為主流選擇的原因——使用者關係鏈就在微信上,大多數人還是覺得微信的監管比無原則的放開更好,或者至少習慣了在微信上交流,沒有什麼誘因逃離出去,因此無人應和。
其實,微信就是因為這樣的連鎖反應,成為寄託了10億使用者交流需求和日常生活場景的地方,承擔了巨大的社會責任。而這一切都是由所有使用者一同“用腳投票”出來的,根本原因還是在於微信對使用者體驗的重視,讓它本質上是一款大多數人都能接受和信賴的產品。
這就跟歷史課本里講到的惡性的“壟斷”行為有了本質上的不同:資本主義發展史上的壟斷大鱷在驅趕了所有對手之後隨意提價,或任性擴張,降低產品和服務的質量,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和選擇權。
而微信的市場主導地位並不是一成不變的,更不是說它以強制手段限制了對手的成長。微信本身的興起就是網際網路從PC時代轉型到移動時代的結果,所以一旦下一代網際網路發展趨勢轉變,微信隨時都有可能被現在還不知道是誰的後來者趕超。
正所謂“能力越大,責任越大”。如果像是多閃、聊天寶這樣,還處在初創時期,還為增長髮愁的階段,自然可以劍走偏鋒,可以隨時看到微信有什麼“屢教不改”的地方就自己改一下。
但任何一款產品只要走到微信這個量級,最終不可避免地要在產品設計和運營規則上越來越嚴格,越發保守,即使被外人指責“封閉”也沒辦法。
正如張小龍所講,“在中國來說,每天都有5億人說我們做的不好,還有1億人想教我怎麼做產品。”到了這個階段,走向中庸,如履薄冰幾乎是微信唯一的發展方式。體現在運營上,就是規則日趨嚴格和規範。
在微信平臺內外,新產品永遠有崛起的可能
微信對平臺內違規舉動採取的處罰措施,確實就是不通人情,過於苛刻的嗎?當然不是。其中一些條目,背後都有真實示例的教訓,另一些則是參考了歷史上和業界其它對手的正反面案例。這次引發爭議的誘導分享處罰就是如此。
說到底,為什麼要處罰誘導分享?自然是因為有些事,只有微信官方想不到,沒有違規者做不到的。今天你不處罰這種方式的轉發裂變,明天用這個辦法來搞事情的,就是微商、傳銷甚至更多。
為了最大限度服務於10億使用者的體驗和根本利益,微信平臺內部的各種管理制度,都要遠遠嚴格於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只有法律才是所有市場參與者都必須遵守的,要是不喜歡微信的規則,大可以繞開微信,採用其他的增長途徑。
相應的,微信能做到的事情,也絕非這份《公告》看起來的這麼萬能。微信內部的處罰是有極限的,不能把運營主體抓起來關進監獄,畢竟人家只是違反了你平臺的規矩,也沒犯法。
所以微信最多能做到的就是封IP、域名和關介面,對於《公告》提到的“惡意對抗”行為,還是治標不治本,未來還將是一場惡戰在前面。
在這個情況下,其它想要突破微信限制的創業者,必須要想的一個問題就是:我這麼做,就算能解決一時的困境,是否有助於我長遠的發展呢?就算短時間砸出了大量使用者,我做了一些突破他們使用者體驗的事情,會不會導致留不住他們呢?
事實上,就拿多閃來舉例子,多閃在基本沒有依靠微信關係鏈傳播的前提下,目前為止也獲得了一定的增長,正如同其“母體”抖音曾實踐過的道路一樣。多閃和抖音的使用者群跟微信的使用者群,在相當程度上並不重合,因此也只有曾經在抖音和頭條系等地吸引過來的多閃使用者,在未來有最大的可能留存下來。
所以,不僅是《公告》提到的企業,其它所有網際網路產品的開發商,也都是時候藉著這個契機來想一想,怎樣做產品,才能讓產品可持續發展,生命週期更長,更受使用者的歡迎和行業的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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