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釋出司法解釋:用大資料嚴打“老鼠倉”
和而不同
在大資料時代,我們應當充分利用大資料這一工具偵測“老鼠倉”行為。
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關於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於辦理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兩部司法解釋將於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老鼠倉”是利用非公開資訊交易獲取收益的典型形式。從業者藉由其職務之便獲取到相關非公開資訊,利用自有賬戶或操縱其他相關賬戶事先買進或賣出某種證券以謀取利益。
“老鼠倉”行為最大的危害是破壞了證券市場的競爭機制。證券市場存在的意義是投資者根據公司的公開資訊包括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等等判斷公司的投資價值,購買有關投資產品。通過投資者所代表的市場選擇規律甄選出優質的公司,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
然而,“老鼠倉”行為的存在讓資訊被賦予了價值,而公司的實力被忽視,扭曲了市場的配置規律。同時,“老鼠倉”行為也違背了市場的公平競爭原則,嚴重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此次“兩高”釋出司法解釋,重提“老鼠倉”,是對近幾年頻發的利用非公開資訊犯罪行為作出的有力迴應。
但是,解決“老鼠倉”的問題並不是優化懲罰制度這麼簡單,“老鼠倉”的隱蔽性特徵使得其很難被識別,較低的違法概率是其猖獗的重要原因。
從業者在其工作中,受到其工作崗位等客觀因素的影響,能夠接觸到一些非公開訊息。他們會選擇通過暗號等方式告知自己的親友或者合作伙伴,根據資訊進行相應的操作。
在大資料時代,我們應當充分利用大資料這一工具偵測“老鼠倉”行為。
從業者佈局“老鼠倉”的行為再隱蔽,與其他人員溝通的暗號再深奧,賬戶的交易行為都是透明的。大資料能夠讓“老鼠倉”的蹤跡無處遁形。“老鼠倉”行為一定會伴隨著頻繁的異常交易,而通過大資料對所有異常的交易行為進行實時跟蹤,將能夠有效識別出“老鼠倉”行為。
深圳證券交易所建立的交易檢查中心就是利用大資料進行監管的有益嘗試。它可以全天處理超過1億筆交易資料,還可以溯源20年前的歷史資料,證監會所破獲“老鼠倉”案例中很多都得益於它。
不過,即使是神通廣大的監管機構和火眼金睛的大資料都會受到資訊不充分的影響而損失一些效率。對此,美國的PCAOB監管制度值得我們借鑑。
PCAOB是美國介於政府與行業協會兩者間的組織,其權威高於自律協會低於政府部門。由於它們處於行業內部,相比政府具有一定的資訊優勢,也對違法行為更為熟悉,同時由於其獨立性,監管所受到的牽制也更少,該組織在美國證券市場監管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通過設立一個獨立型的行業內監管機構,融合政府監管和行業協會自律兩方力量進行監管。
總體來看,“兩高”的司法解釋重提“老鼠倉”,充分體現了有關部門對“老鼠倉”行為的重視。下調違法金額門檻也是嚴刑峻法的重要一步。但是,在完善懲罰制度的同時還需要加強監管與違法行為鑑別能力,通過結合大資料等科技工具,聯合行業協會等各方力量,在提高“老鼠倉”違法成本的同時增加行為偵測概率,讓居心叵測者望而卻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