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金法務經理有哪些重大執業風險?
老朋友們:
諸位好!正如您所知道的2018年10月1日又有一個司法解釋將正式實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實需要咱們法律人好好學習研究,防止未來的重大執業風險....
1、什麼是虛假訴訟罪?對於公司內部法律人而言,刑法似乎是比較遙遠的存在,平時工作主要是《合同法》、《公司法》和網貸類監管意見等。今天我們要給“良民”展示一下可怕的刑法條文了哈。
刑法第307條之一【虛假訴訟罪】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程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
本罪為2015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正案九增設,虛假訴訟一般包含如下要素:
1.以規避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政策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
2.雙方當事人存在惡意串通;
3.虛構事實;
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式;
5.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權益。
2、平臺夫妻店,左手到右手不可否認,很多互金平臺是草根創業而來,保有舊式的夫妻店模式:先生是實際控制人;太太是財務總監或COO,颯姐曾經問過緣由,答曰:信任!呵呵。
為了公司利益或者家庭私利,夫妻雙方“心有靈犀”,創造夫妻債務的行為,可能被認定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這裡需要注意,為省稅或其他目的,領導授意讓內部人員虛構債權債務關係時,我們作為法律人,必須守住底線,謹防刑法風險。
以前,為了催收,公司及合作公司可能會在“地緣關係”比較好的基層法院打訴訟,拿到勝訴判決書後,推廣到其他地區。請注意,一定要有真實債權債務關係,而不能一手準備原告證據材料;一手準備被告答辯材料,這種做法是危險的。偵查機關的技術手段高明,請一定不要弄巧成拙。
3、情節嚴重,“罪加一等”雖然本罪的刑期在7年以下,我們法律人也要對“刑檔”有清晰的認識,做到心中有數:
(一)指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事實採取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措施的,造成他人經濟損失100萬以上的;(請注意金額)
(二)有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或者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製作財產分配方案,或者立案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嚴重干擾正常司法活動或者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的;
(三)致使義務人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財產給付義務或者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財產權益,數額達到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致使他人債權無法實現,數額達到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數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
(六)致使他人因為不執行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判決、裁定,被採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4、寫在最後內部法務工作很辛苦,很瑣碎,有時候我們會陷入“細節”裡,請一定要注意抬頭看天氣,如果風向變動,我們就要特別敏感地感知到。
本次司法解釋,給我們提了個醒,在平時服務內部客戶時,並不能因為大家都是同事,都是自己人,而放鬆警惕。不懂法的人,往往給你提出一些非法要求,有些事情也許可以變通,但有些事情不能,比如上述內容。
懇請守好底線,保護好自己,咱們都是凡人,不是烈士,“剎車片”可以當,但絕對不能當“替死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