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科技出版界呼籲:應儘快對“掠奪性期刊”出手
11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深化改革培育世界一流科技期刊的意見》。會議強調,要以建設世界一流科技期刊為目標,科學編制重點建設期刊目錄,做精做強一批基礎和傳統優勢領域期刊。 當前,“掠奪性期刊”給學術出版誠信帶來挑戰。
近日,在中國科學技術資訊研究所、在華國際出版商版權保護聯盟與施普林格·自然中國辦公室等三家機構聯合主辦的“學術出版誠信研討會”上,在華國際出版商版權保護聯盟主席張玉國表示:“中國本土沒有掠奪性期刊,但中國有掠奪性出版機構。”
清除科技出版“毒瘤”
濫發論文、不嚴格執行甚至沒有同行評議、吸金,“掠奪性期刊”已成為科技出版界公認的“毒瘤”。
上世紀90年代,伴隨著開放獲取運動出現的“掠奪性期刊”看準了科技出版的“商機”。
“他們創辦期刊的動機不是為了科研成果的交流,只是為了盈利,這種期刊絕大多數沒有真實的同行評議。”張玉國指出。
一直以來,“唯論文”評價體系讓中國學術界成為“掠奪性期刊”眼中的一塊肥肉。據記者瞭解,掠奪性中介機構往往在中國境外註冊,以快速發表作為“誘餌”。
中國研究者的電子郵箱裡常常收到來自某些期刊編輯的“熱情”邀請,盛讚收件人的學術水平,並邀請他們投稿,保證稿件在24小時內接收。
一旦提交稿件,研究者將面臨高額的出版費用—— 一手交錢一手發稿。承受著論文數量、影響因子考核壓力的研究者們往往經不起這樣的“誘惑”,更無法分辨這些期刊的水平。
此次研討會上,張玉國指出,一些在中東、印度、非洲等地註冊的出版商,開始在廣州等地設立辦公室。
“他們準備在中國大幹一場!”他說,“我們要儘快出手打擊這些掠奪性中介機構。”
對此,與會科技出版界代表認為,應有效遏制“掠奪性出版商”在國內經營。
“黑名單”還是“白名單”
建立一份掠奪性期刊“黑名單”似乎勢在必行。
2008年,美國科羅拉多大學圖書管理員Jeffrey Beall執行的“Scholarly Open Access”不斷向外界公佈一些掠奪性期刊名單,被視為第一份“掠奪性期刊黑名單”。
2017年1月,這家 ofollow,noindex">網站 無法再訪問,據稱可能因為引起某些出版商不滿面臨被起訴的風險。
而“掠奪性”難以被清晰界定成為推出新“黑名單”的最大難點,目前全球尚無政府機構主導建立黑名單機制的經驗可資借鑑。
在勵訊集團政府事務總監丹尼爾·馬蒂看來,2016年印度出版商OMICS被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起訴的案件有望為“掠奪性期刊”的界定提供借鑑。“FTC稱OMICS有多項欺騙行為,包括未經正當同行評議發表論文、偽造編輯資訊以及文章接收後索要高額出版費等。”
研討會上,有專家提出,也可通過設定“白名單”遏止掠奪性期刊發展。
例如,美國出版服務公司Cabell國際已經向約800家訂閱機構發表了一份可信賴期刊的“白名單”。這份白名單包含了18個學科、超過1.1萬份期刊。
維護科研誠信應多管齊下
與會代表認為,維護科研誠信應強調多管齊下。“這是論文作者、科研機構和期刊共同的挑戰和責任。”施普林格·自然大中華區學術關係總監顏帥表示。
最近,一項研究選取了2009年至2016年間發表在《分子和細胞生物學》上的960篇論文,發現約有6%的論文有圖片不當複製的問題,其中約有10%的論文因此被撤回。
該研究還發現,對於圖片不當複製的問題,如在論文出版後處理,期刊工作人員平均花費6小時,如能在出版前篩查和更正,則只需要30分鐘。
“不僅期刊要加強諸如圖片篩查工作,科研機構也應承擔圖片篩查的責任。”施普林格·自然總編輯菲利普·坎貝爾指出。目前,施普林格·自然推出了多種政策,進一步提升科研報告的標準。
而針對科研成果“可重複性”可能的造假,顏帥則指出,應鼓勵科研團隊在相關網站上更詳細地公佈實驗資料。
此次會議上,40多位中外科技出版界代表圍繞開展學術研究與出版誠信 ITPklWYmYDO5IDNy0DZp9VZ0l2cmYiJ05WZkVHdzZkMl42Yu02bj5SZy9GdzRnZvN3byNWat5yd3dnRyUiR"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noindex">教育 、預防與懲戒並重,建立相應的機制和措施,把好科學知識生產及出版等環節上的“誠信關”等話題展開了討論。
科技人才代表作評價應該更注重成果原創性
最近一段時間,我國關於科技人才評價改革的重磅政策紛紛出臺。其中,推行代表作評價制度已被提升為“頂層設計”。
其實,不少“雙一流”大學在聘任“準聘—長聘”教授時已開始實施代表作評價制度,通常是限五篇(部)論文(專著)。
如今,隨著各種政策的實施,可以預見代表作評價制度將漸成主流。那麼,到底該如何評價代表作?
隨著我國的科技創新正從“跟跑”向“跟跑並跑領跑並存”轉變,對於原創性重大成果的需求更加迫切。
對科研論文的評價,應從看重期刊的影響因子,轉向注重成果的原創性。
基於對國內外代表作評價制度的現實觀察,筆者認為,從“影響因子VS原創性”的維度進行評價或是一種相對公正和高效的辦法。
具體來說,按照論文原創性程度的高低和發表期刊的影響因子高低,可將論文分為4類。
第一類論文既有高的原創性,又發表在高影響因子的期刊上。
例如,沃森和克里克1953年在《自然》雜誌上發表關於DNA雙螺旋結構的論文,並因此獲得1962年諾貝爾生理學或醫學獎。
第二類論文有高的原創性,但發表在低影響因子的期刊上。
例如,以屠呦呦為代表的青蒿素結構研究協作組1977年在《科學通報》上發表了關於青蒿素化學結構的論文。2015年,屠呦呦因此獲得諾貝爾生理學或醫學獎。
第三類論文發表在高影響因子的期刊上,但原創性較低。
第四類論文發表在低影響因子的期刊上,而且原創性很低。
在我國現行的科研評價體制下,大學教師或科研人員在評職稱或“準聘—長聘”教職時,通常按照第一類、第三類、第二類和第四類的順序選擇其代表作。
這是科研人員對現實科研評價更注重論文所發期刊影響因子而非成果原創性作出的合理對策。
不過,從當下我國更需要重大原創性科研成果這一事實出發,各高校和研究機構在評職稱、“準聘—長聘”教授以及各種“帽子”時,應轉換評價思維,將論文的原創性程度作為最高準則,不管論文發表的期刊是否為國際頂尖學術期刊,不管期刊是否有高影響因子,不管發表在英文還是中文期刊上。
就是說,我國今後的科研評價制度應更加同等注重第二類和第一類論文,分階段地淡化影響因子這個評價指揮棒。而對論文原創性程度的科研評價,唯有依靠高質量、高公正性、國際化的同行評議。
考慮到科研人員的職業生涯階段不同,筆者同時建議,對於已獲得教授或長聘教職的學者,開闢“評價特區”,對其進行的科研評價以原創性和首發權為主,並鼓勵其將高度原創性的科研成果發表在國內中英文期刊上,第一時間獲取首發權。
這不僅有助於增加原創性成果、改變科研評價制度,也有助於實現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提出的建設世界一流科技期刊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