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宣傳得靠誠信“打底”
近日媒體曝光,因為“創辦一年,成交量就已遙遙領先”這句火爆的廣告詞,金瓜子公司(即瓜子二手車)被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罰款1250萬元。據報道,相關部門調取資料發現,在“創辦一年”的時間段內,就有兩家二手車公司的成交量高於瓜子二手車,該公司的成交量並非“遙遙領先”,相關廣告語缺乏事實依據,因此被開出天價罰單。
“天價罰單”能否執行,還要等進一步的法律程式走完。不過,由此引發的廣告誠信問題令人深思。“遙遙領先”的廣告宣傳與最多隻是“屈居第三”的成交量,差的可不是一星半點,涉事企業顯然難以自圓其說。再者,法律明令禁止諸如“全國領先”之類絕對化用語、極限用語,涉事企業理應心裡有數卻置若罔聞。
俗話說:“酒香也怕巷子深”。廣告在產品推廣中的作用無須贅言。朗朗上口的廣告語,能讓人耳目一新、津津樂道,品牌的影響力自然被帶動起來。但廣告語不僅要漂亮,還得符合實際情況,不能劍走偏鋒靠“抖機靈”“打擦邊球”“說大話”博取關注度。山外有山、人外有人,如果只憑借自身規模和資料,罔顧業內動向,動輒“最大”“最強”,利用“絕對值”盲目追求轟動效應,很可能適得其反。
決定產品未來的永遠是品質。廣告是服務於產品的,只能起到廣而告之的作用。有了過硬的質量、優質的服務,即便不能“遙遙領先”,也是誠信經營,令人信任。換言之,既打廣告也有品質,才能真正在市場中站穩腳跟,在消費者中贏得擁躉。
當然,人們不能僅僅關注“天價罰單”的數額之大,更應從這次處罰中看到有關部門出重拳治理虛假廣告的決心。經營行為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必行,新《廣告法》對虛假廣告的界定和處罰措施更加嚴格。執法機構應秉公執法,絕不姑息,加大對虛假廣告的查處力度,淨化市場氛圍;經營者要從此次處罰中引以為戒,自覺遵紀守法,維護公平誠信的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