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新規之於區塊鏈的正確開啟方式
2018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網際網路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其中提到,法院應對通過區塊鏈等技術收集的證據予以確認。
下文對該《規定》中涉及的區塊鏈的內容進行分析。
2018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網際網路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提交的電子資料,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雜湊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網際網路法院應當確認。”
這一規定體現了法律的與時俱進,也是一次法律與區塊鏈技術的完美碰撞。
然而,鏈法團隊發現,部分割槽塊鏈從業者可能對《規定》存在誤解或者過度解讀。
法律確認區塊鏈作為一種儲存或者確認證據的方式,某種意義上講,是立法層面對於區塊鏈技術的認可。 從深層次講,是區塊鏈技術契合了法律意義上作為“證據”被採用所必須具備的特徵。
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是證據必須具備的三大特性,區塊鏈技術能很好的解決真實性與合法性的問題。
舉例而言:當有人在微博上釋出了侮辱、洩露你隱私的有關侵犯名譽權的言論,當你想去法院起訴他時,你需要提供證據,但是如果只是微博的截圖,並不能解決“真實性”問題,對方如果刪除微博,你將會非常被動。以往的做法是前往公證處進行公證,以證明被告在某個時間某個平臺發表了某種言論,這種情況即使他刪除也沒有關係。 到現在,可以將區塊鏈技術應用到上述這種情形中,其固定和防篡改的特性,將有效解決這個問題。
此外需要特別強調的一點:當我們說某個證據合法時,指的是該證據本身符合法律的有關要求,並以合法的手段和程式收集、提供,而非該證據指向的內容合理、合法。
事實上,即使沒有最高法的上述規定,通過區塊鏈認證的電子資料作為證據也是毫無問題的。
2012年之前,原《民事訴訟法》中沒有關於“電子資料證據”的明確規定,但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訂時通過該法第六十三條將“電子資料”確立為一種新的資料種類。
在《規定》出臺之前,通過區塊鏈儲存的電子資料已經被審判實踐所接受。
例如,相關根據相關媒體報道,2018年6月28日,全國首例區塊鏈存證案在杭州網際網路法院一審宣判,法院支援了原告採用區塊鏈作為存證方式並認定了對應的侵權事實。
在該案中原告通過第三方存證平臺,進行了侵權網頁的自動抓取及侵權頁面的原始碼識別,並將上述兩項內容和呼叫日誌等的壓縮包計算成雜湊值上傳至區塊鏈中,並作為證據提交法庭。在此之前,就如前文所述,司法實踐中所提交的網頁證據材料往往需要經過公證處公證才能獲得相應的證明力。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因此,即使是合法證據,也應當經過質證和審查後才能充當定案證據。
通過立法對證據種類進行確定,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在司法實踐中能夠根據證據的不同表現形式,採取妥當的方式進行審查認定,以避免證據調查方法不當而影響案件事實的認定。
在明確以上兩點後,不難發現,《規定》真正的亮點並非如某些自媒體所解讀的那樣。鏈法團隊認為,從證據法的角度而言,《規定》真正的價值在於其明確了兩方面的問題:
一方面,通過區塊鏈儲存證據的方式獲得了法律的認可,區塊鏈不可篡改特性的價值得到了體現;
另一方面,《規定》第十一條為電子資料的真實性審查提供了思路。
具體而言,依據該條規定,在電子資料的取證、質證和審查過程中,想要通過區塊鏈技術提供電子資料作為證據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 電子資料生成、收集、儲存、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等硬體、軟體環境是否安全、可靠;
- 電子資料的生成主體和時間是否明確,表現內容是否清晰、客觀、準確;
- 電子資料的儲存、保管介質是否明確,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當;
- 電子資料提取和固定的主體、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過程是否可以重現;
- 電子資料的內容是否存在增加、刪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 電子資料是否可以通過特定形式得到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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