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利用虛擬貨幣洗錢犯罪資產的扣押策略(二)
作者簡介
蘭立巨集,法學博士,鐵道警察學院副教授,跨國犯罪與恐怖主義研究中心主任,加拿大麥吉爾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主持國家社科基金一般專案《國際法視域下我國反恐怖融資法律機制完善研究》,出版專著2部:《拐賣犯罪防治對策比較研究——以<聯合國反人口販運議定書>實施為視角》、《國際視域下網路洗錢犯罪防控策略研究》,獲得公安部第十三屆金盾圖書獎、河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中國法學家論壇徵文獎等省部級科研獎勵。
【中文摘要】
去中心化虛擬貨幣所具有的匿名性、不可追蹤性、跨法域性、不可撤銷性等特點,使得虛擬貨幣成為洗錢、恐怖融資、金融詐騙、非法集資等涉眾型經濟犯罪的重要工具。對作為犯罪收益或工具的虛擬貨幣進行有效扣押,是有效預防、偵查和打擊利用虛擬貨幣犯罪特別是洗錢犯罪的關鍵。建議從金融調查的發起、資產追查、資產控制、資產管理、國際調查等方面努力,確立並完善我國的虛擬貨幣犯罪資產扣押策略。
【中文關鍵字】
虛擬貨幣;洗錢犯罪;資產扣押;金融調查
【出處】《公安研究》2017年第7期
論利用虛擬貨幣洗錢犯罪資產的扣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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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虛擬貨幣扣押的程式與工具
本部分重點探討現存那些對於虛擬貨幣扣押具有重要意義的犯罪收益與工具扣押方法與手段。犯罪收益與工具的扣押程式包括旨在偵測此種收益的活動(資產追蹤)和通過現有法律程式對此種資產實施的實際扣押兩部分。儘管這種分類從表面上看非常膚淺,但是將虛擬貨幣視為犯罪收益與工具的這種認識強調了這些方法間的差異,特別是從制度角度來看,更是如此。本部分列出的方法和程式按一定程式排列,以使刑事偵查的邏輯適用於虛擬貨幣的情形。由於與虛擬貨幣有關的問題是一種全新的、未經檢驗的問題,所以此處所列措施與技巧僅供一般參考。
(一)金融調查的發起
金融調查涉及蒐集、整理和分析所有相關資訊,旨在協助犯罪起訴及犯罪收益與工具的剝奪。金融調查的主要目標是確定和記錄犯罪過程中資金的轉移狀況。資金來源、受益人、獲得資金的時間以及儲存資金的位置之間的聯絡,可以提供有關犯罪活動的資訊及證據。在此意義上,金融調查是一個與主要刑事訴訟程式相平行的過程,而不管主要刑事訴訟程式是關於網路犯罪、欺詐方面的,還是關於洗錢方面的,而且金融調查允許調查者完全集中在犯罪收益與工具上。因此,金融調查需要專門知識,而常規的執法機構不一定掌握這種專門知識。為此,國家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一是由檢察官建立聯合偵查組,同時起訴監督機構確保任務相互分工、相互協調;二是金融交易專家全程參與偵查,但由主管執法機構掌控整個偵查過程;三是將犯罪收益偵查與核心犯罪偵查分開,同時要確保偵查機構間有必要的溝通與反饋。無論採用哪一種措施,均要注意金融調查的獨特特徵。其中一個特徵便是金融調查與刑事案件(如洗錢案件)相比證據標準較低,這也是金融調查的一個優點。證明資產及其收益犯罪來源的證據不要求排除合理懷疑,這使得犯罪收益調查程式不同於主流的刑事偵查程式。對作為犯罪收益與工具的虛擬貨幣進行金融調查,仍是一件較為新奇的事務。因此,在處理虛擬貨幣方面並沒有經過試驗和測試的方法,以下調查技巧僅供追查、控制和管理虛擬貨幣參考。
(二)資產追查
追查資產或追查資金蹤跡是金融調查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確定收益的犯罪來源或者查明犯罪工具。在涉及虛擬貨幣的資產調查中,這可以作為在實際扣押虛擬貨幣之前幫助確定凍結或扣押物件的準備階段。資產追查和任何犯罪或金融情報活動一樣,依靠具體的指標——危險訊號來幫助調查者確定收益或資產的犯罪性質。事實上,前文探討的危險訊號不僅可以用於實際調查之中,而且也可以用於識別虛擬貨幣交易。這些危險訊號包括:一是由同一虛擬貨幣管理商或交易商(有時處於不同國家)持有的大量銀行賬戶,明顯被用於充當流通賬戶(表明存在培植活動),但是缺乏合適的業務理由。二是虛擬貨幣管理商或交易商位於一國境內,但是在缺乏重要客戶基礎的其他國家持有賬戶(業務理由無法解釋,值得可疑)。三是在處於不同國家境內的不同虛擬貨幣管理商或交易商持有的銀行賬戶間來回轉移資金(這可能意味著培植活動,這是因為與其業務模式不符)。四是虛擬貨幣管理商或交易商的所有人進行的現金交易量和頻率(有時故意低於報告閾值)在商業上解釋不通。五是虛擬貨幣系統未進行適當註冊,或者缺乏透明度,或者受臭名昭著的犯罪集團的青睞。
這些危險訊號指向了虛擬貨幣與傳統金融機構的聯絡點——中央管理商、貨幣兌換商、虛擬貨幣支付處理商、託管服務、商業服務公司等。值得注意是,虛擬貨幣交易在傳統金融機構之外進行,這種交易的匿名性、對加密技術的依賴以及正式的交易記錄的缺失,使得追查虛擬貨幣變得異常困難,甚至不可能。即使在諸如比特幣的虛擬貨幣保有公開透明的所有交易分類賬(即區塊鏈)的情況下,將具體交易與單個使用者(錢包)聯絡起來也需要從其他渠道獲得資訊。據此,追查虛擬貨幣資產還有其他路徑:
1.金融情報
金融情報機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由於直接接觸與可疑犯罪收益及潛在的恐怖融資活動有關的金融情報,而成為執法機構在確定和追查犯罪收益與工具的過程中的主要合作伙伴。金融情報機構提供的金融情報是對犯罪收益進行有效調查和沒收的關鍵之一。國家金融情報機構的一個主要職能就是處理和提供可用作金融情報的資訊。其中,金融情報機構提供的可疑交易報告及其關於這些報告的分析,尤其重要和有價值。
就集中式虛擬貨幣而言,對交易代幣或遊戲資產的管理大多由管理商通過遊離於國家傳統金融系統之外的內部渠道實施。因此,中央管理商是否會提供可疑交易報告以及這些報告是否有價值,通常與國家監管虛擬貨幣的程度以及這些實體向國家金融情報機構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法定義務所涉及的方面有關。與集中式虛擬貨幣管理商不同,對去中心化虛擬貨幣特別是加密貨幣而言,虛擬貨幣交易商主要就危險訊號交易提供的可疑交易報告,在關於犯罪收益與工具的金融調查中特別具有情報價值。
一般而言,執法機構需要熟悉所屬國家金融情報機構的結構、作用及職權。除了接收可疑交易報告外,很多國家的金融情報機構有權收集和儲存貨幣交易及大額現金交易報告,金融情報機構成為重要金融資料的核心持有者。在我國,根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2006)第6條,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在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職責:一是接收並分析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二是建立國家反洗錢資料庫,妥善儲存金融機構提交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資訊;三是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分析結果;四是要求金融機構及時補正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五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與境外有關機構交換資訊、資料;六是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職責。根據《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2012)第4條,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負責支付機構可疑交易報告的接收、分析和儲存,並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分析結果,履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職責。可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在接收和分析金融情報方面具有較大職權,有權接收、分析和儲存金融機構提交的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接收和分析作為非金融機構的支付機構提交的可疑交易報告,在關於犯罪收益與工具的金融調查中具有核心金融情報中心的地位。
2.交易監控
也可以通過監控令或提交令獲得金融調查所需之資訊和情報。監控令是指主管機關向金融機構作出的要求其向某獲授權之人披露通過特定之人在該金融機構的賬戶所進行交易的資訊。這種命令可以要求金融機構在交易發生後立即予以披露,或者在懷疑交易可能發生時予以披露,或者要求金融機構在一定期限內不得進行或完成交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2006)第8條、《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2006)第3條、《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調查實施細則(試行)》第3條、《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2012)第43條、《涉及恐怖活動資產凍結管理辦法》(2014)第17條,中國人民銀行組織、協調全國的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制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負責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及凍結管理涉及恐怖活動資產的情況,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一級分支機構有權就可疑交易活動進行反洗錢調查,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負責監督管理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值得注意的是,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2006)第15條、《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2012)第36條等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可疑交易報告的監督管理及對可疑交易的調查,不僅適用於交易涉嫌洗錢和恐怖融資的情形,而且也適用於交易涉嫌其他犯罪活動的情形。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調查實施細則(試行)》第6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一級分支機構發現下列可疑交易活動,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以向金融機構進行反洗錢調查:一是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報告的可疑交易活動;二是通過反洗錢監督管理髮現的可疑交易活動;三是中國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縣(市)支行報告的可疑交易活動;四是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通報的涉嫌洗錢的可疑交易活動;五是單位和個人舉報的可疑交易活動;六是通過涉外途徑獲得的可疑交易活動;七是其他有合理理由認為需要調查核實的可疑交易活動。而且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調查實施細則(試行)》第20條和第22條,調查組在實施現場調查時,可以訊問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說明情況,並可以查閱、複製被調查物件的賬戶資訊、交易記錄及其他與被調查物件和可疑交易活動有關的紙質、電子或音像等形式的資料。因而,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一級分支機構在根據上述規定實施反洗錢調查過程中從金融機構及特定非金融機構獲得的金融資訊和情報,將為與犯罪收益與工具有關的金融調查提供豐富、真實、有效的金融資訊和情報。
提交令是指為供獲授權之人檢查而向特定之人作出的要求其交出能夠識別或確定待追繳或沒收資產位置的任何證書,或者能夠確定被告人從犯罪行為中所獲得的資產或收益之價值的任何證書的司法命令。簡而言之,監控令和提交令之目的是迫使命令所提之自然人或實體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資訊或予以複製。就虛擬貨幣而言,這些命令在適用於集中式虛擬貨幣和去中心化虛擬貨幣時差別較大:集中式虛擬貨幣的管理商可以直接接收和處理這些命令,因而可以被迫交出此種資訊;既然去中心化加密貨幣缺乏集中的管理商,那麼可以向交易商發出監控令或提交令,這些命令需要指出需要予以監控和報告的具體客戶及其賬戶。
3.金融記錄披露
披露金融記錄是使用提交令的另一個路徑,為追查犯罪收益與工具提供了特別重要的資訊源。對於銀行業和非銀行業的反洗錢要求要求其儲存關於客戶賬戶與活動的具體資訊,而這些資訊可在提取後用作識別問題資產的情報來源。就虛擬貨幣而言,可以直接向虛擬貨幣交易商詢問相關交易記錄,而虛擬貨幣交易商應該遵守反洗錢要求,包括儲存記錄的要求。應該依照相應的資料保護標準要求提交關於客戶及其交易虛擬貨幣交易的資訊,而且提交的資訊僅能用於調查,不得用於其他目的。電匯經常被用於從事法定貨幣與諸如比特幣的去中心化虛擬貨幣間的交易。貨幣交易商所使用的此種方式及其他支付方式,是用於確定犯罪收益與工具的另一個重要的有據可查的資訊源。
(三)資產控制
一旦確定犯罪收益或工具,便可對之實施扣押。扣押含有控制特定資產之意,主管機關接管被扣押資產的佔有、控制或管理。儘管在扣押和沒收電子資金或賬戶(無形資產)有相關經驗可資借鑑,但是遊離於國家監管之外的虛擬貨幣在常規的金融機構與交易之外運營。在扣押作為虛擬貨幣收益或工具的虛擬貨幣時,集中式虛擬貨幣和去中心化虛擬貨幣所使用的路徑並不相同。
1.集中式虛擬貨幣的扣押
對於集中式虛擬貨幣而言,虛擬貨幣資產完全處於管理商的控制之下。因此,可以依靠負責資產管理的合法公司實施資產扣押,使得執法機構更易尋求並獲得對其合法要求的遵從。此時,這種確定性有利於集中式虛擬貨幣資產的扣押。當諸如網幣或電子黃金(已停業)的系統處理可作為虛擬貨幣予以扣押進而轉換成貨幣價值的資產時,計算機遊戲資產,如虛擬人物服裝或戰艦的升級,對於執法機構和國家來說實際價值不大。所以,基於價值的追回,即可以施加經濟處罰(如罰金,通常達犯罪收益的數倍)的一種沒收方式,可以適用於個人的任何資產,因而可以用來避免出現資產管理方面的困難。
2.去中心化加密貨幣的扣押
與集中式虛擬貨幣不同,加密貨幣在運作時缺乏任何協調性或集中式管理機構。因此,扣押命令的執行有賴於個人使用者,而扣押的物件是與使用者關聯的地址或錢包所含有的虛擬貨幣。從理論上將,控制虛擬貨幣錢包有兩種不同方法。第一種是迫使使用者將其虛擬貨幣錢包認證資訊交與扣押機關。這種方法的優點是可以進一步挖掘情報,開展調查活動,這是因為在交易層面,交易是匿名的,因而無法看清錢包的所有權。然而,該方法的缺點大於優點,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強迫使用者提供認證資料的權力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法律制度的規定。即使將拒絕提供登入資訊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允許對此種行為提起犯罪指控,也會因為這種程式的缺乏便捷性及電子證據的不穩定性,而影響調查的效果。二是即使將虛擬貨幣錢包認證資訊交與有關機關,也難以確保犯罪分子或其同夥未進行復制,而這種複製會使這些人繼續控制被扣押的虛擬資產。
所以,目前可行的方法,即控制虛擬貨幣錢包的第二種方法,是通過使用常規的交易機制將虛擬貨幣轉移至執法機關的賬戶(錢包)來控制虛擬貨幣。當然,這一過程涉及很多步驟:確定待扣押虛擬貨幣及錢包的數量;確保嫌疑犯的合作,或通過其他合法手段控制虛擬貨幣錢包,以便於將所需要的數額轉移至政府控制的錢包,待清算後沒收;確認已妥為記錄的收據。或者在嫌疑犯不予合作或者未能控制錢包時,在匯率的基礎上以當地貨幣確定待扣押虛擬貨幣的價值,並適用基於價值的追回程式。毋容置疑的是可以從程式初期就適用基於價值的追回程式,特別是當由於安全或資產管理原因而無法對虛擬貨幣實施直接扣押和控制時,更是如此。之所以主張採用將虛擬貨幣或其價值轉移至國家賬戶這種資產追回方法,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是在已使用了虛擬貨幣扣押和沒收的少數案件中,在缺乏更詳細資訊的情況下,這種方法似乎是一個首選方法。在“絲綢之路”案件中,美國政府似乎就是採用這種方法,對由從主謀手中扣押的比特幣組成的世界上最大的比特幣錢包進行管理的。
(四)資產管理
執法面臨的挑戰之一便是扣押虛擬資產的管理問題,此時資產的控制權移交給國家。當然,在作出沒收決定之前,資產的所有權仍屬於原來的物主,所以必須對扣押的資產進行勤勉的照顧。不管是集中式虛擬貨幣,還是去中心化虛擬貨幣,均代表了最少的挑戰,這是因為數字貨幣不會在物理上變壞。然而,虛擬貨幣特別是去中心化加密貨幣,在匯率方面易於出現較大浮動,這從有利於國家的未決沒收的角度看是一種執法擔憂。資產追蹤階段和實際扣押階段價值的差異要求對待扣押虛擬貨幣的數量和價值進行評估,當然由於匯率資料的開放可得性,這應該不需要專家評估和支援。
在扣押犯罪工具時,問題之一便是扣押的預防性,這意味著犯罪工具必須退出流通。儘管尚未有關於扣押作為犯罪工具的集中式或去中心化虛擬貨幣的案例報道,仍有必要將扣押的虛擬貨幣(錢包內容)儲存在移動硬體上,以便於將其與網路相隔離。類似邏輯也適用於被作為犯罪收益予以扣押並轉移至主管機關擁有的錢包的比特幣。在這些情況下,建議通過建立本地資料夾並將其安全地儲存於移動儲存器和安全儲存器上,將虛擬貨幣錢包及其內容與網路相隔離。這樣做的原因除了希望保護被扣押資產免遭通過交易和挖礦而實施的操縱,而且作為數字資產的虛擬貨幣易於由於管理不善或服務中斷而在無意中被改變或消失,或者易於通過網路攻擊遭到破壞。
(五)國際調查
金融調查通常跨越國內邊界。因此,重要的是主管機關要及時關注一切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國際合作努力,並確保在案件調查期間保持這種努力。建立早期聯絡有助於實務人員瞭解外國法律以及在獲取額外線索並建立共同戰略方面所面臨的潛在挑戰,而且為外國提供機會,使其為提供合作的角色做好準備。考慮到網際網路的跨國性,而網際網路又是虛擬貨幣運營的唯一平臺,國際合作成為與虛擬貨幣有關的犯罪的金融調查的必要組成部分。為了實現目的,必須有效地使用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合作模式,最重要的是合作要迅速,這是因為電子證據及犯罪收益的痕跡具有不穩定性。
金融調查可以利用許多合作模式,例如,通過瞄準犯罪收益的專門的國際合作網絡合作,如卡姆登資產追回部門間網路(CARIN)、“追回被盜資產倡議”(StAR)(世界銀行集團與聯合國毒品與犯罪問題辦公室的合作專案),或更專業的資產追回網路,如全球資產追回聯絡點網路(“追回被盜資產倡議”與國際刑警組織瞄準腐敗犯罪收益的一個聯合專案);使用警務合作模式,特別是《歐洲理事會網路犯罪公約》下的每週7天、每天24小時聯絡點、國際刑事警察組織聯絡點、八國集團高技術犯罪部門網路國家聯絡點,這些機制既可以直接提供情報,又可以執行資料保全及其他調查要求,但不需要漫長的司法協助程式;通過埃格蒙特安全網路或其他雙邊模式,由國家金融情報機構與外國的金融情報機構聯絡,要求獲得可疑交易報告或其他情報資訊與分析;通過中央機構通過正式程式將司法協助請求傳遞至外國。對於正式的司法協助程式而言,司法協助的具體做法較為複雜,而且利用司法協助程式請求對虛擬貨幣進行扣押所面臨的另一困難是缺乏對虛擬貨幣的法律規制,使得虛擬貨幣在被請求國金融系統中的法律地位任由解釋。另外,作為一種非常正式的程式的司法協助程式有賴於準確的界定和清晰的程式,經常由於被請求國對其法律體系之外的問題處理缺乏理解或意願而受到影響。
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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