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被他人申請“撤三”後,提供撤三證據應具備五個基本要素
什麼叫商標“撤三”,撤三的全稱是“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商標”,根據《商標法》規定:
第四十九條: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第六十四條 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註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註冊商標的證據。
那麼如果商標被他人向商標局申請“撤三”,作為商標權利人應該怎麼辦呢?當然是提供規定時間的使用證據了。但是什麼樣的商標使用證據才能有效,被商標局審查員認定為商標實際使用呢?這個是需要規範和研究的。也是需要企業引起重視的。
實踐中,很多商標被申請撤銷後,提供使用證據時才發現,商標有實際使用,但是證據蒐集難度非常大,有的甚至提供不了有效的使用證據,那就尷尬了。下面我們說一說使用證據。
撤三證據應具備的五個基本要素。
第一,使用商標的主體應為商標權利人或被許可人。這裡強調商標使用人應有合法使用權,若許可他人使用應該提交相應的許可合同或授權書;
第二,應該提交規定期限內的使用證據。“撤三”全稱為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要求註冊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撤銷申請日前三年的商標使用證據,不在該三年範圍內的證據不予採信;
第三,商標的使用地域必須在中國大陸。若商標使用的全過程與中國大陸毫無關聯,其證據不予採信;
第四,使用證據應體現被申請撤銷的商標及商品(服務)。準備答辯材料前應明確被提撤銷的商品或服務是哪些,有針對性的整理使用證據,避免“答非所問”。此外,答辯證據還應體現商標的具體使用形式,若未體現商標或在使用過程中商標的外觀發生了實質性改變,其證據材料不予採信;
第五,商標應該在真實公開的商業活動中使用,小範圍不公開或非商業性的使用都不能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