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科技人員兼職的政策變遷及解讀
我國科技人員兼職的政策變遷及解讀
科技人員兼職源於科技人力資源和智力資源的流動,既有巨大的社會需求,也源於科技人員增加收入和自我價值實現需要等強大的動力,因此一直或隱或顯於社會。改革開放之前,有報酬的兼職是不被允許的,兼職被看成是“不務正業”。實際上這種觀念一直存在著,現在仍然有人認為,科技人員兼職是“身在曹營心在漢”。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國家允許職工利用業餘時間從事第二職業,特別是全社會對“韓琨事件”進行了長達4個月之久的熱烈討論並得到了妥善處理以後,科技人員兼職得到正名,科技人員兼職由“地下”轉到“地上”。
在改革開放以來的40年裡,國家先後出臺了一系列鼓勵科技人員兼職的政策檔案或在其他科技創新或人才的檔案中對科技人員兼職作出了政策規定。這些政策對鼓勵智力流動,推動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起到了較大的促進作用。然而,科技人員兼職涉及面較廣,在實踐中仍然存在不少問題,包括:侵犯本單位或兼職單位的技術權益現象依然存在;被認為是“不務正業”的陰霾仍在漂盪,因此一些年輕科技人員一般不願意公開兼職;有的因為兼職兼薪受到退款等處理;一些單位仍然不太支援科技人員兼職;有人認為,科技人員就應該把心思和主要精力放在科研和教書育人上,不應搞“身在曹營心在漢”那一套,並懷疑兼職人員的職業操守,甚至認為允許科技人員兼職的政策是錯誤的等等。
科技人員兼職的政策性較強,為理解好、運用好這些政策,本文將對改革開放以來出臺的科技人員兼職政策進行梳理,並對有關政策要點進行解讀。
一、允許兼職(自1981年起)
最早對科技人員兼職作出規定的是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於1981年4月23日印發的《科學技術幹部管理工作試行條例》。該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科學技術幹部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接受外單位的臨時聘請。這裡的“科學技術幹部”是指列入國家幹部序列管理的科技人員這裡的“幹部”是從業者相對於工人、農民的身份。這裡的“臨時聘請”可以認為是兼職聘請或離崗聘請兩種情形,但結合“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來看,應該是指兼職。從該條款規定看,科技幹部兼職有兩個前提條件:一是“完成本職工作”,即不能因為兼職而影響本職工作的完成;二是“經所在單位同意”,這意味著科技幹部應該向單位提出申請,或者聘請單位向科技幹部所在單位提出臨時聘請的請求,單位才可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這也表明,科技幹部不得進行“地下兼職”,避免兼職與本單位發生利益衝突,侵害本單位的合法權益。所謂“地下兼職”是指在單位不知情的情況下,科技幹部自行與兼職單位單線聯絡所進行的兼職活動。
1985年3月中共中央印發的《關於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中發〔1985〕6號)第九條提出,“必須改變積壓、浪費人才的狀況,促使科學技術人員合理流動。”“科學技術人員在做好本職工作的情況下可以適當兼職,以促進知識交流和充分發揮潛力。”該決定從總體方向上充分肯定了科技人員兼職的合理性及其作用,將科技人員兼職定位為“改變積壓、浪費人才的狀況,促使科技人員合理流動”的一種方式或措施,具有“促進知識交流”和充分發揮科技人員潛力兩個方面的積極作用。
同時,該決定第三條明確了科技人員兼職的兩項政策:一是科學技術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和不侵犯本單位技術權益、經濟利益的前提下,可以業餘從事技術工作和諮詢服務,收入歸己;二是利用本單位的技術成果、內部技術資料和裝置,應經本單位同意,並上交部分收入。這裡的規定與《科學技術幹部管理工作試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稍微有些不同,這裡突出“業餘”,即八小時工作以外,在工作時間上與本職工作不衝突。因是“業餘”從事技術工作和諮詢服務,強調了“不侵犯本單位技術權益、經濟利益”這個前提,而沒有要求“經所在單位同意”,言外之意就是八小時以外,單位不必管,也沒辦法管,而且明確“收入歸己”。第二條政策是對第一條政策的呼應和補充,以避免兼職與本單位的利益發生衝突。這是對上世紀80年代初盛行的“星期天工程師”做法予以肯定,並對其中出現的問題予以糾偏。這裡實際上也明確了科技人員兼職的操作規範。
國務院於1986年7月9日印發的《關於促進科技人員合理流動的通知》(國發[1986]73號)第六條提出,鼓勵企業事業單位通過實行聯合和技術經濟協作,以及採取科技人員調動、借調、兼職等多種形式,調劑技術力量餘缺。這裡明確了科技人員兼職是科技人員流動的形式之一,也是調劑技術力量餘缺的一種形式。允許科技人員適當兼職是促進科技人員合理流動的措施之一。
二、規範兼職(自1988年起)
科技人員兼職有其積極的一面,如不加以管理和規範,也會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允許科技人員兼職,如何充分體現出兼職在優化技術力量調配、促進知識交流、充分發揮科技人員作用等積極的一面,又要避免兼職與本職發生衝突,侵佔所在單位或兼職單位合法權益等問題,必須對科技人員業餘兼職活動進行規範。國務院辦公廳於1988年1月18日轉發了《國家科委關於科技人員業餘兼職若干問題意見》(國辦發[1988]4號),指出“科技人員的業餘兼職,發揮了現有科技隊伍的潛力,促進了人才和知識的流動,推動了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總的情況是好的”,同時也強調“在如何處理本職和兼職的關係、合理分配勞動報酬以及維護單位、個人技術權益等方面也提出了新問題”。該意見從八個方面對科技人員業餘兼職進行規範:
一是兼職的實施方式。科技人員業餘兼職可由本單位安排,也可由技術市場中介機構聯絡,或科技人員自行聯絡。
二是暫不兼職的四種情形。為避免與本職工作發生衝突,科技人員所在單位可以決定科技人員暫不兼職的四種情況:(一)不認真做好本職工作或者不積極承擔本單位分配的任務的;(二)擔負的工作涉及國家機密,從事兼職活動可能洩露國家機密的;(三)承擔國家科技攻關或者本單位重要任務,在此期間兼職可能影響完成國家計劃和本單位任務的;(四)因與兼職單位存在利害關係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辦事的情形,應當迴避在該單位兼職的。有上述四種情形之一的,兼職會與本職工作發生衝突。
三是需經本單位同意的情形。科技人員進行業餘兼職活動確需佔用部分本職工作時間,或者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和未公開的技術資料的,應當經過本單位同意。從這一規定來看,不需經單位同意為原則,經單位同意是例外。這符合《中共中央關於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的精神。
四是不得侵犯本單位的技術權益。科技人員在業餘兼職活動中應當維護本單位的技術權益,未經本單位同意,不得將下列技術成果提供或者轉讓給兼職單位:(一)本單位準備或者已經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二)本單位準備或者已經申報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科技成果;(三)本單位準備轉讓或者已經轉讓的技術;(四)本單位在研究開發工作中取得的階段性技術成果;(五)本單位職工或者本人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技術條件所完成的職務技術成果;(六)本單位明確規定不向外單位提供或者轉讓的未公開的關鍵性技術。
五是不得侵犯兼職單位的合法權益。科技人員在業餘兼職中要維護兼職單位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兼職關係從兼職單位套取技術成果,侵害兼職單位的技術權益。
六是應當訂立書面合同。科技人員業餘兼職應當與兼職單位以書面形式訂立技術合同,約定業餘兼職的勞動報酬及其支付方式。
七是兼職業績得到認可。科技人員在業餘兼職活動中的成績和表現,可以視同本職工作的成績和表現,記入本人檔案。這一點如何操作?是由本單位記入還是由兼職單位記入?顯然應由本單位記入,即兼職單位應將科技人員兼職中的業績轉到本單位並得到本單位認可才行。
八是禁止事項。科技人員業餘兼職,嚴重影響本職工作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批評教育;侵害本單位技術權益的,單位有權要求其賠償損失。
《反不正當競爭法》於1993年分佈實施以後,技術祕密列入該法的保護物件,而在科技人員流動中侵犯技術祕密權的行為時有發生。對此國家科委於1997年釋出了《關於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祕密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科發政字(1997)317號)。該意見第十一條規定,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和不侵犯本單位技術權益、經濟利益的前提下,業餘兼職從事技術開發和技術創新等活動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1988年1月國務院批准的《國家科委關於科技人員業餘兼職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正確處理本職和兼職關係,不得在業餘兼職活動中將本單位的技術祕密擅自提供給兼職單位,也不得利用兼職關係從兼職單位套取技術祕密,侵害兼職單位的技術權益。企事業單位可以參照本意見對有關兼職人員進行管理。不過,這個檔案的法律層次低(秦香花、劉勝紅,2002),在規範和引導合法有序的業餘兼職活動良性迴圈的作用是有限的。
三、鼓勵兼職轉化科技成果(自1999年起)
科技人員是科技成果的研發者,也是重要的轉化者。科技人員兼職的一項重要功能是實施科技成果轉化。《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於1996年釋出實施以後,國家支援科技人員兼職轉化科技成果。1999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科技部等部門制訂的《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規定》(國辦發[1999]29號)。該規定第5條規定,科技人員可以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在其他單位兼職從事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活動。也許因為教育部是該規定的制訂單位之一,該規定提出,高等學校應當支援本單位科技人員利用節假日和工作日從事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活動,學校應當建章立制予以規範和保障。實際上,高校科技人員不用坐班,可靈活掌握工作時間,不少有一技之長的教師在企業兼職,或為企業提供技術諮詢。至於有多少教師在企業兼職,估計高校也不掌握。正因為如此,當時高校也無從規範和引導,而是放任自流。儘管該規定要求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制定具體辦法予以規範,並與用人單位和兼職人員簽訂書面協議予以確定,實際上是難以做到這一點的。兼職從事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活動的人員是否侵害本單位或原單位的技術經濟權益,一般也不掌握,即使知道了,也難以追究。
例如,在一次成果轉化調研會,一位擔任過某高校校長的專家說,他曾應某地政府的邀請,參加一項校地合作洽談會。會上,他就遇到該校的一位教授在現場忙前忙後。不過那位教授不是代表學校,而是代表該地的企業。他們沒有打招呼,但彼此心照不宣。
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不斷蔓延,幫助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破解發展難題,科技部與教育部等七部門於2009年3月24日聯合印發了《關於動員廣大科技人員服務企業的意見》(國科發政[2009]131號)。雖然該意見並沒有直接提到“兼職”,但在實際操作中是以兼職服務方式為主。
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科學技術部於2000年3月30日印發的《關於深化科研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人發[2000]30號)第14條提出,鼓勵科研人員創辦高新技術企業或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兼職從事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活動。同時,要求科研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合同或協議,建立規範的管理制度,明確單位與個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這裡有三個要點需要把握:一是鼓勵科研人員創辦高新技術企業,可以是在職創辦,也可以離崗創辦。在職創辦就是兼職創業。二是該文重申鼓勵科研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兼職從事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因為這兩項活動都有利於科技進步。三是要求科研機構規定或與科研人員約定兼職期間的權利義務,包括工資、薪金、津貼、福利、社保、智慧財產權等方面的權利義務,但具體包括哪些內容,以什麼形式,沒有明確規定,仍是原則性規定。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於2015年進行了重大修訂後,國務院於2016年2月釋出了《關於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發[2016]16 號),繼續支援科技人員兼職轉化科技成果。不過,該規定在國辦發[1999]29號)的基礎上提出了三點新的要求:一是在“完成本職工作”這個前提之前,增加了“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可能是量的要求,而“履行崗位職責”則是質的規範。二是需徵得單位同意,即不允許私自兼職,或者防止兼職“地下化”,這與國辦發[1988]4號的規定有所不同。三是事先約定權利義務,即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建立制度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期間和期滿後的權利和義務。
國務院於2018年7月18日印發的《關於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25號)第(九)條提出,完善以科技成果為紐帶的產學研深度融合機制,建立科研機構和企業等各方參與的創新聯盟,落實相關政策,支援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員到國有企業或民營企業兼職開展研發和成果轉化。在這裡,“以科技成果為紐帶的產學研深度融合機制”是一個新的提法,其中“產學研深度融合”是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大報告首次提出的。同時,將科技成果轉化與產學研結合、創新聯盟的建立和落實政策結合起來,其中必然牽涉到科研人員兼職,因此該文重申,支援高校院所的科研人員到國有企業或民營企業兼職開發研發和成果轉化。為什麼是國有企業或民營企業?首先,國有企業是從權利歸屬的角度,民營是從經營機制的角度,兩者有較大的交叉;其次,難道集體企業、外資企業就不支援嗎?都應該支援。科技成果轉化往往是產學結合,或產研結合,或產學研結合的重要內容,而產學研結合不只是專案的結合,更是人的結合,是創新鏈條上的不同環節的結合,以產學研結合方式實施科技成果轉化,使產學研三方形成以科技成果為紐帶的深度融合機制。
四、科技人員兼職由單向轉為雙向(自2006年起)
國務院於2006年2月9日印發了《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確定了未來15年科技工作的指導方針是: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將“支援鼓勵企業成為技術創新主體”作為科技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並提出“建設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並將其作為全面推進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突破口”。在這樣的背景下,當時國務院釋出了《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國發[2006]6號)。該政策的第四十條提出,在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中設立面向企業創新人才的客座研究員崗位,選聘企業高階專家擔任兼職教授或研究員。制定和規範科技人才兼職辦法,引導和規範高等學校或科研機構科技人才到企業兼職。對於這一規定,可抓住以下三個要點:
一是提出高校院所可設立客座研究員崗位。客座研究員是既帶有榮譽性質的稱號,又承擔一定學術任務的兼職崗位,並正式寫入國家檔案裡。企業的高階專家到高校院所兼職,既看重“名”即榮譽,也看重“實”即通過兼職與高校院所加強合作,並不是太看重“錢”。據筆者所知,一般不給錢,即使給報酬,也只是從科研專案經費中支出,不是很高。
二是高校院所可選聘企業高階專家擔任兼職教授或研究員。改革開放以後,人才流動的趨勢是從人才密集又未充分發揮作用的高校院所向缺乏人才企業流動,從人才密集的城市向缺乏人才的農村流動,從東部流向西部。因機會成本低、程式簡單等,一直以來兼職成為人才流動的一種重要方式。很顯然,科技人員兼職有助於解決人才分佈不合理、結構性失業現象嚴重、難以流動等問題(孟繁華,2013),進而有助於科技與經濟的結合,促進技術向農村、企業擴散和轉移,從而加快科學技術轉化為生產力的程序。科技人員兼職的效果是顯著的,據有關抽樣調查表明:科技人員兼職收入與其所產生的直接經濟效益之比為1∶105(孟繁華,2013)。然而,隨著國有企業的深化改革,民營企業的蓬勃興起與發展壯大,企業集聚併成長出了一大批優秀人才。高校院所選聘企業高階專家擔任兼職教授或研究員,有助於知識、技術的雙向流動,有助於產學研的緊密結合。
三是對高等院所的科技人才到企業兼職採取“引導”與“規範”並重的辦法。科技人員兼職為科技人員實現自身價值、提高收入水平等提供了機會,特別是對於中青年科技人員,可通過兼職改善自身的生活條件。然而,那時兼職以“地下”為主,單位並不掌握情況,出現了不少矛盾,包括影響本職工作職責的履行,侵犯本單位或兼職單位的技術經濟權益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需要規範,並特別強調要“制訂和規範科技人才兼職辦法”。
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中共中央國務院於2015年3月13日印發了《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8號)。該意見第(二十二)條提出,建立健全科研人才雙向流動機制。允許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設立一定比例流動崗位,吸引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和企業科技人才兼職。試點將企業任職經歷作為高等學校新聘工程類教師的必要條件。這一規定中要把握好以下三個要點:一是強調科研人才在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的雙向流動,並建立健全科研人才雙向流動機制;二是要破除科研人才流動的體制機制障礙,這些障礙主要體現在薪酬管理和崗位管理方面,因而提出要改進科研人員薪酬和崗位管理制度;三是提出了一項重要的措施,即將企業任職經歷,包括在企業兼職或離崗到企業任職,作為高等學校新聘工程類教師的必要條件。這些新政策是否可行,可進行試點。如果可行,有望打破科研人才流動的體制性障礙。
2016年3月20日,中共中央印發的《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9號)提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在科技型企業兼職並按規定獲得報酬。允許高校、科研院所設立一定比例的流動崗位,吸引具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科技人才兼職。這一規定中有幾個要點需要把握:一是強調科研人員可在“科技型企業”兼職,具有強烈的導向作用,但這並不意味著不可以在非科技型企業兼職;二是兼職可兼薪,但必須“按規定”。這意味著,高校、科研院所同意科研人員兼職時,以及科技型企業給予報酬時,必須有依據,最好具體到檔名、文號和相關條款;三是這裡的“流動崗位”,是與“固定崗位”相對應,是指聘用本單位缺乏或不足的專門人才,其人事關係實行人事代理,不佔用本單位編制,但其薪酬及對其管理應與固定崗位一樣;四是這裡的“流動崗位”是兼職的;五是對兼職人員的要求有所放寬,即“具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和科技人才”,包括企業科技人才和其他組織的科技人才。從中,可以看到高校院所與企業之間人才雙向流動政策的細微變化。
儘管沒有看到國家有關部門出臺科技人員兼職的實施細則,但仍然產生了積極的效果。對於順應發展趨勢、社會有需要的事物,國家有規定,高校院所就可大膽作為。自那以後,許多高校院所聘請了一大批企業高階專家擔任客座教授或研究員,對深化產學研結合、促進知識流動和技術轉移,發揮了較好的促進作用。
五、鼓勵專業技術人員在職創業(自2014年起)
在職創業提出的背景是,李克強總理在2014年9月的夏季達沃斯論壇上首次發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號召,並在2015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又提出了“大眾創業萬眾創新”;2015年3月2日從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生態環境的角度,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發展眾創空間推進大眾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9號)。
在職創業仍是新生事物,還需要摸索,對此國務院於2015年4月27日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提出,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在職創業、離崗創業有關政策。在這個檔案裡,中央首次提出“在職創業”,這是其中的一個亮點。至於如何進行“在職創業”,如何支援“在職創業”等,還需要“探索”。
在職創業是兼職的一種形式。對專業技術人員兼職兼薪問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於2017年3月10日印發了《關於支援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人社部規〔2017〕4號)。該意見第二條提出,支援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兼職創新或者在職創辦企業。這裡的亮點是首次提出“在職創辦企業”,即將國發〔2015〕23號提出的“在職創業”落到“在職創辦企業”。從該指導意見的規定來看,可把握以下五個要點:一是鼓勵物件是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企業專業技術人員兼職兼薪或兼職創辦企業是企業的事,無需政府來規範;二是兼職方式是到與本單位業務領域相近企業、科研機構、高校、社會組織等兼職,或者利用與本人從事專業相關的創業專案在職創辦企業;三是兼職的業績得到認可的方式是專業技術人員在兼職單位的工作業績或者在職創辦企業取得的成績可以作為其職稱評審、崗位競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據;四是兼職條件是專業技術人員同時保證履行本單位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五是專業技術人員兼職必須履行一定的程式。
根據該指導意見,專業技術人員兼職必須履行的程式主要有:一是專業技術人員提出書面申請,即兼職是其自願的。二是單位要同意,即單位要判斷該專業技術人員是否存在不得兼職的情形,是否會侵害單位的技術經濟權益,並按照單位的決策程式決定是否同意,如同意,應留下“同意”的痕跡,如分管領導或主要負責人簽字同意,或者由人事管理部門報經領導班子集體決策。三是單位同意後,應當將專業技術人員兼職和在職創辦企業情況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以便接受監督。四是單位應當通過變更聘用合同,或者簽訂兼職協議,與專業技術人員約定兼職期限、保密、智慧財產權保護等事項。如果是在職創業的,創業專案涉及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科研成果的,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相關企業可以訂立協議,明確權益分配等內容。
六、允許科研人員兼職獲得合法收入(自2016年起)
為貫徹落實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的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政策,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於2016年11月釋出了《關於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廳字[2016]35號)。該意見要求,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通過穩定提高基本工資、加大績效工資分配激勵力度、落實科技成果轉化獎勵等“三元”薪酬的激勵措施,使科研人員收入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緊密聯絡。該意見第六條提出,允許科研人員和教師依法依規適度兼職兼薪。從整個檔案規定來看,可抓住以下要點。
一是適用範圍是國家設立的科研機構、高校和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其他單位對知識型、技術型、創新型勞動者可參照該意見精神,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具體收入分配辦法。即“制定收入分配辦法”是參照實施的前提。至於怎麼參照,哪些可參照,哪些不可參照,既要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也可借鑑國外同類機構的做法和企業的做法,目的是激發科研人員的創造性,鼓勵科研人員多出成果,出好成果。一些外資企業、民營企業有一些創新的做法。例如,某民企鼓勵科技人員提出創意,通過內部創業的方式實施其創意,到了具備創辦企業的程度,鼓勵其在公司的幫助下創辦新的企業。
二是適用物件是上述機構的科研人員,這與《中共中央關於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中發〔1985〕6號)規定的“科學技術人員”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有所不同,科研人員應該是指從事科學研究的專業技術人員,或者科技人員中從事科學研究的部分。在科研機構、高校和國有獨資企業裡,科研人員是比較好界定的。
三是更好地理解檔案第六條標題中的三個關鍵詞“允許”“依法依規”和“適度”。一改以往檔案的“鼓勵”“支援”提法,“允許”可以理解為科研人員應當先向本單位提出申請,“本單位”對該申請進行稽核後再決定是否同意。“依法依規”是指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檔案的規定,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檔案的規定,獲得“合法收入”,法律法規和國家檔案沒有規定的,不得作為。這裡的“規”不只是行政法規、地方性規定、部門規章,應該包括國家規範性檔案,即通常所說的“紅頭”檔案。“適度”應該是指可控的、有序的,與“允許”“依法依規”及國家檔案規定的精神相一致。目前,關於科技人員兼職規定的法律層次均比較低,主要停留在“紅頭”檔案。
四是科研人員應當是在“履行好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與其他檔案相比增加了一個“好”字,即對履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以理解為要盡職盡責,這與該檔案第六條標題中的“適度”相呼應。
五是鼓勵公益性兼職。該意見鼓勵科研人員積極參與決策諮詢、扶貧濟困、科學普及、法律援助和學術組織等活動。“公益性兼職”並不是不可以取酬,而是不按照其貢獻的市場價值取酬。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導向。
六是科研人員兼職取得的報酬,原則上歸個人,但對報酬包括股權及紅利等收入應當如實報單位備案。有“原則”就有例外,例外情形應該是指如果科研人員兼職過程中要用到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或科研成果、技術資料,經單位同意的,應向單位支付使用費。這裡的使用費,要麼由兼職單位支付,要麼從科研人員的兼職收入中扣除。當然,可能還有其他情形。
七是科研機構、高校應當做好以下幾件事:(1)制定科研人員兼職規定,對科研人員兼職的權利和義務、科研人員兼職公示、兼職收入報備辦法等作出明確的規定,如果沒有規定,則要進行約定;(2)實行科研人員兼職公示制度,對經批准兼職的科研人員在單位內部公示,以便接受監督;(3)要求科研人員將兼職所得收入報單位備案,備案也是一種監督。這就是說,高校院所必須對科研人員兼職有很明確的支援態度,既要允許和支援,又要承擔起管理責任,不能聽之任之。如果高校院所沒有出臺兼職規定,可以認為是不作為或不盡責。
八是遵守禁止性規定。科研人員在兼職過程中,不得洩露本單位技術祕密,損害或侵佔本單位合法權益,違反承擔的社會責任。有這些行為的,單位應當禁止其兼職,觸犯法律的,應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科研人員在兼職中應當遵守這些禁止性規定。
九是科研人員的兼職收入不受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限制,不影響本單位的績效工作發放。這是一條重要的政策,掃除了兼職的政策障礙。兼職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十是擔任領導職務的科研人員兼職及取酬,按中央有關規定執行。主要是按經中央批准,由中央組織部於2013年12月印發的《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中組發[2013]18號)執行。
《關於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釋出以後,各個地方、各個單位應該貫徹落實。在具體適用時,還要看各地、各單位的具體貫徹規定。
七、限制權力兼職
中央組織部於2013年12月印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中組發[2013]18號),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的行為,包括嚴格兼職程式,清理兼職行為,明確兼職要求。該意見規定,凡按規定經批准在企業兼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兼職不得超過1個;連任不超過兩屆;兼職的任職年齡界限為70週歲。該意見是規範黨政機關的領導幹部,包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事業單位領導幹部。對於其他領導幹部,包括高校院所及國有企業的領導幹部,參照該意見執行。
科研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或科技人員)兼職,即技術兼職,憑其掌握的專業知識、擁有的專業能力,為兼職單位提供智力勞動,或解決專業技術問題,有助於智力流動、技術轉移,其所得報酬屬於按勞分配。這是國家大力支援的。但對於手握公共資源或公共權力的科研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或科技人員),為避免權力尋租,國家對其兼職(即涉及權力兼職)要加以限制。從理論上講,技術者和權力者涇渭分明(牛力,2015),但現實中技術者與權力者難以完全分開來。高校科研院所的領導班子成員,部門負責人,往往既是科研人員,又是領導幹部。科研或專業技術工作是其主業,行政管理可能是其副業,或者在擔任領導期間仍在進行科研。在鼓勵技術兼職的同時,又要限制“權力兼職”,以避免權利與利益的對接,這才是《關於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和《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所要規範的。
有些高校院所掌握公共資源,或擁有一定的公共權力,有的並不掌握。當然,要嚴格界定哪些高校院所擁有公共資源或公共權力,實際操作中又是比較困難的。對於高校院所的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的問題,根據《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參照該意見執行。至於怎麼“參照”,並不明確,實際操作中往往就是“按照”了,可能也是出於難以區分的原因,實際上是從嚴掌握。
八、幾點認識
通過上述的政策梳理,有以下幾點認識:
(1) 科技人員兼職意義重大。科技人員兼職順應了我國科技體制改革的需要,有利於盤活智力資源、科技資源,有利於激發廣大科技人員從事科學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的積極性、主動性,有利於活躍技術市場,有利於促進地區間、部門間、行業間的人才流動。鼓勵科技人員兼職政策必須大力促進,長期堅持。
(2) 科技人員兼職活動的活躍度與國家重大改革和重大戰略的推出密切相關。改革開放以後,國家對科技人員兼職一直是鼓勵和支援的,而科技人員兼職也經歷了幾波小高潮:一是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鄉鎮企業的發展引發對科技及科技人才的大量需求,出現了大批“星期天工程師”;二是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中央作出科技體制改革的重大決策,科研機構和科技人員的潛力得到了極大的釋放,加之《技術合同法》的頒佈實施,技術市場得到較快的發展,這兩者共同作用,助推了科技人員兼職活動進一步活躍;三是20世紀90年代中期,科教興國戰略的實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頒佈施行,以及深化科研院所的科技體制改革,引發科技人員兼職的又一個高潮;四是21世紀初,人才強國戰略的推出和中長期科技規劃綱要的頒佈實施,也引發了科技人員兼職的高潮。當前,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實施,中央發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號召,新修訂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落實,以及收入分配政策的調整,稅收優惠政策接二連三地推出,科技人員兼職的體制機制障礙被掃除了,觀念也在發生重大變化等,科技人員兼職的新的高潮正在形成之中。
(3) 科技人員兼職政策從鼓勵和支援向引導和規範轉變。從上述的政策梳理和要點解讀來看,科技人員的兼職必須在陽光下進行,政策明確,程式規範,科技人員必須依法依規進行兼職,單位必須履行規範管理的職責。否則,就要承擔不利的後果。
(4) 科技人員兼職有多種情形。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一是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需要,科技成果完成單位無論採取哪些方式轉化科技成果,該成果的完成人都要發揮作用,引發科技人員兼職。所以說,科技人員兼職是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形式之一。二是科技人員在職創辦企業。科技人員可與單位簽訂協議,轉化職務科技成果,或者高校院所以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允許科技人員參與新公司的運營。當然,在職創辦企業主要是實施成果轉化,但不侷限於成果轉化。三是產學研結合需要科技人員兼職,人的結合是產學研結合的重要方面,在產學研結合中,各方互派相關人員兼職。四是單位安排科技人員在本單位投資、參股企業或下屬單位兼職,作為支援投資企業、參股企業或下屬單位的一項措施,降低這些單位的用人成本。五是單位在自身效益水平的限制下不得不允許職工兼職。六是單位不能實現科技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完全僱傭,科技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心有餘力進行兼職。如果單位有能力保持對科技人員的完全僱傭時,科技人員就不再有時間、精力進行兼職。
(5) 科技人員兼職必須合理、合法、合規。只有這樣,才可以處理好兼職與本職的關係,避免因兼職而讓本職工作打折扣,也可避免因兼職而侵犯本單位或兼職單位的技術經濟權益,還可體現出兼職取酬是按勞分配。科技人員依法依規兼職,單位加強監督,讓兼職接受監督,可充分發揮兼職的積極效應,將其負面影響降到最小。
九、科技人員兼職面臨的挑戰
從有關政策的梳理和解讀來看,存在以下幾個問題:一是兼職政策是零散的,不成體系;二是法律層次均不高,出現糾紛很難得到法律救濟;三是部門色彩嚴重,從科技創新角度鼓勵物件一般是科技人員,從高校院所改革發展的角度鼓勵物件一般是科研人員,從人才角度鼓勵物件一般是專業技術人員,影響政策的執行;四是政策普及不力,知曉度不高;五是政策執行存在隨意性。總的來說,科技人員兼職有諸多好處,於國家、於本單位和兼職單位、於科技人員本身,於社會都是有利的,但主要面臨以下三個方面的挑戰:
(1) 智慧財產權管理的挑戰。科技人員在兼職過程中完成的科技成果是歸本單位還是兼職單位抑或是科技人員,或 者本單位與兼職單位共享?這給科技成果歸屬帶來難題,不太容易作出判斷。這可能導致智慧財產權歸屬糾紛。科技人員在兼職過程中,往往有意無意地將所掌握的本單位技術資料或技術祕密用於兼職工作,或者將在兼職中所掌握的兼職單位的技術資料和技術祕密用於本職工作,這些技術資訊的流失是難免的。因此,建議在科技人員辦理兼職手續前,將這一問題約定清楚,並由本單位、兼職單位和兼職科技人員簽訂三方協議,對兼職科技人員的權利義務和智慧財產權歸屬進行約定。如果兼職工作與本職工作有關,智慧財產權由兼職單位與本單位共享比較合理。如果兼職工作與本職工作不相關,且科技人員兼職期間取得的科技成果或智慧財產權,是執行本單位工作任務,或與本職工作直接相關的,則應歸本單位,如是執行兼職單位的工作任務,或與兼職工作直接相關的,則歸兼職單位。
(2) 高校科研單位人事管理面臨挑戰。《關於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規定的科研人員兼職的前提之一是“履行好崗位職責”。單位判斷科研人員是否履行好崗位職責,應當依據其崗位職責,前提是科學地設定了科研人員的崗位職責,而且其崗位職責的履行情況好壞是可考核、可評價、可量化的。然而,目前許多科研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制度還不到位,崗位設定不合理,崗位職責不明確、不具體,對科技人員提出的兼職申請,要麼是一味地同意,要麼是一味地不鼓勵,或者或明或暗地加以限制。同時,也要防止應該由高校院所與企業之間通過簽訂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合同的形式為企業解決發展戰略、技術開發、產品開發、工藝開發或其他技術難題,卻採取由科技人員到企業兼職等情形的發生。這不僅侵犯本單位的技術經濟權益,也影響企業技術難題的解決。
(3) 科技人員兼職的法律體系不健全。目前,對科技人員兼職的規範性檔案以黨委政府的“紅頭”檔案為主。秦香花、劉勝紅在其《科技人員業餘兼職及其法律關係的認識》(2002)一文提出的以下問題依然存在:一是缺少為兼職提供資訊、市場、風險擔保和組織服務等系統化、多功能的社會中介機構;二是沒有指導兼職的管理、組織、糾紛調解、訴訟仲裁的職能機構;三是對科技人員兼職活動中所涉及到的主體資格、行為方式、智慧財產權保護等問題缺乏具體明確的規定。筆者對此有同感,認為這些問題現在依然存在。
這些挑戰分屬三個不同的層次,建議在實際操作中引起注意並逐步加以解決。
本文通過對改革開放以來有關科技人員兼職政策的梳理,並對其要點進行解讀,可以看出科技人員兼職政策發展變化的脈絡及其細微變化,期望對於兼職或擬兼職的科技人員及高校院所和企業適用政策有所幫助。
作者:吳壽仁,上海市計劃生育科學研究所黨委副書記,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體制改革與法規處原處長,著有《科技成果轉化操作實務》《科技成果轉化疑解》等。本文原刊於《科技中國》2018年第11期,三思派經作者授權釋出,本文略有刪減。文章觀點不代表主辦機構立場返回搜狐,檢視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