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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如何實現政務大資料開放與共享

隨著大資料研究的興起,政務大資料已然進入政府管理改革的新範疇。2016 年1 月,國家發改委印發了《關於組織實施促進大資料發展重大工程的通知》,重點支援大資料共享開放,提出建立完善公共資料開放制度和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料共享開放平臺體系,探索構建國家資料中心體系,從而優化公共資源配置和提升公共服務水平,建立基礎資料統一平臺與推進部門資訊共享,從而推進政府自身管理改革與經濟社會轉型。


政務大資料開放與共享的條件分析

政務大資料首先必須是開放資料。綜合國內外學者研究,我們認為政務大資料的特點主要有:

一是資料的原始性,即資料數量增長快、資料型別多且非結構化、需加快資料的處理速度;

二是資料的全體性

,即非抽樣的資料;

三是資料的開放性,即目前政府各部門資料庫之間還存在共享和流通的壁壘,且對社會而言這些資料具有壟斷性,亟需通過資料開放提高政府透明度、平衡社會與政府的利益關係;

四是資料的合法性,即政務大資料來源和使用還涉及到隱私權和智慧財產權等法律問題,這就要求政府依法獲取和利用相關資料或資訊。


因此,政務大資料是在大資料思維模式下的全新概念,即以大資料的視角理解政務活動,強調政府在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過程中依法獲取的海量政務資料或資訊的整合。

✦根據不同範圍的標準,政務大資料的開放與共享可以包括兩種形式:

( 1) 政府間的開放與共享,既包括橫向政府各部門間也包括縱向各層級政府間的資料開放與共享。

( 2) 政府對社會的開放與共享。開放與共享的特點表現為資料的可獲得性、可利用性以及資料的平等獲取與利用權利,平等獲取與利用政務資料是保障公民資訊權、減少資訊鴻溝造成社會差距的重要前提。

總之,相對於政府資訊公開、政府資訊共享,政務大資料是以公平價值為導向,以政府管理方式改革為途徑,服務於社會治理與公共服務,是現代政府治理創新的重要內容。

但是,要實現政務大資料的開放與共享,仍需具備一些基本條件:

( 一) 技術層面:網際網路、政府網站和元資料標準開發;

( 二) 法律層面:政務資料開放、部門資訊共享和智慧財產權保護法律制定;

( 三) 資源層面:人才、資金和設施的支援與保障。

政務大資料開放與共享的障礙

根據已有的研究中指出的政務大資料開放與共享存在的一些挑戰性難題,總結出當前我國政務大資料在開放與共享中主要存在以下五方面的障礙:

第一,政務大資料開放與共享的頂層設計仍不完善;

第二,政務大資料開放與共享相關的法律法規較為滯後;

第三,政務大資料開放與共享涉及的部門之間存在壁壘;

第四,政務大資料開放與共享過程中供給與需求脫節;

第五,政務大資料開放與共享過程中公民隱私權面臨侵犯的風險。

政務大資料開放與共享的基本準則

第一,全面開放準則。基於“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政府資訊公開原則,政務大資料的開放與共享也應遵循“以開放為常態,不開放為例外”的政務資料開放原則,法律需對這些不開放的資料加以明確規定。

第二,協同共享準則有研究指出,大資料開放越來越多地涉及在不同系統、不同層級政府和政府部門之間的實時資料傳遞,因此需要建立一個數據共享與互相操作框架,政務大資料共享要求利用協同分析技術實現資料收集與反饋系統的整合。

第三,平等對待準則政務大資料開放與共享過程中不能僅關注經濟性、效率性和效益性,出於“善政”的考慮更需要關注個體公平,避免大資料時代的數字鴻溝造成新的“資料貧富差距”問題。

第四,智慧財產權保護準則資料開放與共享帶來的一個必然問題是智慧財產權問題,智慧財產權保護與社會創新的矛盾日益突出,對於立足於促進社會創新與發展的政務大資料更是如此。

第五,隱私保護準則在政務大資料開放與共享中涉及三類隱私問題,即政府隱私、商業隱私和公民個人隱私。公民享有的隱私權是基本人格權利,公民個人作為相對政府部門、商業部門而言的“弱者”,其隱私權保護尤其需要得到關注。

結語

儘管政務大資料的潛在價值已逐漸受到重視,但政務大資料及其他型別大資料的利用目前仍存在一系列頗具爭議性的問題,首當其衝的便是資料所有權。此外,政務大資料利用帶來的利益分配問題如資料的使用與收費規則,以及所有權保護、隱私保護和知識創新之間的矛盾等問題也在倫理價值上存在著討論的空間。

未來的政務大資料開放與共享應在這些領域加強研究的力度,並構建較為成熟的政府大資料開放模型; 此外,重視採用績效評估技術對政務大資料的開放與共享情況進行詳細和精確的效果評估、反饋和問責,也將是促進政務大資料開放與共享的一個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