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資訊監管核心解讀:什麼是區塊鏈資訊服務及其提供者
“區塊鏈”在技術上至今沒有統一的定義,有些鏈既沒有區塊也沒有鏈依然號稱是“區塊鏈”。不過,應用上倒有個統一的共識:分散式記賬系統,其特性為:不可變更性、時序性、共享性。
近日由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釋出的《區塊鏈資訊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引起了區塊鏈業內人士的眾多討論,尤其是最關鍵的第二條規定。第二條規定基本上就《管理規定》全文中最核心的“區塊鏈資訊服務”與“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給出瞭如下定義:
“本規定所稱區塊鏈資訊服務,是指基於區塊鏈技術或者系統,通過網際網路站、應用程式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資訊服務。”
“本規定所稱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是指向社會公眾提供區塊鏈資訊服務的主體或者節點,以及為區塊鏈資訊服務的主體提供技術支援的機構或者組織;本規定所稱區塊鏈資訊服務使用者,是指使用區塊鏈資訊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
以上二個核心定義似乎不太容易為從業者所理解,筆者嘗試解讀如下:
“區塊鏈”在技術上至今沒有統一的定義,有些鏈既沒有區塊也沒有鏈依然號稱是“區塊鏈”。不過,應用上倒有個統一的共識:分散式記賬系統,其特性為:不可變更性、時序性、共享性。就《管理規定》而言,關鍵不在於實現區塊鏈的技術,而在於其功能,即,分散式資訊載體。
“社會公眾(或公眾)”,指的是“不特定的人(或人群),尤其是指你不認識的或者與你沒有任何關聯的人,但此處或應作擴大解釋,即任何他人。
資訊,相對於資料,指的是人們可讀的內容,即,human readable content,同樣的,或應作擴大解釋,即無論資訊加密與否都視為可讀,除非你能保證金鑰絕對不會落入他人之手。
區塊鏈資訊服務,指的是寫入或讀出區塊鏈資訊的程式(程式碼),即服務是透過程式實現的,實際上也是如此。
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指的是程式的提供方、執行方、或控制方,含主體(自然人或法人)與節點(節點的所有人或控制人)。《管理規定》明確了向監管單位報備的主體是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所以,其定義是重中之重。
綜上,整體解讀如下:
(1)區塊鏈是個分散式賬本,同時也是資訊(或資料)的載體。
(2)區塊鏈具有不可變更性(含不可刪除性)。
(3)一旦有不當資訊上鍊,因其不可刪除性,或將產生巨大不良影響與後果。
(4)《管理規定》的主要目的在於防止或追責不當資訊上鍊。
(5)凡是“寫入”或“讀出”區塊鏈資訊的或與之密切相關的,廣義的說,都是資訊服務,實現資訊服務的是程式,所以,程式的提供方、執行方、或控制方等(含主體與節點)均需報備。
(6)不管二頭(區塊鏈資訊服務使用者,例如,錢包使用者),只管中間(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例如,錢包程式的提供方與實際記賬的礦工)。由於提供者得就其使用者(使用者)做好KYC的工作,如果使用者上傳不當資訊,監管單位依然可以透過提供者找到使用者並追究其責任,就如同:微信是個資訊平臺(載體),使用者可以釋出與讀取資訊,雖然不管使用者只管平臺,但是如果使用者釋出了不當資訊,經過平臺依然可以找到使用者並向其追責。
以上繫個人淺見,僅供參考。
北京楓玉科技有限公司 創始人兼CEO
王運嘉
2019.01.20 凌晨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