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專案,應當配備下列防治汙染的環保裝置
在居民點內樹立餐飲場所,餐飲業戶應當在環境影響評價程序中採用派發查詢詢卷、現場公示、舉辦座談會等方法,連續好壞關係人定見查詢。
第十條 餐飲業專案,應當配備下列防治汙染的環保裝置:
(一)向城市汙水會合處置裝置排放汙水的,配備標準化的隔油、隔渣、高效油水分別裝置連續預處置,契合國度關於汙水排入鄉鎮下水道水質有關標準和規則,方可排入公共汙水管網。隔油器的規劃應契合CJ/T295的規則。
餐飲場所位於公共汙水管網掩蓋區域外或許不具有接駁公共汙水管網條件的,其含油汙水應當經隔油、隔渣、高效油水分別裝置和生化處置裝置等處置,契合國度和當地規則的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後方可排放。
(二)配備高效油煙淨化裝置,油煙淨化裝置應置於油煙排風機之前,油煙淨化裝置契合《飲食業環境維護技術標準》HJ554要求,不得無安排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
(三)餐飲業單位應當科學合理裝置排風機、鼓風機、冷卻塔、空調器等發作環境噪聲的裝置,採用隔音降噪方法,活期保養維護。餐飲場所的距離噪聲應當契合國度和當地規則的噪聲排放標準。
(四)餐飲業單位發作的固體廢物應實施分類存放,分類存放容器的容量和數量應契合《環境衛生裝置設定標準》CJJ27的要求。
新建、改建、擴建的餐飲業專案,防治汙染的環保裝置應與主體工程一同規劃、一同施工、一同投入運用。專案竣工後,樹立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維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則的標準和次序,對配套樹立的環境維護裝置連續查驗,編制查驗登記卡現有的餐飲企業未配備本條規則的環保裝置的,應按照本條規則連續處理。
大中型餐飲業戶應當採用不合標識等方法,對排汙口、汙染防治裝置等實施標準化、標準化處理。
餐飲效能運營者應當堅持汙染防治裝置的正常運用。運營者應當自行或許託付專業安排活期清洗維護汙染防治裝置,並樹立維護臺賬,照實記載維護時刻、內容等資訊,維護臺賬保管期限應當不少於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