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經營登記意見昨日公佈,微商“裸奔”時代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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鈦媒體注:本文來源於微信公眾號 ofollow,noindex">iFeng科技 ,作者:孫洪,主編:於浩。鈦媒體經授權轉載。
《電子商務法》出臺讓很多遊離在監管外的個體賣家深感壓力,而《關於做好電子商務經營者登記工作的意見》的公佈讓無門檻、無實體、無執照的個人開網店模式加快了退出歷史舞臺的腳步。
12月3日,市場監督總局對外公佈了《關於做好電子商務經營者登記工作的意見》。從《意見》中可以看到4個方面的重點:一是鼓勵電商、為依法登記的電商經營者提供便利,二是電商經營者應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三是電子商務經營者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允許其將網路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進行登記,四是對於電商平臺的權責更加明確。
實際上,今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電子商務法》,就已經對電商經營者和電商平臺所涉及到的諸多熱點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此次釋出的《意見》,很多電商領域分析人士對鳳凰網科技(微信搜iFeng科技)表示,實則是《電子商務法》實施前的進一步規範。
意見的關鍵在於,對電子商務經營者進行市場主體登記的要求進一步細化,詳細規範了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責任範圍和經營權利。而這直接關係到的,很可能是電商平臺上逐年成長起來的成百上千萬的個人賣家,以及近年依靠微信生態而衍生出來的微商群體。
兩層含義
電商購物的便利性,或許是人們在移動網際網路時期能過感受到的最直接的改變。過去幾年,電商平臺掀起過一輪又一輪的銷售狂歡,甚至創造了雙11、618這樣的購物節。
今年雙11,天貓淘寶的銷售額達到了2135億,這一數字在過去9年增長超過了3200倍。其中,參與到這輪“數字變革”中的,除了有數千萬剁手買家,還有眾多電子商務經營者。在數字增長背後,也成就了很多人和整體電商環境的發展。
在從事電子商務經營的群體當中,有一個相對“自由”的個人賣家群體,這部分人的經營規模不定,共同特點是都沒有齊全的營業資質。但這部分賣家在很多平臺上的經營活動並沒有受到有效監管,期間也時常發生消費者維權難等情況。
隨著電商行業的發展和期間暴露出的各種問題,2013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啟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立法程序。經過近5年的多次審議,在今年8月31日,《電子商務法》終於千呼萬喚始出來,隨後還可能在多個方面給出細節規範。此次市場監督總局公佈的《意見》,也是對《電子商務法》的進一步細化,是《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要求的詳細規範。當時有分析認為,在對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主體的要求是,還是相對寬鬆的,但後續的細則會給個體經營者提出更多細節要求。
事實也正是如此,這次的《意見》簡單來看可能有兩層主要含義:其一是方便經營,其二是方便監督。電商行業分析人士閆躍龍認為,這是按照《電子商務法》的要求,對電子商務行業監管的進一步規範。
首先來看方便經營這一層面。《意見》第一條說到,“積極支援、鼓勵、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結合電子商務虛擬性、跨區域性、開放性的特點,充分運用網際網路思維,採取網際網路辦法,按照線上線下一致的原則,為依法應當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提供便利,促進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發展,為經濟發展注入新活力新動力。”
可以看出,有關部門在法律法規層面正在積極鼓勵電子商務的發展,給合法合規經營的經營者提供主體登記的便利。這對於電商行業來說,無疑是一種正向鼓勵。
其次來看方便監督這一層面。“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這一條,明確指出電子商務經營者申請登記成為企業、個體工商戶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應當依照現行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相關規定向各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也就是說,個體電子商務經營者都需要進行主體登記,讓一部分在過去裸奔的個體商戶和微商必須“買齊裝備”。另外,“允許其將網路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進行登記”也就是給線上經營的個體提供了主體登記必須的“經營場所”條件,線上店可以像傳統線下店一樣進行登記,不需要實體地址。
直擊個體
其實,從《電子商務法》到《意見》所提及的規範物件範圍來看,個體商戶和微商是最直接的受影響主體。不僅是過去門檻較低的淘寶賣家,包括直播、朋友圈等形式的銷售模式,都被納入到電商監管範疇。
此次詳細規定,對個體商戶和微商來說,最直接的影響會體現在經營成本的增長上。
電商戰略分析師李成東對鳳凰網科技表示:“這一規定對草根商戶影響會比較大,就是原來沒有進行過工商註冊的C2C的C類店主,還有就是微商也沒有工商註冊。過去淘寶可能不需要註冊只交保證金就可以賣貨,現在需要工商註冊等各方面規範,實際上會拉高經營成本,對小型對商戶而言經營會變得比較艱難。”
“合規的直接成本,工商註冊就要一定成本,這也只是一個點。再有就是這次雖然沒有提到納稅,但納稅必須要有工商註冊、企業賬戶等,這其實是對企業徵稅的基礎條件,對於納稅是一個前提條件,這也是電商規範的一個必然。”李成東補充到。
事實上,《電子商務法》第十一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已經明確了個體商戶和微商也有納稅義務,也會被提供完稅所需要的各方面條件。
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麻策律師也持相思看法,他對鳳凰網科技表示:“市場登記的結果必然是稅收的監管,另外市場主體登記為個體工商戶這類群體會對其經營規模有所限制。”
從經營者個人,到電商經營平臺,影響很可能會逐步滲透。李成東告訴鳳凰網科技:“個人經營成本的增多,對阿里、拼多多這類電商平臺也會帶來影響,企業成本升高面臨兩個變化,要麼會對商品漲價,就可能影響銷量、流量,要麼就可能減少廣告投入,對平臺的收入也會減少。”
環境利好
細節規定的除了對部分個體經營者提供了便利和監管,也對整體電商經營環境帶來了相關利好。
麻策認為,“檔案可以視為極大的利好性檔案,若完全按照以往市場監管的登記制度,對於經營者而言首先就是要解決‘地址’問題,這樣必須和線下線營場所主體簽署租賃合同,故市場登記成本非常明顯。檔案直接解決了經營地址登記問題,更方便了電子商務經營者便利註冊登記。”
也就是說,“允許其將網路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進行登記”為個體經營者合法經營提供了便利條件,也進一步促進了電商經營環境的健康發展。
同時,《電子商務法》和《意見》對電商經營者和電商平臺都提出了相應對要求,這對於電商行業打假是一個利好訊號。“此前有些人賣假貨,是因為沒有註冊沒有法律風險,很難抓到人,現在要工商註冊成為法人,就能夠找到實際的人,對電商行業打擊假貨是有巨大價值的,違法風險會越來越大。”李成東對鳳凰網科技表示。
另外,“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資訊”,也就是說電商平臺需擔負一部分監督責任,《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七條對經營者銷售商品或服務也有細緻的要求。相關律師表示,這就要求電商平臺經營者應負起入口把關義務,明確要求必須具備真實資訊並定期核驗,這有利於電商平臺對所售商品和服務進行監督。
針對個別經營者的“大資料殺熟”或不誠信經營,麻策認為:“電子商務法趨向於嚴監管之外,也更願意利用資料以及網際網路技術形成便利監管服務。電商平臺在後期資料報送等問題上,也能尋找到比較好的方法,既能照顧到平臺關於平臺商業資料的保護,也能讓監管對平臺亂象有所節制。”
總體來看,本次《意見》是進一步貫徹落實《電子商務法》有關規定,規範電商行業內個體經營者的經營行為,有利於電商誠信體系和健康市場環境的建設。對於個體經營者而言,可能會帶來經營成本的增長,而越來越規範化的經營行為對消費者無疑是一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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