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保為什麼不是保險?(下篇)
作者:程海寧
北京大學金融法研究中心
摘要近日支付寶推出“相互保”重疾保險產品,一時風靡各大社交網路平臺。作為一款創新型重疾險產品,除了讓人眼晴一亮的保費繳納機制,“相互保”為了實現預期的商業效果還融入了“相互保險”、“團體保險”等複雜保險架構,讓人難以輕易洞察其本質。但在耐心分析之後可以發現,“相互保”雖名為保險但實為網路互助的變種,其產品設計粗暴,保費產生機制不公平、不合理,為了追求片面商業效果,在監管合規、保險實質、商業模式等方面存在諸多硬傷,隱含較大的風險和不確定性,參保者的利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相互保”潛在的參保者應投入更多的理性和謹慎,保險監管機構也應給予足夠的重視。
關鍵詞“相互保”、網路互助、相互保險、團體保險、風險、合規監管
(下篇)
三、“相互保”商業模式問題分析
正如前文所言,筆者認為“相互保”就是試圖穿上保險持牌經營新衣的網路互助,在合法合規層面存在諸多問題。雖然法律法規嚴格的監管規範就是為了讓保險產品可以很好的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但是民眾似乎不太關心一款保險產品是否合法,而是更關心其商業模式對於參保人有何利弊,既然網路互助在現實中都已經如火如荼,那麼給其穿上保險的外衣會有什麼危害呢?文章這一部分將著重為讀者揭示“相互保”產品在商業層面可能存在的問題。
網路互助在功能和基本邏輯上和保險並無太大差異,但前文已經提到,網路互助和保險存在一個最本質區別:是否可以保證剛性給付。由於網路互助並不需要剛性給付,其在經營過程中就有很大的隨意性和模糊性,例如:無需考慮具體個體的風險水平,在費用分攤時簡單的一刀切;給付標準可以自行調整,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變動;[1]給付沒有保證,即使平臺拒絕給付,相關個體也申訴無門。而保險由於有剛性給付的要求,保險公司的經營就需要謹慎規範,例如:承保前需要謹慎精算、盡職核保、規範展業、留存證據等;承保後需要管理資金、接受監管、披露資訊等;出險後需要勘察定損、剛性給付、承擔較重的舉證證明責任等。
總之網路互助和保險似乎有很大相似性,但深究起來卻是天壤之別,那麼“相互保”試圖將網路互助的粗糙模式裝入保險的口袋會產生哪些問題呢?
1、定價模式及其次生風險不同於更偏向於捐贈捐助的網路互助,“相互保”一旦借用了保險的名義,其性質即發生了本質變化,一方面,保險人需要承擔給付保險金的剛性義務,而參保人對於是否參與分攤保費也失去選擇權,既然分攤保費是參保人必要的義務,那麼就不得不關心費率水平的問題。與通常的保險產品不同,相互保是採用保費事後分攤的形式,這種形式給人一種量出為入、費用透明的感覺,但廣大公眾對於費率水平非常敏感,“相互保”也明白這一點,於是在宣傳過程中反覆明示和暗示,試圖塑造一種費率極其低廉的產品形象,甚至置客觀事實於不顧,進行誤導性宣傳。
1.1、重疾險預期費率水平估算筆者既然指出“相互保”在費率問題上沒有對潛在投保人坦誠相待,那麼就責任幫助讀者瞭解“相互保”的預期費率水平。
保險產品本質是風險轉移,而作為風險承接者的保險公司之所以敢於承接投保人不願自己保留的風險並承諾剛性給付,就是因為保險公司相信自己作為專業的風險管理人,有更強、更專業的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能力,這份自信很大程度上都來自對保險精算技術的掌握。精算在保險公司中的地位雖然不能被過度神話,但這門高深的數學技術絕對是現代保險業的基石。[2]
現實的統計資料對保險精算來說至關重要,以重疾健康險為例,中國保監會於2013年11月14日面向各人身保險公司釋出了中國保監會於2013年11月14日面向各人身保險公司釋出了《中國人身保險業重大疾病經驗發生率表(2006-2010)》,[3]其中區分性別因素,包括6病種經驗發生率表兩張,25病種經驗發生率表兩張。[4]這是中國第一張人身保險業重大疾病經驗發生率表,也是目前我國人身保險公司承保重疾險最權威可靠的精算資料來源之一。[5]
保險精算是一門專業性極強、細分領域壁壘較高的科學,健康保險又因為保險期內保險事故可能多次發生等因素,所需要的精算技術更為複雜,因此筆者並沒有能力向大家展示專業的健康險精算過程。但是對照“相互保”的相關資料和和保監會發布的重疾經驗發生率表,還是能夠幫助不具備專業背景的讀者對健康險費率水平有一個更加直觀、準確的認識。首先,根據“相互保”的保險條款,其僅承保0-59週歲的人群,且承保100種大病,因此下面擷取《中國人身保險業重大疾病經驗發生率表(2006-2010)》中25病種經驗發生率男表(CI3)、25病種經驗發生率女表(CI4)中年齡0至59的部分:
表一:25病種經驗發生率表[6]

對於分析“相互保”產品,ix即重大疾病經驗發生率資料作用較大。在估算之前需要做一些簡單的說明:
首先,“相互保”承保的範圍是包括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頒佈的重大疾病有關定義所規定的全部25種重大疾病在內的100種重疾,其承保病種範圍是大於上表種病種範圍的,因此其出險概率應一一對應的大於表中的經驗發生概率;
其次,為了便於運算和理解,之後的討論均以一年為一個單位的保險期間。另外根據“相互保”相關條款的規定,保險金額根據參保人員重疾初次確診的年齡而定,不滿四十歲保障金額為30萬元,超過四十歲保障金額為10萬元。[7]
為了讀者有較為直觀的理解,筆者選擇了幾個年齡有代表性的人群的重疾發生率資料(讀者可根據生活經驗,結合自己對社會中相應人群健康狀況的判斷,體會保費計算分攤金額),計算了這些人群重疾發生概率對應的公平保費數額:[8]
表二:不同發生概率對應預期損失金額計算演示表
這些特定年齡對應的概率資料所計算出來的預期公平保費僅有助於讀者對可能發生的分攤費用有一個直觀的感受,更進一步,如果假設參保該重疾險的人群性別和年齡都均勻分佈(0-59週歲每個年齡的人數均相等,且每個年齡中男女比例為1:1),參保人數足夠大且來源隨機,按照不滿四十歲保障金額為30萬元,超過四十歲保障金額為10萬元的保障金額,則經過簡單計算,預期每年每人的保費分攤金額約為390.31元(不含10%管理費)。如果把假設的參保人群年齡範圍縮減到20-55週歲,其他條件不變,則經計算預期每年每人分攤金額約為444.12元(不含10%管理費)。[9]
1.2、費率宣傳中的誤導行為“相互保”推出後,相關廣告宣傳鋪天蓋地,而其中“承諾單一出險案件,每個使用者分攤不超過1毛錢”在其各種宣傳中被反覆強調,可以說是“相互保”吸睛造勢的主要法寶之一,下圖為筆者在支付寶相關宣傳推送中擷取的宣傳圖片。
圖:“相互保”官方宣傳畫截圖
前文中,我們已經討論了“相互保”為了使網路互助在外觀上變為保險,強行套用相互保險和團體保險的概念的問題。如果說那是“相互保”煞費苦心搭建複雜產品框架掩飾風險的一種“創新”,那“承諾單一出險案件,每個使用者分攤不超過1毛錢”甚至都算不上誤導性宣傳,而完全是侮辱潛在參保人的智商,難道在“相互保”設計者的眼裡,參保人就是那群“朝三暮四”故事裡的猴子,而他自己就是養猴人賦芧?[10]
根據“相互保”的條款規則,其保費分攤機制為:
每人分攤金額=(出現案例累計保障金額+10%管理費)/公示時成員人數,其中:
(1)保障金等於每期經公示無異議的患病成員的保障金之和;
(2)管理費等於每期保障金的10%,無保障金不收取管理費;
(3)分攤成員數為每期公示日0點(不含0點)的成員人數。
其為每位出險投保人提供的保障金數額規則為:
初次確診時,成員年齡為30天至39週歲,保障金額為30萬元;
初次確診時,成員年齡為40週歲至59週歲,保障金額為10萬元。
而“相互保”的成立要件規則為:
發生以下任一情形時,我們有權終止相互保:
1.相互保執行3個月以後成員數少於330萬。
2.出現不可抗力及政策因素導致相互保無法存續。
大家可能已經看出了問題,單個參保人最高保障金額為30萬元,部分個體僅為10萬元,而“相互保”為自己成立設定的必要條件之一為“成員人數高於330萬”。為什麼是330萬,而不是300萬、350萬或是333萬?因為單個參保人出現後可以獲得的最高保障金額30萬元,加上10%的管理費就是33萬元,要想只向每位參保人籌集1毛錢就湊足33萬元,恰好需要330萬人,真是巧妙![11]
所以“相互保”在宣傳中反覆強調的“我們承諾”到底是在“承諾”什麼?這種偷換概念的方式到底是自欺欺人還是口蜜腹劍誤導消費者?這就好似某理工科大學在招生宣傳時聲稱:“我們大學的學生脫單率異常高,以致於校內的所有情侶都不是單身”。既然要樹立負責任、有擔當的產品形象,為什麼不光明正大地承諾每個參與者每期分攤上限,而是“承諾”毫無意義的單個案件每人分攤額,筆者無從得知。之後“相互保”還就這一問題來過一次自問自答:
圖:支付寶“相互保”相關宣傳推送中關於保費分攤問題的問答示例
雖然不知道所謂的“精算師”是以什麼資料為依據進行的“估算”,但前文中對“相互保”預期分攤費用已經有所介紹,即使按照上述宣傳文中所言每半月為一期,每期十多元,也仍有理由認為每年200多元左右的預期保費分攤水平是被低估的。另外,該回答的最後一句“加入的人越多,也可能只分攤到1毛錢、5分錢、2分錢”,實在是令人啼笑皆非,且不說有入門的精算常識,即便是有中學概率知識的人也知道,只要發生概率不變,加入的人越多,預期出險的人也會隨之等比例變多,何談加入的人越多原本十多元的分攤保費的就會只需要1毛錢、2分錢?究竟是所謂的精算師譁眾取寵,還是“相互保”壓根就沒有僱傭一位精算師,筆者無從知曉。
1.3、“相互保”費率機制帶來的嚴重問題
(1)顯失公平
正如上文中重疾經驗發生概率表和預期分攤保費的估算演示,不同年齡的人群是對應不同重疾發生風險概率的。那麼對於通常的承保人來說,不同年齡不同健康狀況的人前來投保,其會給出與之風險狀況相對應的不同的風險費率;對於投保人來說這也是易於接受的,健康狀況更佳的個體自然應繳納更少保費,而風險狀況更差的個體也願意為自己可能遭受的損失多付一些保費,這也是保險學和精算學原理出發推導的必然結果。
但“相互保”雖然自稱保險,卻毫無保留的繼承了網路互助簡單粗暴的基因,為所有參保人設定完全一樣的費率水平——出險後的總費用所有參保人平均分攤。這就使得投保人承擔的保費實際上很難和自己的風險情況相匹配,年輕的健康狀況更佳的投保人,以及40歲出頭享受極低保障水平的個體實際上分攤了過多並不公平的費用。為了便於讀者理解,作者選取了所有男性的風險資料製作了下面的估算保費示意圖:
圖:第一期參保人群及預期保費情況示意圖
其中,水平線代表上文中計算出的當參保人年齡為0-59歲均勻分佈時預期平均保費水平(390.31元),折線代表所有0-59歲男性參保人風險狀況對應的公平保費水平。折線上凡是低於水平線的點,其對應年齡的男性參保“相互保”即支付了過多的不公平的保費,相當於為健康狀況更差的個體支付了風險費用,這對於一個保險產品來說無疑是不公平的。
(2)嚴重的逆選擇這種一刀切的保費制度不僅僅是不公平的,更是不科學的,其必將引發嚴重的逆選擇。[12]
仍以上圖中的估算演示為例,當參保人年齡為0-59歲均勻分佈時,第一個單位保險期間(一年)預期分攤保費數額應為390.31元(不含10%管理費)。以其中男性參保人員為例,則在第一個保險期間過後,凡是預期風險費率水平低於390.31元的男性投保人,只要還是理智的人就會選擇退保,轉而選擇其他風險管理渠道,例如購買同等保障水平但對自己保費更低的普通保險。而剩餘的投保者將選擇繼續留在保險池中(女性同理)。那麼在接下來的一期中,該保險池中剩餘個體的平均風險水平自然上升,因此每人預期需要分攤的保費也隨之上升,第二期預期分攤保費的具體計算結果為760.8元,[13]之後逆選擇繼續上演。
圖:第二期參保人群及與其保費情況示意圖
當然,逆選擇發生的前提是保險購買者具有充分資訊,且是理性的。現實中一方面“相互保”參保人可能沒有模型中那麼理性,“相互保”通過極力宣傳渲染“相互保”互幫互助等色彩,可能降低參保人對於價格的敏感性;另一方面先出險後分攤保費的模式也使得參保人的資訊優勢具有滯後性和不確定性,可能需要嘗過幾次苦果之後才能意識到這棵果樹不是自己想要的,彼時逆選擇才真正發生。
(3)保險人的道德風險保險中的道德風險通常指投保人在得到保險保障之後改變日常行為的一種傾向。但筆者這裡所言道德風險並非投保人的道德風險,而是作為合同相對方保險公司的道德風險,廣義的合同上的道德風險是指在資訊不對稱條件下,由於合同不確定或不完整,使得負有責任的經濟行為主體不用承擔其行動的全部後果,其在最大化自身效用時可能做出不利於他人的行為。
具體到“相互保”的保險合同中,所謂的“保險人”信美人壽相互保險社就是極可能出現道德風險的合同一方。因為信美人壽相互保險社雖然名為“保險人”,但實際並不承保任何風險,因此,在承保前的核保階段信美人壽並沒有激勵去精算保費、謹慎核保、管理風險,在出險後理賠階段信美人壽也沒激勵去盡職調查,其不盡職管理風險、放縱風險的後果並不需要起自己承擔,而是被所有參保者共同承擔。不僅如此,信美人壽不僅不需為自己不負責行為負責,甚至可能從中獲益,因為所謂的“保險人”信美人壽是按照總的待分攤賠付金額的10%收取管理費。若不考慮信美人壽和支付寶對自身商譽、監管壓力等外部糾正因素的考慮,那麼短期來看信美人壽的管理越不盡職,出險數額、待分攤賠付金額越高,而信美人壽的管理費收入就越高。這種滑稽的潛在錯誤激勵勢必為道德風險的爆發埋下隱患。
(4)費率相關問題將損害誰的利益當然,可以預料到“相互保”可能會用團體保險的特質來為自己一刀切的費率機制辯解,但這種辯解是絕不成立的。首先,“相互保”根本不成立團體保險,前文對此已有詳細論述;其次,即便是可能成立團體保險,團體保險中要劃定無差別團體費率標準也是要有一系列制度進行支撐的,其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就僱主(也就是作為投保人的團體)參與分攤保險費機制,其分擔的額度通常為保險費的50%-100%,而作為員工福利的一項,參與者個人往往無需自己繳納保險費或是象徵性的繳納個人負擔部分。
這種繳費方式安排是有其深刻道理的:一方面,僱主既然要為企業中所有員工繳納保費,也無所謂該風險費率對具體的某個員工是偏高還是偏低,只要整體費率水平對應企業員工平均風險水平是公平的即可,使保費規則大大簡化;另一方面,如果不要求僱主參與分擔保險費,將會出現年輕者自行投保普通個人人身保險反而會比較便宜的現象,這會引起嚴重逆選擇,即風險狀況優於企業平均水平的員工都選擇不加入團體保險計劃,而是自行購買對自己更加優惠的普通商業保險。[14]就會導致保險公司承保到的大多是風險水平更差的員工,使得風險水平偏離原本預計的平均水平,這無疑會使承保風險陷入不可預測,使保險產品陷入逆選擇的惡性迴圈,給承保人帶來極大的承保風險,因此對於傳統的團體保險產品,保險公司絕無激勵放寬自己對“團體”的要求標準。
但這種保費一刀切、逆選擇防範機制缺失的模式套用在“相互保”中,將不再是保險人,而是廣大的投保人承擔其可能帶來的巨大風險。因為“相互保”的保費是事後計算,根據風險的實際發生狀況分攤到所有參保人頭上,換句話說,“相互保”中所謂的保險公司自身並不承保任何風險,而是收取佔保險金的固定比例管理費,所有風險包括委託代理風險都只是在參保人之間被熨平分攤,不會給保險公司的經營帶來任何不確定性。因此“相互保”的保險公司為了推廣的便利放寬“團體”標準,毫無顧忌的利用團體保險核保極為方便、保費水平一刀切等展業優勢野蠻生長一點都不令人吃驚,這一行為的產生的苦果,將被榨成果汁,均勻的倒進每一位參保人的杯子之中。
總之,傳統團體保險中各項制度安排都是有充分實務依據的,並非為了營銷便利拍腦袋決定的,但成員間毫無聯絡的“相互保”亦東施效顰採用平均費率,其唯一目的就是簡化產品定價機制,為其在網際網路平臺迅速擴散提供方便,無疑是為了商業運營無視風險的不負責行為。風險管理本應是謹慎、專業、嚴謹的科學,即使投入商業運作也不應忘記初心和底線。
2、階梯化保額標準的風險和問題“相互保”在保額設定模式上也存在一定問題,主要在於參保人40歲前後保額標準的斷崖式下降。
在所有個體等額分攤保費的情況下,如果遵循保險精算原理,那麼投保個體可享受的保險金額應和自己的風險狀況成反比。[15]根據統計資料來看,個體在40歲之後重疾發生風險迅速增加,這對整體風險水平造成的影響足夠大,以至於連無視風險、一味追求商業效果的“相互保”都不得不設計專門的制度來降低其影響,以免這部分客戶給年輕客戶帶來太強的逆選擇激勵。但“相互保”的運營方顯然不願意讓產品結構稍有複雜,其依然堅持一刀切的方式:首次確診時,年齡為40歲以下的參保人保障金額為30萬元,40以上的參保人保障金額為10萬元。這種保障金額斷崖式下降顯然是不符合重疾發生率的客觀規律的,也是不符合精算學要求的。
一方面,這種設計組和會給投保人帶來極差的產品體驗,從而增加逆選擇程度和整體風險水平:同一參保人在其39歲和40歲兩年間重疾發生概率並沒有顯著變化,且仍與以前一樣分攤同樣多的保費,但保障水平卻斷崖式下跌70%。即使之前參保人再不理智,無法分辨“相互保”存在的問題,在這一時點上心智正常的參保人也會獲得極差的產品體驗,從而選擇退保。且依照前面的計算圖表,預計因該心理落差退保的參保人,在40-50歲之間都不太會選擇重返“相互保”,因此留在風險池中的整體風險並不可能因為這個設計有顯著降低,“相互保”想要通過階梯保費降低整體風險水平的目的很可能落空。
另一方面,這種狂砍大齡參保人保障水平的設計會使“相互保”失去保險保障作用。重疾發生概率在40歲後顯著上升,正意味著40歲以上的參保人更需要保險產品來轉移自己可能遭受的無法承受之風險損失。這部分參保人每年同樣分攤數百元保費(預計),“相互保”卻一刀切的只為他們提供10萬元保障金額,對於重疾風險防範說可謂是杯水車薪。如果無法有效實現風險管理的目的,那麼投保人為何還要花費時間、精力、金錢購買保險服務呢?這部分參保人如果選擇市場上其他替代產品,根據自己的風險狀況按照公平保費繳納稍高的費用,就能獲得真正讓自己經濟無憂的足額保障,何樂而不為。
3、保險費事後分攤機制的風險和利弊
3.1、保費事後分攤機制的風險
“相互保”無視保險費率確定中的公平、合理原則,套用網路互助費用分攤模式,其可能帶來的嚴重逆選擇等問題前文中已經有較為詳盡的論述,拋開費率水平,本部分主要分析保費事後確定、事後收取可能帶來的風險。
首先,保費事後確定事後收取必然導致保險公司無法提取充足、有效的責任準備金,沒有責任準備金作保障,僅寄希望於其他參保人按時如約分攤費用,參保人的保險利益實則失去安全保障。
其次,也是極為重要的,保險事故的發生和保險理賠發生存在時間差,對於疾病保險,從發病、確診到核保、理賠可能會有半年之久,如果採用保費分攤事後分攤機制,就可能導致保險事故發生時的參保人群(數)和保費確定、分攤時的參保人群(數)不一致,這就意味著當期參保人所分攤的保費並不是由當期風險狀況決定的。這一風險和問題在參保人數不斷上升的時期可能並不會暴露,因為參保人數不斷上升意味著每期參與分攤保費的參保人基數實際上大於這些保費對應的風險發生時的參保人基數,也就是更多的人分擔了更少人的保費,給人的感覺可能是“相互保”的費率水平甚至低於普通的商業保險;但當人們認識到“相互保”存在的問題,大量退保而參保人數逐漸減少時,這一問題將會暴露無遺,也即每期分攤保費的參保人基數都將小於風險實際發生時的參保人基數,仍留在風險池裡的少數參保人實際上需要負擔之前一段時間內更多人本應負擔的保費,彼時沉重的負擔必將會使這部分參保人不堪重負,引起塌方式退保。
更進一步,如果退保人數足夠多,引發了“相互保”規則中的成員數低於330萬人的保險終止條件,那麼“相互保”將終止,但保險產品終止並不意味著保險責任一筆勾銷,在保險終止前已經確診的參保人仍可向保險人主張賠付。彼時既沒有責任準備金,亦沒有幫“相互保”背鍋的千萬保費分攤人,被保險人將會向誰維權?大面積保險利益無法給付是否會引發難以預料的社會問題?筆者無從猜測,但相關監管機構需要保持足夠警惕。
3.2、保費先後繳納的利弊對比雖然筆者已經將“相互保”定性為試圖披上保險外套的網路互助,但如果對於一款合格的保險產品,保費事後繳納的模式也不失為一個創新亮點,在這裡有必要同讀者進行簡要討論。保費何時繳納很難說有高低之分,只要是適合投保人需求的,就是更好的。
保費事後繳納的好處當然是錢更多時間拿在投保人自己手裡,更放心也更自由,但保費事先繳納有什麼好處呢?通常,保險公司的利潤可能來源於三個部分:死差益、費差益、利差益,[16]這三種利潤來源又可以簡單分為承保利潤和保險資 ofollow,noindex">金投資收益兩種。隨著保險市場競爭日益激烈,各個公司紛紛壓縮死差益和費差益可能的利潤空間,保險企業越來越難以依靠承保利潤獲取收益,而更多依靠保險資金運用。參考世界發達國家保險業的經驗,保險資金的投資收益不僅是保險公司的主要利潤來源,很多時候甚至需要用來彌補承保業務的虧損,例如根據瑞士再保險公司權威刊物Sigma的世界保險業資料顯示,1999-2018年8個主要非壽險市場的盈利來源情況如下:
圖:1999-2018F,8個主要非壽險市場的盈利水平[17]
由上圖可以清晰的看到,世界主要非壽險市場的承保業績在很多年費都為負收益,但保險公司依靠投資業績依然實現了盈利。也即保險公司非但沒有通過承保獲得死差益和費差益,甚至承擔了死差損和費差損,也就是說投保人繳納的保費,在一定意義上低於自己的風險水平,但保險公司通過較強的保險資金投資運用能力獲得了投資收益,這部分收益不但彌補了死差損和費差損,還為保險公司帶來了最終利潤。[18]
另外從本質上來看,作為風險融資中介的保險業,利用保險資金投資收益反哺淨保費收入不足的差額,也是保險公司真正發揮社會風險管理機能的體現,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不僅僅是將個體原本難以承受的風險損失分散到承受能力更強的保險池中,更是通過資金運作減輕了風險給社會整體以及每個個體帶來的預期經濟損失,使得保險業務不再是零和遊戲,而是在某種程度上達到了雙方共贏,增加了社會整體效用。
當然,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偏好,沒有絕對好的保險,保險產品多樣化包括保費繳納方式的多樣化都是值得肯定的,對於個人來說,理清不同產品形式可能存在的利弊,並根據自身情況選擇最適合自己的產品就是最好的。
4、線上報案模式的利弊分析根據“相互保”的規則,成員患病後,可通過撥打400-139-9990報案或線上報案,稽核、調查、公示不出意外的話都是線上進行。線上操作模式確實是一個不錯的設計,讓人足不出戶就可以享受理賠服務,不失為為一個值得稱讚的大膽創新。但這種模式也存在一些不足:
首先,線上稽核模式確實大大降低了展業費用,不需要密集的網點,也不需要均勻分佈的足夠多稽核專員,但與此同時也難以做到線下人工稽核那樣貼近真實、控制風險,給原本就廣泛存在的騙保詐保提供過多空間(當然信美人壽似乎也不在乎,因為死差損並不需要由自己承擔);其次,在保險服務日益成熟的今天,保險並不僅僅是提供風險發生時的融資作用,很多保險公司,特別是承保重疾險、健康險的保險公司,已經配套了極為完善的醫、保聯動服務網路,包括為投保自己保險的客戶提供團購的預約、掛號、高階專家會診、費用直接劃撥等保險配套增值服務。這不僅讓客戶獲得更好的投保體驗,接受更好更有效的治療,也為保險公司降低了稽核成本、理賠成本,甚至有效預防了騙保詐保現象。
當然,筆者還是秉承客觀開放的態度,認為更加豐富的保險市場對民眾更為有利,適合具體需求的產品才是最好的,前提是產品設計要科學、合理、公平。
四、小結“相互保”雖然在外觀上是持牌經營的保險產品,但其本質就是套用網路互助的常見模式,對網路互助所具有的粗糙、輕率、不規範等問題並無太多改進,這種掛羊頭賣狗肉的行為必將給日後產品風險積聚、問題爆發埋下伏筆。網路互助本身的商業邏輯是善良美好、充滿正能量的,但網路互助絕不能和保險產品相混淆,更不應允許一些保險公司以保險之名經營網路互助,這不僅是對保險市場的汙染,也是給網路互助市場攪渾水。打一個不太恰當但十分形象的比方:網路互助就像是校園裡風花雪月的愛情,雖然沒有保障,但也稱得上是美好的記憶;保險就像是婚姻,雖然略顯僵硬,但因為有了兩個小本子,即便是原本抽菸喝酒紋身的朋克青年也要收斂三分;而有的產品,明明就沒想給你穩穩的幸福,卻還要用領證、公示、走程式來留住你,其心可誅。
保險業需要創新需要新鮮血液,社會民眾也需要選擇更加豐富的保險市場,但無論如何保險本質上還是專業、嚴謹的風險管理工具,即便是銳意創新、追求產品的轟動式商業效果,也不應將保險的本質和基礎棄之不顧。“相互保”這種不負責任的行為對於其自身來說,是對風險的積聚和對商譽的消耗;對保險市場來說,這是對原本就不夠成熟的保險市場和保險意識的汙染;對於保險監管機構,無疑是一次赤裸裸的挑釁。
保險就像是一類有特殊功能的“人生理財”產品,在形式外觀上並沒有優劣之分,適合消費者自己的就是最好的,前提是這款保險產品本身應符合保險學原理、市場基本狀況等。消費者即便是想根據自己的偏好選擇個性化產品,也一定要擦亮眼睛、清醒頭腦,提高鑑別能力,識別出華麗包裝下的產品本質,切不可被天花亂墜的宣傳所催眠,購買到垃圾產品。
保費損失事小,保障缺位事大。
[1]注:根據和網路互助關係密切的一線保險從業人員介紹,疾病保險為出險即賠,例如被保險人只要罹患惡性腫瘤,保險人即應賠付約定金額保險金,但實際情況是,惡性腫瘤中淋巴瘤等發病率顯著高於其他惡性腫瘤,拉高了惡性腫瘤整體發病率,但淋巴瘤的治癒可能性大、愈後生存狀況良好,且預期費用較低。因此在面對類似重疾時,網路互助可以根據患者花費數額靈活調整籌款金額,而保險產品必須依據監管機構要求的合同條款統一賠付,因此成本較高,這就使得在費率水平上保險不佔優勢。
[2]保險精算是在概率統計學基礎上展開的,保險精算本質上就是試圖根據保險相關事項的歷史發生資料,運用概率統計學等相關數學技術,實現對風險較為準確的預估,從而幫助保險公司制定保險資金調配等相應的應對方案。
[3]英文名稱為“ChinaLifeInsuranceExperiencedCriticalIllnessTable(2006-2010)”,簡稱“CI(2006-2010)表”。來源:中國保監會關於釋出《中國人身保險業重大疾病經驗發生率表(2006-2010)》的通知,http://bxjg.circ.gov.cn//web/site0/tab5225/info3891919.htm最後訪問日期:2018.10.30。
[4]6病種是指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頒佈的重大疾病有關定義所規定的第1-6種重大疾病,即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後遺症、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和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25病種是指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頒佈的重大疾病有關定義所規定的全部25種重大疾病。
[5]注:有觀點認為該經驗發生率表並不像筆者所言那樣權威、準確,其理由主要是網路互助平臺歷史分攤額資料所反映的重疾發生率往往低於表中情況,筆者並不贊成以此為依據的推斷,如果清楚理解網路互助和保險的區別,便不會產生此種缺乏專業基礎的片面觀點。
[6]其中,ix是指重大疾病的經驗發生率,kx是指在包含重大疾病保險責任的人身保險產品中,因患重大疾病死亡的人數佔全部死亡人數的比率。
[7]“相互保”的賠付規則屬於出險即付,即投保人出險後若滿足約定條件,保險人便給付全額保險金,並不再考慮出險人實際花費情況和康復情況。
[8]注:這裡所稱的“公平保費”是指僅考慮該年齡人群重疾發生概率,對應“相互保”的賠付規則計算出的該年齡人群每年因罹患重疾而遭受的預期損失的平均值,該數值往往是保險公司確定保費總水平的基準值,未考慮其他費用。
[9]需要說明的是,以上計算均不是嚴肅的保險精算,一方面投保人群不會集中在某一年齡上,社會上不同年齡人群的數量分佈也並非均勻,另一方面上述計算還未考慮重複出現、逆選擇、退保等等複雜因素。因此上述所有計算演示僅為大家提供一個較為直觀的預期分攤保費數額,更加精確的分攤數額計算需要更多資料以及更加精確的運算技術。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我們計算演示所依據的統計資料僅為25病種的發生概率,“相互保”所包含的100種重疾的發生概率客觀上必然高於上述統計資料,尚且不考慮“相互保”產品構架可能引起的嚴重逆選擇、道德風險等對整體風險水平的影響,亦未計算10%的服務費加成。
[10]《莊子·齊物論》記載了狙公賦芧的故事,《列禦寇·黃帝篇》則對這則故事進行了詳細地擴寫,說宋國有一個養獼猴的人,因為養的獼猴太多而家財匱乏,於是養獼猴的人就打算限制獼猴的食物。他對猴子說,早上給三個橡子,晚上給四個橡子,猴子大怒,直到他說早上四個晚上三個,猴子才歡喜。這就是“朝三暮四”的故事,意思是實質不變,用改換眉目的方法使人上當。
[11]其實,僅從分攤金額計算公式就能看出問題:“每人分攤金額=(出險案例累計保障金額+10%管理費)/公示時成員人數”,而每人分攤金額=每人每案分攤金額*出險案件數,出險案件累計保障金額=每案保障金額*出險案件數。因此,上述分攤金額計算公式的兩邊可以等價變換為:每案分攤金額*出險案件數=(每案分攤金額*出險案件數+10%管理費)/公示時成員人數,也即:每人每案分攤金額=(每案分攤金額+10%管理費)/公示時成員人數。而等式右邊:分子為“每案分攤金額+10%管理費”根據賠償限額條款必然小於等於33萬元,分母“公示時成員人數”根據合同成立條件規定必然大於等於330萬人,二者相除自然小於等於0.1元每人。
[12]保險中的逆選擇問題是指保險購買者運用其優勢資訊以獲取更低價格上的保險產品的傾向,例如知道自己越可能生病的個人越願意投保健康保險。
[13]估算方法說明:去除所有預期風險保費低於390.31元的參保人(男女均包含)後,以剩餘不選擇退保的參保人(仍假設每個年齡個體均勻分佈,且男女性別比例相等)為第二個單位保險期間新的風險池,計算出的預期分攤保費數額。
[14]對於團體保險的保費,企業無論是按比例分擔還是全部承擔,都相當於為年長的員工支付了更多的保費,這在現實中也是符合企業管理規律的,企業中年輕的員工往往是新加入的成員,而年長的員工往往是已經為企業工作了更久,因此企業也理應為年長的員工負擔更多保費。
[15]成反比的說法在精算層面並不嚴謹,忽略過於複雜的精算規則。
[16]死差益:實際死亡率低於預定死亡率;利差益:實際投資回報率高於預定回報率;費差益:實際費用率低於預定費用率。
[17]資料來源:SwissRe.2018(03).2017年世界保險.Sigma.
[18]在實際經營中,壽險公司的利潤來源相較於非壽險公司更加依賴利差益,但因為瑞士再保險公司近年來對於壽險業資金運用的研究主要集中於世界低利率環境對壽險公司盈利能力的影響等問題上,並未重點公佈最新的壽險業利潤來源資料,因此本文取非壽險市場資料作為論據,但已足夠說明利差益在在保險公司中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