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面陡變背後的阿里和京東
有媒體指出,京東章程中規定 禁止董事會在劉強東不在場的時候做出具有約束力的決定,如果沒有劉 強東 在場,或者除非他自己迴避,董事會不得舉行正式會議。
筆者隨後進行了查詢,據京東提交於 SEC 的 2014年章程修訂四的M ANAGEMENT 一章,以及其提供 2017年年報中 Item 6. Directors, Senior Management and Employees 一章 C.B o ard Practices,B o ard of Directors 中,對董事會作出規定稱只要劉強東作為董事會一員, 只要沒有他董事會就不能算達到 “法定人數”( quorum ) ,而達不到法定人數,往往意味著難以召開董事會,形成董事會決議。
另外在 E.SHARE OWNER 中,可以看出劉強東作為 CEO 在董事會擁有絕對的控制權 ——79.5%的投票權。
也就是說,無論以股東大會的投票權還是在董事會上的實際份量來說,劉強東無疑都擁有對公司絕對的控制權。據外媒報道, Intercedent 的創始人 John Gruetzner 表示,劉強東對公司的控制以及京東所設 VIE 結構使得劉強東離開京東是不可能的。紐約股票研究公司 JL Warren Capital 的董事長 Junheng Li 認為,如果對 CEO 強姦的指控發生在美國公司,董事會一定會將 CEO開除,因為美國公司幾乎不會想在輿論的風口去解決這種爭議性事件。對公司來說在公眾眼皮子底下處理這場“戰爭”意味著極高的成本,包括對公司運作的預算的影響、資源的影響。
值得注意的是, 2014 年的章程修訂四對於高管犯罪作出規定稱,公司若發現高管有 對重罪的定罪或認罪,或任何涉及道德敗壞 、 疏忽或不誠實行為 導致公司 造成損害,或 未能合格履行職責的,公司可以在任意時間終止勞動合同且無需事先通知或支付賠償。
那,如果這個人是董事會決議萬萬不可缺的劉強東呢?
大洋彼岸的抉擇
一邊是身在美國的極權者,另一邊阿里巴巴創始人馬雲發出訊息稱,在明年的今天,也就是 2019年的9月10日,將 不再擔任集團董事局主席,屆時由現任集團 CEO張勇接任。
2009年9月,馬雲宣佈包括他在內的十八位創始人一同辭去原來的“創始人身份”,阿里巴巴正式開創網際網路企業獨樹一幟的“合夥人制度”。與法律意義上的合夥企業不同,阿里巴巴的合夥人制度更像創設出了“新機構”。
合夥人制度的創新意識極強,可以說在國內外都是從未有過,合夥人團隊的每一個人都要至少在阿里巴巴工作 5年以上,且需要高度認可企業文化。其目的不僅僅限於一代人的人合,而是將其換血,用篩選的方式選取更適合企業、與企業的價值觀一致的新鮮力量以保障企業更好的延續。但是從公司所採取的 VIE 架構上來說,合夥人制度也是對處於灰色地帶的 VIE 架構脆弱性的一個修復。
阿里巴巴合夥人擁有董事提名權, “依據公司章程,阿里巴巴集團上市後,阿里巴巴合夥人有權 提名 阿里巴巴過半數董事,提名董事需經股東會投數過半數支援方可生效 ” ,而如果未通過合夥人的董事提名,合夥人甚至擁有任命臨時董事直至下一屆股東大會的權利。 換一個說法,合夥人制度保證了合夥人對於董事會過半數人的選擇權。從程式層面來說,其依然需要通過股東大會才能對董事成員予以認可,而從實際權利來說,其實是保障了合夥人對公司的控制權。
阿里巴巴的合夥人制度與常見的雙重股權制度(京東採取的制度)的操作方式不同卻也有異曲同工之處。雙重股權制度直接賦予了股東以不同投票權的股份,將控制權集中於少部分人甚至是個別人身上,同時能夠獲取相對一票一權模式更多的融資,然而無論是合夥人制度還是雙重股權制度都是在保證部分人享有對公司的控制權。
重重不安
面對京東物流需要對上百萬的員工進行管理,劉強東說 “管人也算是京東過去很重要的核心能力。如果不能控制這家企業,我寧願把它賣掉。”這樣“寧為玉碎不為瓦全”的態度成就了劉強東,同時也為他的今日埋下了伏筆。
VIE 結構模式經 2000年通商律師事務所劉鋼律師為新浪設計後,一路成為在外上市的企業首選,然而 VIE 並不是牢不可摧的架構,無論是本質在法律上定義的缺失還是企業家們的個人信用,監管層面的動態都將產生巨大的動盪。一股二十的投票權,劉強東用 15.5%的股扛起近八成的投票權,外媒評論稱即使是 AB 股制度也是少有的情形。
面對劉強東身在海外訴訟纏身,董事會陷入僵局, 這並不意味著投資者會坐以待斃,京東股價不斷下跌,在美 M etoo運動環境下,京東的生存正遭遇極大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