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競爭與壟斷:以谷歌受罰為例
近日傳出谷歌公司將在歐洲向預裝其應用程式的手機制造商收費的訊息,這樣消費者使用安卓系統將不再免費。其原因是今年7月,歐盟認為谷歌公司濫用其市場地位,強迫手機廠商在安卓系統中預裝谷歌搜尋、谷歌地圖和Chrome瀏覽器等一系列谷歌產品,並開出43.4億歐元(約339億人民幣)的天價罰單。面對歐盟的處罰,谷歌公司決定在歐洲市場對所有出售的安卓手機和平板電腦廠商收取每部最高40美元的授權費收取安卓授權費用,從今年10月29日開始生效。目前中國市場還不在谷歌收取授權費的範圍之內,但這種可能性是不能排除的,有人計算了一下,一旦谷歌公司收取這筆費用,那麼中國的手機廠商將要為此支付196.4億美元,約1363.3億元人民幣,而這筆費用將會轉嫁給消費者。
人們可能還記得,在2004年,歐盟也曾裁定微軟違反該法案,並進行了處罰。那麼歐盟根據《反壟斷法》對谷歌、微軟等這樣的行業巨頭進行處罰是合理的嗎?這在經濟學上牽涉到如何認識壟斷與競爭的問題。
在現實中,我們會發現不同的企業多多少少都有自己的市場地位,即壟斷性。有的企業規模較大,有的企業技術壁壘很高,有的企業品牌知名度高,一個沒有壟斷的市場結構是不存在的。但壟斷並不排斥競爭,競爭也必然是在具有壟斷性的廠商之間展開的。競爭和壟斷是一個硬幣的兩面,競爭和壟斷並不相互排斥。企業為了獲得競爭優勢,必然會盡可能地建立和鞏固自己的壟斷優勢。
判斷一種壟斷是不是阻礙了競爭,從而損害了消費者利益,不是看它的技術、市場份額或企業規模,而是要看它們是不是在這一領域限制了企業家進入。假如市場是開放的,那麼一般來說該行業就是競爭性的。拿手機市場為例,之前諾基亞、摩托羅拉的市場份額都很高,但後來隨著蘋果,三星和華為等等廠商的進入,它們幾乎被淘汰出局,這就說明市場份額不構成對競爭的限制。同樣,目前安卓作業系統雖然有很大的市場份額,但沒有限制其他廠商進入到這個領域,因此也不構成壟斷。
只要行業是開放的,那麼它總是面臨著潛在對手的競爭。已經具有某種壟斷優勢的企業說不定會被市場中突然冒出的某家企業打敗。這樣的企業甚至來自其他行業,比如誰也不會想到,通訊公司的競爭對手是微信等網際網路社交軟體。潛在的競爭壓力會促使處於壟斷地位的廠家不斷地改善產品質量,更好地滿足消費者的需求。
這也就是說,我們要區分兩種性質不同的壟斷,一種是在市場競爭中獲得的壟斷,如品牌、技術和規模等;另一種是限制其他廠商進入的壟斷。在前一種情況下,廠商的市場地位雖然很高,但它們不會損害消費者利益,而後一種壟斷則會損害消費者利益,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壟斷廠商是利用“限制”的方式謀取市場地位。它們能夠提高價格,使自己獲得比沒有提高價格的情況下更多的利潤。這個價格也被稱為“壟斷價格”,壟斷價格一般是廠商通過限制產量的方式實現的。
對於“壟斷價格”,可以舉個例子。比如停電時,蠟燭價格上漲到s,但這個s不是壟斷價格。當蠟燭商聯合起來,通過減少產量,把價格進一步提高到s+t來實現更高利潤時,這樣的價格才是壟斷價格。在這個例子中,假如蠟燭廠商沒有聯合起來,那麼蠟燭的價格就會隨著新廠商的進入而下降,但他們一旦聯合起來,排除新廠商的進入,那麼他們就可以維持壟斷價格。
如這個例子所表明的,壟斷價格的出現一般是廠家通過相互聯合的方式實現的,經濟學上也把這種做法稱為“卡特爾”。在現實中,廠商聯合定價的情況一般不容易出現,這是因為不同廠家的生產成本和創新能力都是不同,因此很難維持一個共同的價格。所以,大部分的壟斷屬於第一種情況,這種壟斷與競爭是相容的。
這樣我們就可以判斷歐盟對谷歌的處罰是否合理了。顯然,在被歐盟處罰之前,谷歌公司沒有讓消費者支付“壟斷價格”,相反,它是讓消費者“免費”使用。“免費”顯然不構成“壟斷價格”。實際上,使得谷歌公司地向消費者徵收“壟斷價格”的不是谷歌公司的行業壟斷地位,而恰恰是“反壟斷法”,這是非常具有諷刺意味的。
企業的品牌、規模和市場份額都是創新和長期努力的結果,它們並不損害市場競爭。如政府錯誤地把它們視為壟斷,用“反壟斷法”去制裁企業,那麼這會損害企業家的創新,也會減少消費者的福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