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店總部南遷爭議 律師:應視情況具體判斷
趣店總部南遷爭議 律師:應當與勞動者協商解決
據中國經營報報道,今年9月,趣店派遣200多名員工至廈門出差,承諾出差兩個月後可返回北京,但出差不足兩月,卻被告知北京不再設辦公地點,之後只能留在廈門工作或離職。
趣店方面表示暫時沒有回覆。
不過,多位知情人士稱,目前已有40多人因此事離職,有員工認為離職補償不合理,並希望走仲裁途徑。
趣店這種做法是否合規?對此,財經網向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張新年律師進行了諮詢。
張新年律師告訴財經網,用人單位變更工作地點是否應當承擔補償或賠償責任,應區分來看。他認為, 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中的必備條款,與勞動條件息息相關,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在勞動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可以變更工作地點,用人單位無權單方強行變更,應當與勞動者協商解決。
張新年律師強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協商達成一致的,雙方繼續維持勞動關係;不能達成一致的,則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應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其中,勞動時間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他特別指出,如果用人單位公司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