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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證經濟大局觀(二十六):公司的前身,寫在比特幣十週年之際

十年前,幾代人迎來了最嚴重的經濟危機。此時,救世主誕生了。至少,它曾經給大家帶來了希望。2008年10月31日,一篇講述“比特幣——一個點對點的電子現金系統”的文章悄然出現在網路上。比特幣10週年:改變了一切,又似乎未曾改變任何。好了,進入我們今天的話題。

早期的“公司”

如果只是做點小生意,自己一個人出錢出力,承擔全部風險和責任即可。如果生意規模比較大,自己一個人錢還不夠,可能就需要找幾個合夥人一起幹,然後再僱些幫手。這種一個人或幾個人的“公司”,應該是歷史上自然而然形成的最早的“商業組織”。

這些早期的“公司”遠沒有現代股份制公司的大部分特徵,比如有限責任、股份制等,但有一點是相同的,那就是以賺錢為目的。

另外,國家出現之後,政府的目的雖然不是簡單的賺錢,但少不了與錢打交道,所以政府也是早期“公司”的創造者之一。不過,在這一點上,東西方有著明顯的區別。

中國的官僚制度發達,集權程度高,政府不光自己可以搞定徵稅、水利、交通這些事,還能經常伸出手來搶商人的飯碗,比如漢武帝時的鹽鐵專營,就是政府把鹽和鐵等重要的民生物資的經營權給壟斷了。

這些負責經營的機構,雖然仍是政府內部的官僚組織,但也有了追求利潤的公司屬性了。


包稅人

西方與中國不同,大部分時間是城邦制或分封制,大一統的時候不多。即使是大一統的時候,政府的力量也是弱爆了。

羅馬在瘋狂擴張的時候,其官僚組織的進化壓根就趕不上擴張的速度。即使在羅馬共和國變成羅馬帝國之後,其政府組織仍然和剛開始時的城邦架構很像。

所以,靠羅馬自身的官僚組織,壓根就搞不定很多大型工程建設,甚至連徵稅都搞不定。既然搞不定,那就只有一個辦法:承包出去。其中最有名的就是稅收承包的制度:包稅人制度。

包稅人其實是一個組織,這個組織雖然對於稅收承擔無限責任,但內部的“股東”有兩種,一種承擔無限責任,另一種只承擔有限責任,算是一種兩合公司。

另外,也有了點股份制的意思。包稅權需要拍賣取得,拍賣在古羅馬廣場進行,一份份的包稅權就像一隻只股票一樣被拍賣。

所以,古羅馬廣場可以說是歷史上的第一個證券交易所。還有,包稅人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有訴訟權。

基於這些特點,包稅人被看做股份制公司的雛形。


教會的財產

現代股份制公司的一個重要特徵是,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可以想象,一個家族如果世代做生意,自然會演化出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的制度。

為什麼呢?因為不是每一代人都有經營的天賦和能力,不得已時,只能尋找職業經理人來打理。

另外,更典型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例子,便是教會。

中世紀,有錢人為了死後上天堂,經常把大量財產捐獻給教會。久而久之,教會就擁有了大量的產業。

問題來了,依上帝的旨意,神父們自己是不能經商的,怎麼辦呢?那當然也是尋找職業經理人來經營。

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涉及到信託責任。在完善的公司法制出現之前,如果一個普通商人請職業經理人來打理生意,要想防範其監守自盜是挺難的。

但如果是教會請人來打理上帝的財產,那職業經理人必然是誠心誠意、盡心盡力,畢竟沒人敢坑上帝。時間一長,職業經理人的素養就出來了,奠定了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基礎。

當然,普通的商人合夥也好,包稅人和教會也好,雖然有了些公司的特徵,但仍不是現代意義上的公司。