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金融犯罪更加隱匿,電子支付存在巨大洗錢風險
移動終端錢包、線下掃碼支付等新型支付轉賬手段以及眾籌、P2P等新型融資模式,在開方便大眾消費和投資的同時,為洗錢犯罪提供了更廣闊的資金隱匿與掩飾渠道。

今日,《金融法治建設藍皮書:中國金融法治建設年度報告(2016—2017)》釋出會在北京舉行。藍皮書中指出,移動終端錢包、線下掃碼支付等新型支付轉賬手段以及眾籌、P2P等新型融資模式,在開方便大眾消費和投資的同時,為洗錢犯罪提供了更廣闊的資金隱匿與掩飾渠道,隨著使用者的增加,大量的交易次數使得洗錢活動更容易藏身其中。
藍皮書指出,電子支付存在著巨大的洗錢風險。網際網路金融環境下,電子支付與轉賬已經成為金融交易的主要手段之一,而利用網路支付工具開展洗錢活動也成為網路洗錢的重要形式。雖然網路支付系統規定要通過數字證書、數字簽名認證交易雙方的身份,但是,目前很多網路支付形式並沒有實現網路實名制,這不符合監管機構的要求。網路使用者可以通過使用他人甚至虛假身份進行賬戶註冊,從而隱匿洗錢犯罪行為人的真實身份。另外,網路支付系統無法審查付款方的資金性質和來源,如網路洗錢行為人可以開通一個在第三方支付平臺上的資金儲存賬戶,然後將上游犯罪所得存入平臺上的賬戶內,由此犯罪行為人可以利用線上支付與轉賬進行隱蔽的洗錢活動,這與信用卡支付存在書面記錄而可以儲存洗錢線索的支付方式有著本質的區別。
網際網路金融與電子商務的結合,使得贓款變現更加便捷與隱蔽。很多電子商務平臺的客戶不僅可以在網路平臺上購物,也可以在網路平臺上支付與轉賬,甚至以淘寶、京東為代表的電商平臺還允許客戶間進行借貸融資。這使得電商平臺可能同時成為上游犯罪與洗錢犯罪的集散地,上游犯罪的贓款可以直接通過電商平臺的交易轉換成實物,而這些實物具有資金支付後迅時到賬的屬性,再加上某些電商從貨源到配送一體化的服務模式,很多網購商品交易後將由電商物流直接傳送,這些電商不僅難以審查使用者資金的來源,甚至對配送地址、收貨人的身份也無法識別,這就給洗錢犯罪帶來極大的便利。
同時,線上交易的迅時性打破了金融交易的時空界限,跨國洗錢、資金跨境轉移更加便利。網際網路金融的交易結算不再受制於時間、地點等因素,第三方支付平臺具有全天候結算特點,線上支付系統以電子貨幣替代了現實生活中的真實貨幣,資金在全球範圍內可以自由流轉,尤其以比特幣為代表的密碼貨幣,可以在全球範圍內實現“投資—變現”的統一操作,而密碼貨幣在中間環節的流轉在現有技術條件下無法監控,這為洗錢活動提供了便利的場所。
另外,比特幣作為一種以數字貨幣存在的網際網路金融投資產品,使用者註冊的門檻極低,使用者只需要在平臺上註冊一個“錢包”即可。而且註冊手續不需要填寫個人真實資訊,單個使用者所註冊的錢包數量也不受限制。線上變現市場交易不僅不受限制,而且超越地域時空的阻隔。這種在暗網下進行的以密碼貨幣為媒介的網際網路投資活動,完全顛覆了傳統監管模式與犯罪偵查模式,由於密碼貨幣沒有發行銀行、沒有使用者註冊資訊、沒有賬戶及餘額,甚至連發行數量也是由平臺後臺特殊的計算模型所支配,這使得監管機構唯一可以調查的場域只有區塊鏈和線上變現市場。這種遊離於監管機制之外的特性,使得藏匿於密碼貨幣交易中的洗錢活動、資金轉移難以被監控,法律監管只能被迫後置,其技術複雜性都超出了監管甚至司法人員的知識範圍,如密碼貨幣與真實貨幣的兌換“匯率”是多少,是難以監管的。
藍皮書認為,我國市場環境下的新生事物與監管往往存在時空間隔的特點,在網際網路金融環境下,客戶准入門檻低、交易程式簡化、操作便捷,網路平臺責任規範缺失、監管機制滯後,再加上資金支付與流轉的便捷與迅時性,交易平臺往往會產生大量的多層次、多次數的資金流轉,這類資金可以在平臺上通過“化整為零”的方式分散輸出,最後流轉集合,給追蹤與監控帶來了巨大困難。金融科技創新本身是一箇中性事物,它是一把“雙刃劍”,在帶來變革與機遇的同時也不免伴隨著風險與挑戰,而金融創新的本身無法消化甚至消解這些問題。這就使網際網路金融等金融科技創新極有可能成為滋生洗錢犯罪的土壤及集散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