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平臺應設消費者權益保證金 應當定期公開
來源:北京晨報
北京晨報訊(記者 陳琳)為避免或減少電商平臺合同糾紛和消費糾紛,北京市工商局起草了《網路交易平臺服務合同》示範文字。從即日起到9月24日通過“首都之窗”網站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示範文字針對近些年來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做法固定下來,比如設定了消費者權益保證金和先行賠付制度。
在適用性上,示範文字對一些具體的條款留有合同雙方自行約定的空間,例如: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經營者可約定比示範文字更為全面的保證金的賠付情形,雙方可自行約定平臺服務費的內容以及收費標準,並可以自行選擇配送方式且就配送問題另行約定補充協議。通過相對開放式的條款設定,可以保障平臺經營者對其提供平臺服務業務的經營自主權,體現協議雙方的優勢,不斷優化服務質量。
在內容上,示範文字針對近些年來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做法固定下來,刪除實踐中常出現的違法的格式條款,對商業實踐中有爭議的問題設定重點條款。一是設定了消費者權益保證金和先行賠付制度。平臺經營者通常要求平臺內經營者繳納保證金,但在保證金數額、管理、使用和退還辦法等問題的約定上仍存在一些問題。示範文字確定了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是平臺經營者為賠付消費者損失而向交易平臺利用經營者預先收取的金額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但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應僅可用於賠付消費者損失,不得用於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利用經營者互相承擔違約責任之用途。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開。示範文字對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提取數額、管理、使用和退還辦法等作出了明確約定。
二是設定了產品資訊檢查監控制度。實踐中,平臺經營者通常規定平臺內經營者釋出資訊的時候應該遵守的原則及義務,但卻忽略了平臺經營者對此應承擔的義務。平臺經營者應主動地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監控平臺利用經營者釋出的資訊,而不是出了問題再處罰平臺內經營者,對此示範文字增加了平臺經營者及時監控的義務。
《電子商務法》規定,鼓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建立有利於電子商務發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商品、服務質量擔保機制。示範文字對此條約定進行了細化,明確約定對產品和服務承擔質量保證責任的是平臺內經營者,並且對平臺經營者進行質量監管提出了高要求,儘可能地將質量問題扼殺在流通領域之外,避免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