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經營者“噩夢”之稅收來了
(圖片來源: Siobhan Brennan-Raymond, P i xels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全文於 8月31日釋出,明年1月1日起實施。長期以來電商範圍的偷稅漏稅現象嚴重,媒體引用 中央財經大學稅收籌劃與法律研究中心 課題組的測算稱, 與實體店相比, C2C電商2015年少繳稅在436.6億—614.33億元之間;2016年少繳稅在531.53億元—747.92億元之間; 甚至預測, 2018年可能超過1000億元。
本次《電商法》就稅收做了框架性的規定,稅收範圍包括跨境稅收、經營者普通交易稅收,繳納主體包括電商平臺、平臺內經營者,這也意味著通過電商渠道進行交易的各種方式都需要繳納稅收,從前偷稅漏稅的情形將獲得一定程度上的緩解。
稅收問題並不是電商特有
本次將稅收問題納入《電商法》範疇既是對我國現行稅收制度的一個強調,也是電商法規範範圍的應有之義,同時也是我國將稅收制度逐漸收緊的訊號。
我國偷稅漏稅制度其實不僅僅在電商方面,但是由於近年來電商發展快速,這一塊兒的情況較為突出,因此藉著電商法的出臺將稅收制度納入其中,這是行業發展的進步,但是就稅收來說,其實反而體現出我國在稅收制度這一塊兒存在一些問題,例如稅負公平性問題、監管問題甚至是對於稅收的意識問題。
另外,也不可忽視國際上對於電商稅收問題的政策,例如德國將在 2019年正式生效 的 《 2018年稅法》也被稱為“亞馬遜法案”,以杜絕電商的偷稅漏稅行為;在今年6月,美國最高法又以5比4的票數判決確定,各州有權對網際網路電商公司的跨州銷售徵稅,也就是意味著電商在該州沒有實體店也 需 繳納稅,就此改變了過去美國網購的狀態。
(圖片來源:網路)
想要解決稅收問題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將稅收納入電商法 有一定的用處,但是僅僅靠電商法是不夠的,想要落實到每一處,每一次的經營活動,還需要很多方面的支援。
制度的制定方面,包括電商平臺經營者內部 的 稅收繳納制度,是否將其劃分到店鋪監管門類,以及與稅收部門、工商部門等監管部門是否將進行資訊共建以更好的處理內部經營者的違法違規問題 。
平臺內部經營者有的為企業,也有的為自然人,對自然人成為經營者是否一定要工商登記?若根據相關法規不需要 辦理市場主體 登記,那麼 “申請辦理稅務登記,並如實申報納稅”行為又 該如何監管?
電商法對跨境電商也作了相應的規定,那麼在我國促進跨境電商的態度之下,如何解決其所帶來的稅收問題,例如微商環境下如何繳納稅款?何時繳納?是否會產生重疊徵稅、重複徵稅?又有誰來監管?
還有一點但不是最後一點,後續是否將追繳先前偷稅漏稅的稅款?如果追繳,全額追繳還是部分追繳?如果追繳是否將意味著一大片的小經營者將面臨停止營業?如果不追繳,對於先前繳納稅款的經營者而言又是否有優惠政策? “亞馬遜法案”出臺前,德國政府因許多境外商戶涉嫌未繳納增值稅,被稅務部門採取封鎖賬號、凍結財產甚至封存貨物等手段,要求配合調查直至補繳稅款並繳納罰金,才恢復了營業。那麼我國呢?
稅收問題是我國的一大問題,除了可見的較重的稅負以外,還有繳納稅款的公平性問題,這一次只是把稅收問題又突出了,但要 “解決”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圖為 5月深 圳市國稅局和騰訊合作釋出國內首個基於區塊鏈的數字發票解決方案 。圖片來源:網易)
區塊鏈發票、大資料助力稅收
納入稅收之後,可能對平臺上的經營者產生打擊。平臺內的經營者既然進行了經營活動,繳納稅款本身沒有問題,但是由於監管上和制度上的薄弱,所以經營者已經習慣了不繳納稅款的情況。 甚至 有說法認為,電商平臺經營者與傳統行業經營者不同,在繳納稅款上理應有所不同。從本次電商法來看,並沒有為電商平臺內經營者單獨設立稅種的跡象,相反, 其明確了作為經營者不區分線上、線下、傳統與電商,只要生產經營滿足收稅要求就應當繳納稅款, 經營方式的不同並未改變實體性質。
從監管角度,偷稅漏稅的情況一直沒有好轉的原因不在於法律的缺位,而是在執行與落實,這就與徵稅成本相關了。曾經上海市對自行車也徵收車船稅,但因為徵稅成本的問題,實際並沒有落實下來。
那麼,就電商行業而言,利用其大資料,與稅收部門、工商部門聯合,資訊共享之後進行收稅能極大的減少名單上的補缺。此外,區塊鏈技術與 數字 票據相結合的方式也在逐漸試水, 今年 5月,深 圳市國稅局和騰訊 已 合作釋出國內首個基於區塊鏈的數字發票解決方案, 數字 發票有助於完善納稅服務,儘量減少與消費者之間對稅務資訊的不對稱,也有助於稅收部門對納稅行為進行監管,更不用提其 具有 便捷性的優勢 。
電商的發展無疑帶來路許多新問題,無論是經營者、消費者、還是監管部門都還需要一同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