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成果的價值評估誰最懂?
一直以來,科研成果處置難、評估難的問題仍未得到妥善解決,而這其中,最核心的原因,是對於成果的所有權尚屬國有,最突出的問題是無形資產價值評估的難題。
曾經,中國的職務發明成果所有權和使用權皆歸國有。比如,鋼研院發明了一項技術,其他機構都可以免費使用。
1979年10月,上海橡膠研究所助理工程師韓琨接受郊區錢橋鎮鄉鎮企業橡膠廠聘請,利用星期日的休息時間擔任業餘技術顧問。韓琨精心研發的新產品,不僅使企業起死回生,還為國家填補了一項技術空白。然而,1981年底,韓琨卻因接受該企業付予的3400元酬金被以涉嫌受賄罪起訴並被“抄家”。
一位81歲的北京大學退休教授告訴記者,他曾帶著課題組的成員去各地幫企業修裝置,那樣的進口高階裝置,全國只有幾臺,北大是第一臺,他作為第一批學員被派到美國學習裝置的使用和維修。年末,他們課題組是全院掙錢最多的組,但掙來的錢,都給了院裡,再由學院分發獎金,“可不敢自己拿”。
與過去相比,現如今的科技政策已下放給了科研人員及機構很大的自主權。90年代中後期,產業化重要性開始凸顯,產權問題得到了重視。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在合作轉化中無新的發明創造的,該科技成果的權益歸該科技完成單位;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將其職務科技成果轉讓給他人的,單位應當從轉讓該項職務科技成果所取得的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20%的比例,對完成該項科技成果及其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但是,科技成果的歸屬長期以來是歸國家,按照國有資產來管理,成果的對外轉化、成立什麼企業,需要財政部批准。
清華大學中國科技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樑正認為,這樣的機制,就意味著,如果院所或者大學自己辦全資子公司,產權是清楚的,成果也是國家的,但一旦引入外部企業,問題就來了,如何評估成果的價值?智慧財產權作為無形資產的價值如何來衡量:評估少了,便是國有資產流失,評估多了,人家說這個成果還沒完全轉化。只有結合了產業化之後,產生的價值才能得以體現,成果評估的難題由此而生。樑正長期從事科技政策研究。
後來,《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側近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中明確規定了,科研單位可以自主決定轉讓、投資,獲得收益可以全部留給單位,即使是職務科技發明。《轉化法》第28條明確表示可以通過協議定價和技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的形式定價。
針對無形資產的評估,其後期的價值變化極難衡量,尤其是當無形資產作為職務科技發明被評估,作為股權增資時,流程複雜。曾經,著名的滑鼠之父道格拉斯·恩格爾巴特,專利只賣了4萬美元,但自上世紀80年代中期至今,全球至少售出了10億個滑鼠。
由於評估難,即使有這些規定出臺,專家稱,一些保守的院所對於成果評估,尤其是作為國有資產職務發明成果的評估,還是保留原來的流程和評估體系。
業界觀點
在經濟觀察報的閉門會上,專家提出,技術資產評估,包括無形資產的評估,不一定要委託第三方,因為無形資產(主要指技術資產)的評估不同於有形資產的評估,一直缺少有效的評估模型和方法,即使是第三方,也沒有能力準確評估出科技成果的市場價值。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創新發展研究部副研究員熊鴻儒表示,從國際經驗來看,無形資產作價入股時的價值評估是基本規律,大多數國家都會評估,只是方式和手段不一樣。
現任中國科學院計算技術研究所技術發展處副處長兼智慧財產權辦主任李小娟就曾在接受“科學家線上”專訪時表示,評估成果一直很困難。原來,成果轉化有非常複雜的流程,包括找外部評估機構對成果進行評估,評估完了要報批,這就包含一個審批流程,在裡面會耗費大量的時間成本和交易成本。現在,新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實施,政策層面對流程進行鬆綁。成果可以協議定價,內部公示價格十五天就可以了,不需要進行招拍掛的處置流程了。不過,新老交替階段肯定還是有很多思維慣性需要克服,保守派的做法會有一個逐漸轉變的過程。
李小娟說,傳統主要有三種方法評估定價: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場法。成本法是根據產出的成果花了多少錢來定價,但也有可能十萬元成本完成的技術會產生一個億的成本完成的技術所達不到的貢獻,因此,這種方法並不適用於所有情況;市場法指的是,市場上同類的產品價值多少錢,參考該價格來定價,但目前中國尚未有十分透明的價格市場,相關資料很難獲取;收益法則是根據該成果將來會帶來多少收益來定價,但這個收益是不確定的。不論是轉化人還是完成人或者是合作方都不確定大概需要定一個什麼樣的價格。
目前,相關機構已經有研發課題,希望利用大資料和人工智慧來做一個專利的自動估價系統,把過去成交的專利的特徵提取出來,然後瞭解其匹配的價格。之後輸入一個新的專利,通過特徵比對看看它可能落在哪個價格區間。希望能通過這個工作,為定價難這個問題提供一個新的可能的解決途徑。
國際案例
國外的經驗是,國外的技術評估並非委託第三方,在美國的研究型大學和國家實驗室,其技術轉移辦公室既是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執行主體,同時也負責轉化過程中的技術成果評價和估值等系列具體工作。
美國的《拜杜法案》核心思想是,規定政府資助專案產生的科技成果所有權不再為政府所代表的國家所有,而是下放給發明機構。中國目前的《科學技術進步法》則只是將科技成果所有權賦予了代表國家持有的專案承擔單位,科技成果仍然屬於國有。
本文來源:經濟觀察報 責任編輯:王曉武_N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